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配套的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在促进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公文格式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看看下面14种公文格式常见错误,你中过吗?
正确做法:密级公文应标注份号,并用六位三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错误2:涉密公文密级过高或过低,保密期限标注为“有效期内”“发布前”“永久”“长期”“普密”等;公文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汉字小写数字书写。
正确做法:涉密公文应根据涉密程度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标注在公文份号的下方位置,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错误3:不急的公文标注紧急程度,且未按规定位置标注;在标题中的文种前面加注紧急程度,如“紧急通知”“紧急请示”“紧急报告”等。
正确做法: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的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公文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错误4:发文机关标志标注为发文机关名称后加“任免通知”“情况通报”“值班通报”等。
正确做法: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不加“文件”二字),但发文机关名称后不能加文种。
>>>>错误5:发文字号要素中的机关代字概括得不准确、不庄重,字数过长;年度使用“()”或“[]”括入,发文顺序号前“0”占位,且加“第”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标注的位置不准确。
正确做法: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机关代字要求准确、规范、精练、无歧义、易识别;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前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上行文的发文字号标注在红色间隔线左上方位置,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错误6:没有标注签发人;标注的签发人不是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发人标注了职务。
正确做法:上行文应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应是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发人员标注姓名,不标注职务。
>>>>错误7:公文标题中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把文种作为公文标题;公文标题的字体字号使用不规范,排列呈长方形或沙漏形等。
正确做法:公文标题由行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使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标注;标题回行时,排列应为梯形或菱形。
>>>>错误8:公文正文中,结构层次序数语后的标点符号一律使用顿号, 如:“(一)、”“1、”“(1)、”;同一篇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语书写不统一,使用好几种结构层次序数语,如:使用“首先”“其次”“再次”,又使用“其一”“其二”“其三”,再使用“第一”“第二”“第三”等。
正确做法: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语及标点符号为“一、”“(一)”“1.”“(1)”;字体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一篇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语,使用同一种书写,以体现上下文表述的一致性。
>>>>错误9:附件说明中的附件名称字数较长换行时顶格标注,未与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名称后使用标点符号“;”或“。”。
正确做法: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错误10:发文机关署名与发文机关标志不一致或使用不规范简称;公文成文日期中的数字使用汉字小写数字书写。
正确做法: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与发文机关标志一致;成文日期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错误11:公文需要说明的事项标注在版记的上一行;附注内容未用“()”括起来。
正确做法:附注应标注在居左空两字加“()”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标注内容应该用“()”括起来。
>>>>错误12:抄送机关未按党政军群团的顺序或未按上级、平级、下级的层次标注;抄送机关要素栏内随意标注“内部领导”“打印、核对人”“印数”“联系人”“存档”等内容。
正确做法:抄送机关的排列顺序按机关性质或隶属关系确定;对于不同级别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次序标注;抄送机关栏内只允许标注主送机关外需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不可标注与此无关的内容。
>>>>错误13:页码居中标注,或页码左右未标注一字线。
正确做法:页码用四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标注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错误14:转发性公文出现转发机关与被转发机关两个发文机关标志和两个版记。
正确做法:去掉被转发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及版记。
除了格式上的常见错误外,尚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即党政机关公文字体字号、主送机关和公文生效标志方面,仍然不统一。比如,党的机关公文正文用17磅仿宋体字,每行26个字,而行政机关公文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行28个字;党的机关选用“意见”“决定”文种行文时不标注主送机关,而行政机关运用这两个文种行文时都标注主送机关;党的机关制发的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不用印,只标注行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而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只标注成文日期并加盖印章,不作署名。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公文处理工作人员重视,学透用好相关规定,避免错误发生,闹出笑话。
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相关规定、标准仍然存在不完美之处,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二是对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重视不够,有的部门存在重公文内容、轻公文格式的思维惯性,认为格式规范不规范无所谓;三是相关培训机制不健全,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缺少系统的学习和实践操作经验。
公文格式的不统一、不规范,影响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自觉性,各级党政机关带头践行公文格式新标准,自觉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公文格式统一规范须由《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强力支撑,鉴于“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中部分释义与规定不完全一致,有必要作出解释说明;三是健全培训机制,推进培训工作常态化,对公文处理工作人员从理论与实践上加强指导,特别是对新上岗人员做好传帮带工作;四是建立公文格式错情通报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可结合公文办理工作,及时指导纠正来文单位的格式错误,还可深入基层,现场检查纠错。
(文章摘自《秘书工作》杂志2016年第5期。原题目:《公文格式常见错误探析》;作者:刘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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