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建设工程,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权利的维护等需要人民法院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应该多思兴农之举,多谋护农之策,多行利农之实,依法保障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
卢展工书记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融合在一起,必须和工业化、现代化进程融合在一起,必须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融合在一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们这些建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这些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和任务,需要把它放在全局中来认识。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突出发展,这个发展,既包括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也包括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的发展。就农业而农业,就农村而农村,发展是有限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加快,工业和城市就没有能力反哺农业和农村,而农业和农村发展了,又能够带动整个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要尊重农民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要研究如何更多地关心关注农业、农村、农民,真正体现“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农村的发展有其特殊的规律,各地农村的发展及各有其特点,服务新农村建设大有可为。
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把握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切实找准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切入点,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在以下六个方面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认真参与平安乡村建设,维护农村安定稳定
严惩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犯罪。依法惩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宗族恶势力以及其他形式的乡霸、村霸、地霸、路霸、市霸,打击黑恶势力干扰基层选举、把持基层组织、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基层民主制度。严厉打击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增强农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打击“六合彩”等赌博犯罪以及黄、毒、利用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乡风文明。
严惩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打击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侵犯农民利益的犯罪活动,以及危害农业生产经营、破坏农业生产资源等犯罪活动,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严厉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非法集资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保护广大农民的财产安全。依法惩处利用职权截留、私分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保障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又从宽判处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较轻的犯罪分子。对农村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冲突和对抗性。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妥善地审理好农村青少年犯罪案件,做好矫正、帮教工作,促使农村失足青少年悔过自新、重新做人。重视处理好务工农民子女和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问题,加强法制教育,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依法调节农村经济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发展
审理好涉及土地承包、征用、林业承包、山林转让等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承包方无法种植、未经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以及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侵害、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对因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农民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合同,依法确认无效;对因非法截留、扣缴农民承包收益发生的纠纷,农民要求返还承包经营收益的,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下,依法稳妥地审理好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案件,尤其是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要努力寻求最佳解决途径。
审理好涉及农产品生产、流通、购销等纠纷案件。加强对涉及粮食流通案件的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副产品买卖及加工合同的法律效力,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依法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对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的司法保护,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
审理好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纠纷案件。正确审理集体林权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水利设施投资、承包、租赁等纠纷案件,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积极审理好农村金融改革和涉农金融纠纷案件,保证农用资金的有序流通,服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审理好涉及农村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的纠纷案件。及时受理涉及农村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的案件,依法确认加害方的法律责任,支持受害农民的赔偿请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运用司法手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力求标本兼治,促进农村生态建设和人居环境建设。
三、依法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认真审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纠纷案件。审理好农村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以及房屋和宅基地使用、相邻关系等纠纷案件,加大对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及时化解农村家庭内部、邻里之间、村民之间、乡村之间的矛盾纠纷,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谐、村居和谐。
积极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各类纠纷案件。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加强诉讼指导,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
依法审理涉农行政纠纷案件。加强对涉农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对行政机关就村民委员会管理作出的行政行为和要求基层人民政府履行监督村民委员会法定职责等引发的案件、当事人认为符合建房条件要求村委会履行建房审批职责的案件、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裁决不服等案件,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行政机关决策失误而导致财产损失,农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公正判决。
切实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根据农村基层实际,探索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维护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延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引发的支付欠款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报酬等案件,如果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探索建立农村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和办法,最大程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加强案件调解、协调、和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风俗人情、社情民意等因素,尽量以“和谐”的办案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建立起贯穿诉讼全过程、与审判有机衔接的诉讼调解制度。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在不违背法律原则、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争取使行政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解决方案。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的案件,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形成和解协议,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四、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完善便民诉讼体系。继续以《福建法院司法为民28条措施》为主体,结合各地农村实际,健全完善便民诉讼与司法服务体系。继续坚持口头立案、网上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立案方式,提供简便快捷的便民诉讼服务。切实改进诉讼费收缴、结算、退费工作,尽量减轻群众诉讼负担。因地制宜地开展“法律进乡村”巡回审判活动,推行墟日法庭、假日法庭及其他便民诉讼模式。
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严格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扩大救助对象,简化救助程序,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对“五保户”、特困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一律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加强诉讼指导工作。充分考虑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强化释明工作,加强诉讼指导,告知诉讼权利,提示诉讼风险,帮助他们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举证困难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依职权积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查明事实,防止机械办案、坐堂问案。加强判后答疑工作,释明法律,促使他们服判息诉。
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在审理涉农案件中,注意挑选来自农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以及享有较高群众威望等优势,促进纠纷妥善解决。加强对农村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法律知识和审判实务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参审水平。
做好涉农信访工作。推行首问负责制、非工作日值班制度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解答信访问题,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开展“开门接访、带案下访、预约接访”等活动,正确引导农村当事人依法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畅通申诉再审渠道,改进申诉复查程序,推行申诉听证制度,并通过立案再审,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
五、延伸审判职能,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和实效
构建多元化矛盾调处机制。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对合法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并通过旁听庭审、参与诉讼调解、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的制度,创新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完善多元化矛盾调处机制。
开展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结合“五五”普法,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采取并不断改进巡回办案、以案讲法、送法下乡、案教结合的工作方式,提高法制教育效果,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一个法制观念强、文化意识浓、社会秩序好、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农民利益以及基层民主建设出发,立足案件审判实践,敏锐觉察和深入分析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较强和参考价值较高的司法建议。以促进农村基层依法行政为重点,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基层民主管理。
六、加强基层建设,增强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以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省级优秀人民法庭活动,充实审判力量,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完善物质装备,加快人民法庭的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继续弘扬“为民、便民、利民”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处在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真正做到为群众解纷争、排忧难。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设置人民法庭及巡回审判点,为农村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按照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推进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立案、电子签章、审判流程管理、巡回审判制度等,确保公正高效司法。建立健全全市人民法庭工作指导机构,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全市人民法庭工作的整体水平。
加强组织指导。继续贯彻执行省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努力为我省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把保障和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创新性和实效性。坚持“重心向下、夯实基层”的工作思路,强化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组织指导,在人员配备、教育培训、物资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全面提升保障和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组织开展若干次专题调研,及时总结推广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做法、新经验。注重深入基层,深入农户,收集第一手资料,反映实际问题,拓展工作思路,增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转化调研成果,指导工作实践。
(作者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黄元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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