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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效果的调研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德钦渃惕    时间: 2017-1-1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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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yok01    时间: 2017-1-19 10:54
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司法实务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亟需再作进一步调查研究。
作者: changdu007    时间: 2017-3-9 18:20
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对自己有利的就主动监督,对自己没有利的就消极监督等现象。同时由于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许多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体制机制,尤其是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顺畅,致使目前执法监督工作手段单一、乏力,没有完全掌握执法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且普遍存在调查难、取证难和处理难等问题。所以目前政法委往往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案件评查等一些传统方式被动对政法机关开展执法监督,从而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效果,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作者: changdu007    时间: 2017-3-9 18:21
关于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效果的调研报告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近年来,十堰市政法委对执法监督工作进行了大量尝试性和开拓性的工作,尤其是2013年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募了50名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员,先后下发了《十堰市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和《执法监督员监督意见办理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拓宽监督渠道、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随着执法监督工作开展的不断深入,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本次全市执法监督员“三进”活动,郧阳区对执法监督效果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方式被动。从目前郧阳区执法监督实际情况看,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监督方式主要是采用传统的处理来信来访、督办案件和执法检查等,相对复杂的监督客体还需要更新监督手段。此外,还存在诸如接受信访多,启动监督少;协调案件多,指导督办少;事后监督多,过程监督少;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多,根据既定规则监督少等现象。
二是监督措施随意。执法监督中使用的措施比较随意,没有形成规范。例如,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束的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达,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达。
三是监督职能不明。执法监督工作的范围,应当是重点监督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突出性的问题,通过对这类问题的监督,来促进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但是通过对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来看,郧阳区政法委对政法机关开展执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当事人寄希望于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从而使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成了涉法涉诉信访机构,增加了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压力,也背离了设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的初衷。
二、制约执法监督效果的原因
政法委执法监督效果不佳事实的发生,既有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也有队伍素质和思想认识上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各个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互相作用,制约着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工作效果。
(一)执法监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认识不足
一方面,一些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同志认为,监督就是“找茬”,因此既觉得“不好意思”,又觉得“困难重重”,在工作中,心存顾虑、患得患失、畏首畏尾、缺乏勇气。究其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党的执法监督之目的是要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不能理直气壮。其中也存在理解不全面的因素,没有意识到执法监督不仅包括制约也包括保障和支持,既是“挑刺”也是“庇护”,其出发点是确保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归宿是实现政策和法律的崇高目标——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也没有认清和把握执法监督的政治属性。把“党的领导”简单地理解为“法律干预”,不能从性质上区分和处理党的执法监督和其他监督的关系,难免有“干预少了失职”“干预多了越权”的想法。另一方面,有少数政法干警把政法委的监督与本部门的执法对立起来,以强调独立行使执法权、反对办案干预为借口,应付和抵制执法监督。原因在于其对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性质和作用缺乏正确的理解,没有认识到党的监督不仅是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得以实现的保障,而且是保障政法部门公正执法、防止司法不廉洁的需要。这种抵触情绪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各种执法监督关系之间体制不顺
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有政法委执法监督,纪委对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个案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执法监督体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且呈现出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沟通渠道不通畅、信息交流不同步等特点,因此极易发生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对自己有利的就主动监督,对自己没有利的就消极监督等现象。同时由于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许多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体制机制,尤其是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顺畅,致使目前执法监督工作手段单一、乏力,没有完全掌握执法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且普遍存在调查难、取证难和处理难等问题。所以目前政法委往往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案件评查等一些传统方式被动对政法机关开展执法监督,从而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效果,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不全
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监督,在现行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即使发现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程序违法等问题,要进行纠正,往往通过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交)办函等方式交由政法机关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自查自纠,待整改结束后上报政法委。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具有间接性,这与各级人大对政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个案监督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二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又缺乏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这又给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难度。客观地说,近年来中政委、省委、市委政法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办法等,加大了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但如果要制定具体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却面临着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因此,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监督,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司法实务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亟需再作进一步调查研究。
三、提高执法监督工作效果的对策
作者: phmpxl    时间: 2017-12-29 14:51
监督工作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难度。客观地说,近年来中政委、省委、市委政法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办法等,加大了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但如果要制定具体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却面临着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因此,政法委对
作者: 随鱼儿安    时间: 2019-7-16 14:25
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司法实务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亟需再作进一步调查研究。。。。。。。。
作者: 告白子木    时间: 2019-7-18 16:13

监督工作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难度。客观地说,近年来中政委、省委、市委政法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办法等,加大了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但如果要制定具体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却面临着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
作者: valentcat    时间: 2019-7-23 09:02
公、执法不严、程序违法等问题,要进行纠正,往往通过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交)办函等方式交由政法机关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自查自纠,待整改结束后上报政法委。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具有间接性,这与各级人大对政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个案监督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
作者: happiness猫九    时间: 2019-7-23 18:09
借鉴经验学习方法前辈开门
作者: 开始明白    时间: 2019-7-30 08:29
执法监督是提升党委政法委有效监督政法机关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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