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乡扩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乡(镇)自主发展能力、激发乡(镇)经济活力,全面提升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强乡扩权”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权责统一、运转协调、规范有序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以改善加强党的领导、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乡(镇)村经济实力为主线,理顺职责关系,创新管理模式,下放管理权限,提升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着力破解制约乡(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为全面建设美丽桦南提供坚强的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原则。突破固有的思维定式和模式框架,积极探索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大胆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给予乡(镇)更大的政策支持,强化乡(镇)政府履职能力。
坚持依法放权、权责一致原则。通过依法委托、机构延伸等方式,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人权、事权和财权,进一步强化乡(镇)管理服务职能,真正做到职责清晰,权责一致。
坚持统筹协调、提高效能原则。通过合理调整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的事权关系,规范权力运行,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水平。
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原则。坚持在试点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执行中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稳步推进“强乡扩权”改革工作。
(三)发展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探索创新、稳步推进”的原则,2016年确定明义乡做为试点乡,待条件成熟后,扩大试点或再全面推行其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通过改革创新,全面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初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把乡(镇)建设成为规划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经济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发展、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新型小城镇。
二、主要任务
按照建立与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统筹发展和区域辐射能力,切实承担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职责。
(一)扩大事权范围,完善管理功能
依法赋予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依规、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委托、机构延伸等方式,着重赋予项目投资、城市管理、市政设施、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今后,凡是有利于试点乡(镇)改革发展的事项,还将继续纳入扩权范围。
1、将原属乡(镇)管理的权限全部还权于乡(镇)。根据2004年《***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中所明确的原本属于乡(镇)的管理权限全部还权于乡(镇)。
2、采取委托方式委托乡(镇)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权力(63项)。将住建(规划)、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管理)、民政(低保)、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中,对于不能完全下放的行政权力,明确划分职责边界,可依法采取委托的方式委托给乡(镇)。
3、采用机构延伸的方式延伸管理权限(176项)。将公安(派出所、交警)、住建(房产)、国土、水务、农业(农机)、市场监管(食药监)、发改(物价)、环保等部门中受法律、政策因素制约不能下放的行政权力,可采取机构延伸方式行使,将执法权力延伸至乡(镇),执法人员接受乡(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县直部门以业务指导为主。
4、简化服务审批程序。积极探索集中审批、定期审批、网上审批和流动便民等审批服务方式。需上报国家、省和市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试点乡(镇)办理预审,报县主管部门“见文行文”,予以转报;其他项目由试点乡(镇)办理预审,县主管部门“见章盖章”,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5、规范权力运行方式。所有委托、延伸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逐步进入公共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在住建、安监、农业、环保、卫生计生、文化、公安(交警)等领域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试点乡(镇)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调整财政体制,强化财力保障
在“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下,按照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财政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原则,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乡(镇)级财政管理体制。
1、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一是将试点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重点民生项目等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二是建立事权保障机制。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试点乡(镇)政府事权情况安排相应资金保障正常开展,试点乡(镇)政府要依据相应事权合理使用资金,财政部门予以监督使用。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凡属试点乡(镇)区域内税收收入中县实得税收部分永久性全额返还试点乡(镇);试点乡(镇)及所属村组织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将县实得税收部分永久性奖励给试点乡(镇)政府;同时将县直相关部门委托或延伸的行政权力在试点乡(镇)所收缴的非税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扣除上缴上级和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后,全部返还试点乡(镇)支配使用。
2、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试点乡(镇)新上的优势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为省、市、县重点工程,并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给予支持。进一步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试点乡(镇)的扶持力度,重点在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饮水安全、广播电视、网络通讯方面予以倾斜。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开展存贷款及保险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在试点乡(镇)设立乡村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改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试点乡(镇)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依法组建乡(镇)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等融资平台。
(三)优化组织结构,创新管理体制
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为目标,统筹行政事业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优化组织结构,探索建立机构设置合理、管理扁平有效、人员编制精干、运行机制灵活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1、优化设置机构。坚持精简、效能、统一原则,着力构建“小政府、大服务”。在保持原有“2办5中心”机构总数不变的前提下,统筹资源配置、优化组织结构,根据职责分类和工作实际,调整设置“3办3中心1队”,即:党政综合办公室、基层组织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公共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办事机构实施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派驻到试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和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人员全部进驻办事机构,由试点乡(镇)按岗位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