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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7-8-20 21:22
标题: 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以及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着力改善全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步伐。

  二、工作目标

  (一)明确目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今后五年,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污染严重城市力争退出全国空气质量后10位;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取得决定性进展,完成“6643”目标任务。“两个下降”,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煤炭消费比重大幅下降,能源消费结构明显改善,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优质能源占比达到50%。“两个提升”,即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0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21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5%。

  (二)实施清单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47个问题,拒绝理由,主动认领,实施清单制,坚决整改到位;对经研究确定的283项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等“五个不放过”原则,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同时,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解决本地本部门(行业)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坚持目标导向,结合具体问题整改,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持之以恒调整能源结构、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8大类31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举一反三,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公开信息等5个方面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 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2016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4.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逐年度增加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争取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和德国复兴银行大气污染防治贷款。贷款资金结汇后进入预算,其中10.5亿元人民币进入省级预算,27.5亿元人民币进入市级预算(最终列入预算金额以实际汇率折算金额为准)。同时力争放大资金效应,进一步加大全省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二)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

  1.加快钢铁、煤炭去产能。2016年全省第一批安排压减炼铁产能1077万吨、炼钢产能820万吨;压减煤炭产能1309万吨,退出煤矿50处。从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六方面严格制定产能退出标准,确保逐年完成退出任务。

  2.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和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土地、环评、信贷等相关手续。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16年12月底前处理到位。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3.加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2016年7月底前完成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全面调查,切实查清企业落实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规定和主体工艺装备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开展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执法“雷霆”行动,重点检查违规新建项目、列入关停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及无证排污等情况;完成钢铁产能环境承载力限值研究,结合全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从环境承载力方面合理确定钢铁产能限值,以环保手段促进倒逼钢铁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三)持之以恒调整能源结构。

  1.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标准,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能源替代工程,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16年全省压减燃煤500万吨,到2017年超额完成压减4000万吨燃煤的目标。

  2.着力提升燃油品质。全省范围内“一区三路”(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加油站(点),一律禁止销售普通柴油。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分类建档。强化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销售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企业一律查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加强煤炭、成品油产销单位管理。2016年增加煤炭、成品油抽检批次,煤炭经营网点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0%,重点区域达到75%,成品油经营主体抽检率达到50%。开展煤炭市场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完善煤炭、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强化煤炭、油品生产领域监管,根据《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制定专项工作分解方案,逐年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全面掌握全省洁净型煤等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情况和煤质检验情况;核实油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加强监督抽查,不断强化对油品生产企业的省级质量专项抽查。

  4.大力推进煤炭压减替代。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节能环保燃具、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2016年6月底前,落实山西晋煤集团、神华宁煤集团、榆林市兰炭等战略协议年度供煤计划;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2400万吨以上;2016年年底前,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50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实施煤炭替代化,大力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加快发展清洁电力和清洁燃料,力争到2020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到90%以上。

  (四)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

  1.突出强化环境标准。严格执行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开展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自2016年起,加快完成民用清洁燃煤炉具性能指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子牙河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5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不断健全标准体系。

  2.深化大气污染治理。2016年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强度。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大气五十条”要求,逐年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3.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重点推进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白洋淀和衡水湖综合整治3个专项行动,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持续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所有工业聚集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和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水质达标工程,确保全省近岸海域水质逐年稳中趋好。

  4.着力强化固废污染防治。自2016年起,深入排查各类固体废物,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律和守法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排查,严格检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整顿一批不规范的经营单位,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的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一批环境违法犯罪线索,逐步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

  (五)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

  1.精准确定生态红线。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分标准,结合全省不同地域的生态服务功能,科学合理划定森林、湿地、草原、海洋、河湖水域等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开发边界和保护范围,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保护范围之外。

  2.抓好重大生态工程。打造一批环首都国家公园,建设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沿海生态防护区,抓好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扎实做好白洋淀、衡水湖、北戴河近岸海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行动,全面开展封山禁牧,在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实施季节性休耕。

  3.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时间到天。加大督导力度,组成督导组,开展有针对性地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县,逐一列出清单进行约谈,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范围扩大到115个县(市、区),覆盖全省重点超采区。制定关停井行动方案,开展农业灌溉机井和城市自备井关停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依据《河北省地下水压采效果评估办法》,落实第三方压采评估机制,真实、客观反映各试点市、县地下水压采效果。全面推进农业水价和水权制度改革,建立水权水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地下水位动态监测体系,启动水资源税试点工作。

  5.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执行《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对邯郸市63个地热水利用项目逐一核查,一矿一表,列出清单,2016年年底前完成查处整改工作。对全省地热水利用项目全面排查,用2-3年时间推进全省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六)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

  1.加大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13784个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年底前所有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达标排放。

  2.组织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2016年6月底前,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全省审批通过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对仍存在的违法违规涉水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8月底前,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2017年1月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3.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专项整治行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岗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石家庄滹沱河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规建设项目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责,坚决整改到位。举一反三,对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关闭,并严肃追责。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31批2856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深入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省、市两级安装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操作平台,2016年年底前,实现对全省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形成“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共管,省、市、县三级共用”的远程执法机制。同时,逐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小”企业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冶炼、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塑料、化工、铸造等“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非法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5.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落实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2.对各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各市的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3.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所监管企业(单位)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弱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长张庆伟任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袁桐利,副省长张杰辉、沈小平、姜德果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一抓到底。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张杰辉任组长,省长助理尹亚力,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吴晓华,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董云鹏,省环境保护厅厅长陈国鹰任副组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调查问责分为线索交办、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环保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对于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并于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追究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问题仍然突出、污染出现反弹、“土小”企业污染严重、污染物超标排放及被环境保护部约谈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四)严格督导检查。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采取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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