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具体如下:
组织处理:在不同文件中不同提法,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一般实际而言,组织处理主要方式有1.批评教育、2.警示谈话、3.责令检查、4.诫勉谈话、5.通报批评、6.停职检查、7.引咎辞职、8.责令辞职、9.免职等,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六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时提出“政务处分”的概念,将适用对象范围扩展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危害程序不同,有些案件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还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务处理。二是先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是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
(一)受党纪处分的限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二)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限制
1.受警告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受记过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升工资档次;
3.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受降级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別,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受撤职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資档次;
6.受开除公职处分的,终身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三)受政务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人员除外)的限制
1.受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职务;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月1日起增加级工资;
2.受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木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受处分期间,不得増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加新级工资十四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劲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四)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人员的任职影响,按照下列标准执
1.被诫勉人员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被停职检查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3.被调整职务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4.被责令辞职、免职人员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
七、对受留党察看处分人员严格考察在留觉察看期间内限制其行使有关党员权利,并在留党察看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
(一)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处分期问,没有表决权、选权和被选举权;
(二)留党察看期间,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所在党支部加强对受处分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一般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受处分人的思想和工作考察活动并记录在案;
(三)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人确有悔改表现并序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炅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特超过二年。
(四)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处分到期后五日内由受处分人向其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
2.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根据考察结果,证实确已期后十五日内讨论决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并书面报请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3.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会议,于处分到期后二十五日内作出恢复受处分人党员权利的批复;
4.党支部根据上级批复于处分到期后一个月内作出关于恢复觉员权利的书面决定,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5.党支部于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送达恢复决定,并在支范围内宣布;
6.党支部于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生效后二个月内将恢复决定及有关情况直接或道过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部分)报送至作出留党察看处分的机关及批准恢复党员权利的党的基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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