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由于这两个文种都含告知性,因而适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以致“公告”长期以来在基层单位公文处理工作中被严重误用、滥用。请看下例(以下简称“误例”)——
2016年××区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援助就业和社会服务的双重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区工作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8名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公益性岗位36人,安全生产信息员2人。
二、岗位分配
××街道公益性岗位:5人;(下略)
三、招聘条件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下略)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11至13日。在××市××区政府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下略)
××市 ××区就业服务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为了更准确地评析这一误例,进而明确“公告”与“通告”在适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的区别,试将法定公文文种“公告”和“通告”几十年来其适用内容的调整变化情况简述如下。
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公告”和“布告”“通告”列为同一大类,规定“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向人民群众或者机关团体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修订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则未作变动;2001年施行的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告”的表述未变,“通告”则为“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上述的有关变动说明,“公告”在将“重大事项”改为“重要事项”和增加了“法定事项”后,适用内容明显扩大了,但其“向国内外”的适用范围则一直未变。这也就决定了“公告”的制发者往往是高规格的机构甚至是国家层面的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级新闻通讯部门。而作为两个法定公文文种,“公告”和“通告”在适用内容上一直有一定的交叉,即“宣布(公布)事项”。这应该是“公告”被不恰当地广泛使用的根本性原因吧。从行文关系上看,“公告”是泛行文;“通告”则兼有泛行和下行两种性质。现在《条例》特别明确地限定了“通告”的适用范围——“在一定范围内”,这自然和“公告”的“向国内外”这一适用范围形成了明显的对照。请看下面这一十分规范的文例(以下简称“正例”)。
××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了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16年11月20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区、××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区、××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大厅业务受理范围及办公地点和咨询电话
(以下略)
××市人民政府
2016年××月××日
与误例相比,正例严格把握了“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和“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要求,恰当地选用了“通告”,从而保证了行文的严谨、规范。
在“通告”所适用的“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中,有时是包含着法定事项的。这样的情况下,就要由“在一定范围内”和“向国内外”这两种有明显区别的适用范围来决定选择使用“通告”抑或使用“公告”了。
前已提及,“公告”和“通告”在适用内容上的交叉性造成了前者被严重误用的情况。据考察,在基层机关单位,因循旧例是公文制作的一种普遍现象,以致很容易出现以讹传讹的公文误用。这应该也是导致“公告”被误用的一种原因。上述误例和正例的比较可以看出,高规格的机关单位所制发的公文,其规范程度往往较高。如正例的发文单位就是副省级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而作为其下级机关的××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区就业服务局,完全可以从上级制发的公文上对照领悟,以获得规范使用的认识。对基层文秘工作人员来说,这无疑是提高自身公文处理工作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
在“公告”与“通告”的使用上,把握好二者的适用内容,同时区别“向国内外”和“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要求,就可以有效避免误用、滥用“公告”的不规范现象了。
附带提及,误例的成文日期应改用阿拉伯数字,这是与《条例》配套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新规定。许多基层行政机关单位仍然在用小写的汉字数字标示成文日期,这是明显滞后的不规范情况,应特别加以注意。
(作者:张冠英 来源: 应用写作杂志社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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