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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州要求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打印本页]

作者: 大明老秘    时间: 2006-9-27 09:49
标题: 福州要求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福州要求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06-09-26 新华社

     (经济)福州要求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新华社福州9月26日电(记者郑良)福州市日前出台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规定提出,凡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外地进入福州施工的企业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   记者从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这一新规定旨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根据新规定,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外地进入福州施工的企业,应在福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属于施工企业欠薪行为的,经调解后施工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相关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这项规定还依照施工企业的不同资质规定了不同的保证金额度。资质在一级及以上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二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三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30万元。已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的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   根据规定,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审验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据,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施工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立案查处。经查实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企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和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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