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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建构尤溪县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的设想 [打印本页]

作者: 溪尤秘书    时间: 2009-3-6 17:28
标题: 关于建构尤溪县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的设想

关于建构尤溪县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的设想

 

尤溪法院   陈少琛、刘友水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各地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已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在维护青少年权益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司法、社会诸部门目前往往各自为战,未能形成配套、内部有机联系的工作机制,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的工作机制进行探讨,本文仅此谈几点粗浅设想。

一、建立青少年犯罪防控网络的必要性

(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客观要求

1、未成年犯罪案件逐年剧增。近几年来,尤溪县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案件数及在刑事案件所占比例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2年20件24人,占当年刑事案件数和人数的10.5%、8.5%;2003年23件32人,占当年刑事案件数和人数的10.9%、11.1%;2004年38件46人,占当年刑事案件数和人数的15.57%、14.74%。2003年至2004年未成年犯罪案件数分别以15%、65%的速度递增。这种未成年犯罪案件、人数的逐年上升态势,预示着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迫切性。

2、未成年犯身份呈多重性。农民未成年犯罪数与居民未成年犯罪数分别占未成年犯罪数的47.3%、39%,学生犯罪数占13.7%;从有业和无业闲散人员来看,无业闲散人员比例较大,占61.6%,比有业人员高出37个百分点。预示着需要建立一个参与部门多,参与面广的预防体系。应着重对预防无业闲散及农民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预防;特别是学生犯罪数居高不下,学校预防也应列为重点。

3、未成年犯罪原因具有复杂性。据统计,未成年法制观念淡薄是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交友不慎是未成年犯罪的第二大原因,许多共同犯罪、团伙案件都是由交友不慎引起的;家庭教育不当是未成年犯罪的第三大原因,不当的家庭教育易使未成年产生逆反心理,2004年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教育原因尤为突出,其中被收养的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达11人,占当年刑事案件人数的23.9%;另外,未成年人自身心理脆弱,近几年来,“三室一厅”、黄色、暴力音像影视原因逐年增多等,也是导致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创建“平安尤溪”的重要保证

2004年,县委提出创建“平安尤溪”的目标,并确定了主要任务: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信息情报机制、多警联动机制三大运作机制,构筑社区治安管控网络、交通要道巡逻布控网络、单位内部治安守控网络、农村地区治安防控网络,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两劳释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治安防范基础建设五项基础工作。要达到该目标,应该着眼于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使每个公民能做到知法、守法,从而有效降低犯罪率。从长远来看,应着眼于未成年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的法律意识,建立一个有效的预防犯罪体系,从而降低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率。因此,建立“两条龙”是创建“平安尤溪”目标是的重要保证。

(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社会也不注重预防未成年犯罪,虽然近几年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逐步加强,但很多仅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实质,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羁押一室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可避免地形成交叉感染;在同等条件下,成年人犯可取保候审,而未成年犯却处于羁押状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改造;被判缓刑、管制的监督执行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等,对未成年保护和预防力度并不大。

由上所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不仅是客观要求,也是明智选择。

二、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具备的条件

(一)外部条件已经具备

从法律条件看。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网络应有法律法规的支持。首先是国际公约。《北京宣言》第19条规定:“保护所有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暴力、虐待和剥削,加强少年司法系统和对待助儿童的护理。”《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此外还有《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次是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了很多未成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法律法规。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规定了对未成年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1999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重新犯罪的预防。

从实践情况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未成年的保护机构和预防犯罪的体系。根据有关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2年开始实施“羊城金不换工程”以来,成功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同时为建立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海口市建立司法一条龙和帮教一条龙。全区青少年犯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下,判处缓刑的无一重新犯罪。山东省滕州市牵头建立了“两条龙”工作体系,挽救了一大批失足少年。这些成功经验为我们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内部环境已经成熟

司法部门环境已经成熟。目前,尤溪县公安、检察、法院对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已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如尤溪县看守所设立“未成年人监室”,避免与成年犯关押在一起,造成交叉感染;尤溪县检察院组成少检组,并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不诉听证”;尤溪县法院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庭前家访、圆桌审判、缓刑听证、巡回法律演讲、结对帮教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只是目前该三部门缺少统一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经常性的联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存在不少脱节之处。

(三)社会环境日益改善。

目前,尤溪县青少年维权部门及社团组织,正发挥着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如1989年尤溪团县委成立全省第一个“维护青少年权益中心”,通过组织协调、诉讼代理、出庭辩护、舆论监督、道德批评、扶贫济困等手段来维护青少年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合法权益。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模拟法庭、法制图片展等形式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通过参与文化市场监督,帮助校园进行外部治安整治,来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尤溪县关工委、未保委在法制教育、家庭道德教育、帮教、校园治安方方面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尤其是县司法局,近年来通过强化民间调解组织,在化解民事矛盾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预防未成年犯罪。特别是2004年始,党中央、国务院把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同年8月30日尤溪县召开“全县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进了认真的部署;县文明办也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央〈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尤溪县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目前全县已齐心协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德育环境,形成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尤溪县预防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设想

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应包括建立“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两条龙配套防控体系。“司法一条龙”防控体系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从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管教工作形成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的人格权、辩护权为核心内容的工作体系;“社会一条龙”防控体系是指司法、团组织、劳动、教育、关工、妇联等社团组织参与,以帮教、法制宣传、心理矫正为核心内容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两条龙”防控体系具有维权面广、矫正度深、参与部门多等特点,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苦干意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针对青少年身心成长的特点,坚持教育和服务为主,整治与建设相结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积极探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规律,构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控体系。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青少年犯罪“两条龙”防控体系,使我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呈良性循环,把创建“平安尤溪”工作落到实处。具体来说,通过“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确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的隐私权、人格权、辩护权、受法律教育权,并把受羁押降低到最低的限度等。通过“社会一条龙”预防体系,使青少年最大限度地得到司法救济、提高法律意识,使绝大部分的不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心理得以矫正,逐步降低青少年犯罪率,重新犯罪率降趋于零。

(三)实施办法

1、建立防控机构。从我县目前的机构来看,能够协调司法部门、联系社会各部门,带动“两条龙”的部门当属政法委。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程序中具有前联公安侦查机关,后接法院审判机关的职能,“司法一条龙”的“龙头”应定位于检察机关;司法局具有法律宣传、回访帮教的职责,且有法律援助、民间调解的职能,以维权为纽带,可以带动团组织、维权中心、关工委、未保委、妇联、劳动、社区等部门,形成维权、帮教网络,因此“社会一条龙”的“龙头”应定位于司法局。

    要使“两条龙”防控体系正常启动,应设立常设机构“联动小组”,由各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联动小组”应在每月月初召开一次联席例会,总结分析前月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情况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状况和存在的不足、预测下月维权和青少年犯罪的趋势、布置以后的工作任务、探讨交流维权、预防犯罪的方式、方法。

2、确定参与部门。“司法一条龙”由公安局(刑警队、治安科、看守所)、检察院(公诉科、林检科)、法院(少年庭、刑庭、民一庭)等部门参与;“社会一条龙”由司法局、团县委(维权中心)、关工委、教育局部门(未保委)、妇联、劳动局、工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参与。

3、明确部门职责。总的要求是“各负其责,二龙齐舞”。“司法一条龙”主要在各成员单位设立专门的青少年权益保障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确实担负起职责:(1)在看守所设置“少年监室”,与成年人分押;设置“圆桌审讯室”,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心理。(2)在公安、检察、法院推行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听证”,提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率。(3)在检察院实施“不诉听证”,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案件不予起诉。(4)法院落实不公开开庭、指定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并强化“法庭教育”程序;推行对未成年“缓刑听证”。(5)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联合组成“青少年法律宣讲组”,深入到中小学、厂矿、社区进行法律宣传,以案释法。(6)公安应加强对未成年缓、管人员的执行监督,建立缓、管、免人员的回访帮教考察制度。

“社会一条龙”各成员单位负责对青少年法律宣传教育、对缓、管、免人员进行跟踪帮教、开展家庭教育活动,预防青少年犯罪。(1)以司法局为主导,建立团组织、关工委、未保委、教育局、劳动局、学校、社区等紧密联系的横向帮教网络。开展被判缓刑、管制、免刑及“两劳”人员的回访帮教活动,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2)以各部门为主线,形成县、乡、村“三级帮教”网络。(3)监督未成年犯所在单位成立“帮教小组”。(4)制定帮教责任状,实行“结对帮教”。(5)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模拟法庭,以案释法;参与家庭道德教育活动;开避法律宣传栏等。(6)配合有关部门,对“三室二厅”进行整治,净化社会环境;(7)积极参加法院举办的“缓刑听证会”,把帮教落到实处。

4、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网络运行当中,应制定一个可量化的考核标准,以衡量每个成员单位维权和预防的工作力度,便于预测“两条龙”的整体效果,并且使每个成员单位都有一个具体明确的目标。该考核标准可以以率来计算,如:看守所可以确定未成年犯关押于未成年监室率,目标是100%,如果少于100%,那么应及时加以纠正;法院“法庭教育”率目标应确定为100%,对未成年犯庭前家访率应确定为100%;司法局对缓、管、免人员回访应确定每月二次,回访率可确定为100%等。

    总之,在我县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是目前形势的客观要求,建立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加紧进行牵头、筹备,通过建立紧密联系、环环相扣的“司法一条龙”保障体系及纵横交错的预防网络的“社会一条龙”的预防体系,把未成年人置于全方位的保护和预防犯罪之下,确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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