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0%”写成“30-40%”,前一个数字省掉了百分比;“5万元-10万元”写成“5-10万元”,前面一个数字省掉了万元;“七上八下”写成“7上8下”。公文中的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数的数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均应使用汉字,其他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不得用汉字。
2、质量(重量)单位用斤、市斤、两、钱,而不用千克(kg)、吨(t)、克(g)、毫克(mg);长度单位用里、尺、寸、公分,而不用千米或公里(kw)、米(m)、分米(dm)、毫米(mm);功率单位用马力,而不用千瓦(kw)、瓦(w);体积(容积)单位用公升、立升,而不用升(l)、毫升(ml)、立方米、立方厘米;电量单位用度,而不用千瓦时(kwh);土地面积单位用亩、分、厘、平方尺、平方丈,而不用平方米(㎡)、公顷(hm)、平方公里(k㎡)。
3、依据公文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但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公文标题中仍需要使用诸如引号、顿号、括号、破折号等标点符号,使表意更加清晰严密。实践中,使用不够规范、随意性强主要表现在:联合行文的标题,在并列的发文机关名称之间不加顿号;出现缩略语和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时不加引号;批转法规性文件不加书名号,而使用引号,或者不是法规性文件却加书名号;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的限制性词语置于书名号之外,等等。
4、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先不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第一次使用“娄博会”时用简称,而不是使用“青春娄底·湘中之光经贸博览会”这一全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不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像第一次使用“WTO”时,应注明中文译名“世贸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