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伸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不廉洁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形式、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不廉洁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不廉洁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的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三、实施组织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组织处理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
(三)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
(四)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后,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通报。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上级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对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向下级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下级党委(党组)应予采纳。有意见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的同级党组织作出决定。
四、组织处理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的原则。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使组织处理充分发挥作用,收到良好的效果。要善于综合运用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的手段,形成干部管理的整体合力。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各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把握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组织处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对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非中00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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