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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辆管理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清风来 时间: 2017-3-20 16:43
标题: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局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做到安全行车,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禁止违法、违章驾驶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后果,一律自负。
2、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未经单位派车或领导同意,私自出车,单位有权暂停其驾驶资格。严禁酒后和醉酒驾驶,否则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3、驾驶员应熟练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性能特点。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况。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及时解决车辆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并解决驾驶工作中的困难。
4、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开飞车,不开情绪车,不疲劳驾驶。
5、驾驶员要做到节约用油,安全行车,礼貌行车。
6、车辆外出或工作结束回单位后,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外出车辆在指定停车位停放;回单位后在县委坝子、政府、县委宾馆或单位车库停放,确保车辆安全不失盗,未按要求停放的,造成车辆失盗、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一)车辆的管理
1、车辆由综合股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2、建立车辆管理登记薄。对车辆的出行情况进行严格登记。(包括:车况、出车事由、目的地、用车人、出车前后里程、加油量等)
3、车辆的用油原则上按百公里耗油量核加,如有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视情况核加。
4、车辆加油由用车人开票加油,驾驶员不得在加油站签字加油。
5、未经批准擅自修车,费用自理。严禁车辆外借或交由他人驾驶。
(二)车辆的使用
1、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证公务用车;确保领导紧急公务用车;严禁擅自私用公车。
2、车辆使用范围:(1)本局车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2)领导干部一律不得使用公车办私事;不得使用公车接送孩子上学;不得使用公车迎亲、扫墓、度假休闲、游山玩水等。
3、一般程序:由用车股室或用车人向综合股股长提出并说明用车事由,经局领导批准后,驾驶员持出车单方可出车。
4、特殊程序:在遇特殊情况时,领导可直接安排驾驶员出车,同时电告综合股股长,事后补办出车手续。
5、外单位用车按照一般程序或特殊程序办理。加油按领导指示办理。
(三)车辆维修保养
1、驾驶员须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对车辆进行检查并报综合股进行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维修,车辆出现故障需要进行检查维护维修时,驾驶员要及时报告综合股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护维修。以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
2、车辆的小修和一、二级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经综合股报分管车辆的领导请示局领导批准后按修理项目进行定点修理,维修后由驾驶员和综合股股长负责逐项目检查并确认修好后签字。
3、车辆三保和大修,由驾驶员根据车辆技术要求和车况提出并经分管车辆的领导说明后经局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进行定点修理,三保大修后经驾驶员和相关人员负责逐项检查并确认三保、大修好后签字。
4、凡车辆的小修和一级、二级、三级保养及大修需换的零部件均需分管车辆的领导批准,旧零部件需由驾驶员向修车单位说明留存,检查验收时逐一对照。
(四)驾驶员差旅费报销,出车补助标准及奖惩
1、出差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规定执行。
2、劳保用品的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
3、工作表现积极,安全行车,爱护车辆,节约油料年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服从安排,违反规定驾驶和违纪驾驶造成事故的,单位有权终止其驾驶员资格,并会同人事、财政取消驾驶员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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