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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融助推海峡西岸林业发展对策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吾爱    时间: 2009-2-27 16:45
标题: 金融助推海峡西岸林业发展对策探讨
●三明银监分局课题组




三明作为全国集体林区改革实验区,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全国集体林区林业产业制度改革唯一试点林区,林业生产的自然条件与台湾十分相似,开展两岸林业合作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广阔的前景。三明银监分局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这一主题,积极探索构建金融助推海峡西岸林业发展机制,在推动金融创新,拓展金融服务层面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探索推动两岸林业合作发展,本文就目前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三明市林业发展基本情况
  三明林业资源丰富,全市森林覆盖率达76.8%,林地面积   2833.88万亩,活力木储积量超过1亿立方米,林业优势特点明显。一是林产业已成为主导产业。林产工业是三明市重点培育的三大产业集群之一,2006年林产工业产值达72亿元,比增35.8%,居全省第一位,成为全市增长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二是海峡两岸林业合作发展势头良好。海峡两岸林业合作实验区全面启动,已构筑两岸林博会投资贸易洽谈平台,台商投资林业及合作项目发展迅速,闽台林业合作范围已涉及林产品加工区、生物医药区、食品加工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生态休闲观光区、林业科技开发区等六大区域。三是林产业投融资市场活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了一套符合林业特点的资产抵押贷款运行机制,尤其是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为林业生产企业资金需求提供了便利。2006年,三明市林业企业累计贷款17亿元,林权抵押面积422.96万亩,其中:林权证抵押贷款3.53亿元,森林担保贷款5.36亿元。永安、尤溪等县还开展了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占全省总量的82.7%。四是林业成为农民增收最快的领域之一。全市更新造林面积37.2万亩,比林改前的2003年翻了一番,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耕山育林的积极性。
  二、金融支持林业发展需解决的问题
  海峡两岸林业合作前景看好,但林业企业资金需求仍然存在贷款难,林业抵押贷款法律依据不明确,林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解决。
  1.产业集群低水平造成银行信贷投入增加难。三明市现有木竹加工企业1280家,其中规模以下企业达1063家,占83%, 木材和林产品的初加工处于饱和状态,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2006年末,三明市林业类贷款余额11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量不足4%,与林产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1/4强反差极大。 
  2.林权抵押贷款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房屋、机器、土地使用权等,但对林权证作为资产进行抵押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作为林业贷款抵押物的林权证的财产价值还缺乏成熟的评定标准。 
  3.林地权益以及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明晰。林权证办理涉及产权问题,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纠纷较多,如永安市自开始林业体制改革以来,已确认林权证的林地产权面积占90%以上,但落实到单户的仅占37%,尚有63%是2户以上林农共用林权证,给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推广和债务的落实带来困难,2006年末永安市林权抵押贷款412户,仅占林农总户数的1.8%,贷款余额798万元,占林农贷款的27.4%。
  4.林业信贷投入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健全完善。林业投资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涉及风险补偿的农村保险业务发展缓慢,险种少、业务量小、覆盖率低,尤其是林竹业保险险种基本没有,如永安市保险公司仅开办“林木火灾保险”一种,且投保对象仅限定为全市的两家大林业企业,小面积林地的保险保险公司都不愿承保。
  5.林业贷款抵押物处置难有待进一步解决。林业投资10至15年的周期使林木资产作为抵押物在贷款产生风险后处置难度大。一是抵押物经过诉讼程序后,由于林木存在火灾、虫害、盗伐问题,金融部门如何对林木进行“管护”。二是由于林木砍伐、销售需要通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批准,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作为抵押物的林木资产就无法变现。
  三、金融支持海峡西岸林业发展对策
  针对当前金融支持海峡西岸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今后应在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林权证规范运作、风险补偿以及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金融支持机制,促进海峡西岸林业持续快速发展。
  1.构建林业发展金融支持服务体系。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林业企业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扩大林业科技发展合作区域。在完善现有贷款运作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服务层面,完善服务体系,商业银行可发挥资金优势,着力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商品林农基地建设。农村信用社可发挥农村网点多,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积极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林户联保贷款、林权证担保贷款等新型贷款品种,扩大贷款面。深化银政合作,组建信用平台,促进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投向林业小企业和林农。 
2.完善林权证抵押贷款运作机制。一是要加快产权所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落实,流转顺畅规范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设步伐,切实落实林权证的办理和发放,为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全面推广奠定基础。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将林权证抵押权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林权证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推广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三是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交易、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组建进度,不断完善林业要素市场功能,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的畅通,为林权证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登记、资产变现提供优质服务。
  3.健全林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政府部门应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林业保险业务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其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和林竹企业生产特点的险种,为林农生产和企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降低灾害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同时应建立林权证担保贷款保证金以及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以解决自然灾害造成农民收入下降、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问题,完善林业信贷投入风险补偿机制。其次商业保险机构应积极介入林业保险,拓展保险品种,扩大林业投保面,为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担保贷款提供支持,分散信贷的风险压力。 
  4.加强合作构筑林业信贷风险防范体系。林业风险防范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一是加强对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规性审核制度、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制度、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及林权抵押登记告知制度等。二是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到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证明书的,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将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纳入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职责范围,有效减少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在森林资源遭受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后,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5.加大林业专业担保体系建设。为了解决林业贷款担保难问题,要在更大范围推扩组建林业专业性担保公司,建议采取林业主管部门出资启动,广泛吸收民间资本,林业企业或林农参股等途径,扩大担保基金规模,规范担保运作。同时,应尽快成立林业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在全市“一盘棋”范围内进行跨县联合担保,以解决部分贫困县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不足问题。

  三明银监分局课题组: 陈秋红    李联春    孔桂兰        郑敏慧 肖世宝(执笔)
 (责任编辑:黄元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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