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走进司法行政
作者:何乐、易友芝、冯先义
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凝聚全区干部群众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力量和共识,增强全区人民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东西湖区各街普法办联合司法所,以“弘扬宪法精神 走进司法行政”为主题,结合“司法行政开放日”活动,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分宣传点宣传活动。
“12·4”活动当日实现“面对面”普法,当面传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解决法律问题。宣传内容包括法律援助节选、扫黑除恶应知应会以及其他与司法行政职能密切相关的重点、热点问题。内容主要包括:
(1)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法律制度。
(2)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指定辩护的案件: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②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活动主要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主题鲜明,印象深刻,解锁宣传新模式。“司法行政开放日”与“12·4”国家宪法日联合,不仅让“高冷”的宪法充分“接地气”,更让群众与司法行政“零距离”接触,领略不一样的法律服务,生动形象地向群众展现了《宪法》如何作用在我们日常工作与生活当中,让群众更加深刻地理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母法”地位,展现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魅力,解锁普法宣传新模式。
二是特色凸显,内容丰富,确保活动见实效。此次宣传活动涵盖了宪法宣誓、宪法修正案以及监察法等内容,并结合了各街道司法所的阶段性特色重点工作,如法律援助、扫黑除恶、反邪教以及“一感两度两率一调一扫”等内容,一个活动,多项内容,宣传效率高;在场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答疑解惑,精准普法切实解决群众疑惑,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复杂化法律需求,宣传本领强;设置趣味有奖问答,寓教于乐,社会评价高。
三是正面宣传,方式多样,实现辖区全覆盖。区普法办以及各街道普法办充分运用法治宣传阵地、微信公众号、武汉普法网、普法工作群等新媒体对国家宪法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发动广大普法工作者对活动进行正面宣传,在大街小巷厚植宪法元素,让《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无死角:一是通过分发宣传挂历、购物袋以及资料,实现“渗透式”普法;二是重点地段设置答疑专点,实现“滴灌式”普法;三是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街道、社区(大队)开展宣讲活动,实现“订单式”普法。
通过不断努力,全区100余个社区(大队)均在宪法宣传周以悬挂横幅、电子显示屏宣传、走街入户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工作全面深入铺开,实现了辖区宣传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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