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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困境及若干途径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安永老秘    时间: 2009-2-27 10:56
标题: 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困境及若干途径探讨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在这一大的背景下,金融业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当前金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困境
  ㈠需求方面的困境
  这种困境主要表现是:⑴农业效率不高导致近年来农业贷款增长缓慢。据统计,2005年三明市同样1元的贷款,农业产出低于工业产出4.17元。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人民币比重2002年~2005年平均每年增加不到1个百分点,只有0.61个百分点;⑵农村经济债务沉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部门的信贷投入。据调查,2004年三明市每个村平均负债36.2万元,农村税费改革堵死了乡村通过集资、加码、收费等渠道偿还债务,造成还债更加困难;⑶大部分农户属于弱势群体,承贷和归还能力有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比偏低。据统计,2002年~2005年三明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始终徘徊在3%~5%之间,比重偏低;⑷农村土地产权残缺,导致土地不能市场化和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使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需求下降甚至不足。
  ㈡供给方面的困境
  这种困境主要表现是:⑴农村金融组织匮乏,部分乡村出现金融服务盲区。据统计,2001年~2005年三明市全辖农行乡镇级营业网点从61家缩减至18家,乡镇网点缩减比例达70.5%。2005年农村信用社撤销了全市127家代办站,造成一些乡、村出现了金融服务盲区;⑵农村信贷资金供需严重不对称,农村经济严重“缺血”。一是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只能满足少数农户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无法满足大额资金需求;二是邮政储蓄大量抽离农村资金。据三明市2002年~2005年四年统计,邮政储蓄从农村抽离资金增加了11亿元;⑶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滞后,缺乏服务品种。当前农村信用社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尚未开办代理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信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新业务。商业保险公司还未能根据农村市场单独设计(不同于城市)保险费率;⑷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偏低,民间金融亟待培育。据调查,目前大约只有20%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效率偏低,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据不完全统计,三明市面向社会公众(无特定对象)的民间借贷数额从2002年的3.6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6.36亿元。
  ㈢生态方面的困境
  这种困境主要表现是:⑴农村缺乏贷款抵押物和担保物。农村现有的耕地、宅基地和农产品品牌还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⑵农村信用担保中介组织发展太慢。农村贷款担保组织实力普遍偏弱,农村尚未建立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级体系;⑶农村信用环境较差。据对样本县(宁化、建宁、大田)农村信用社2004年~2006年2月调查统计,农户联保贷款户数仅增长1倍多,但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却增长了近4倍。
  二、金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路径探讨
  ㈠加大支持农村生产发展的力度,以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
  1、加大对“三农”的政策扶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困境问题
⑴加大货币政策对“三农”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着力解决农村贷款规模大、风险较高、回收期长,商业金融不愿介人的大额资金需求问题。国家开发银行要努力增加农村中长期贷款比例。二是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反哺农村的机制。结合邮政体制改革进程,扩大邮储机构在农村的自主运用资金比例,农村筹集的资金允许直接拆放给同级农村信用社或农业发展银行。三是放开农村利率市场。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有上限的存款浮动利率和大额存款浮动利率。要建立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依据不同用途、不同信用划分不同浮动档次,适当降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上限。四是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监管部门应规定农业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贷款要有一定比例。五是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建议将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转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
  ⑵加大财政税收政策对“三农”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对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的激励和补偿机制。对商业银行支持“三农”贷款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减免或降低营业税。二是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分别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金融支农风险基金,按照中央、省级分担原则,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提供贴息、免息支持。三是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办。要公布各级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要合理划分商业险种和政策性险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税上支持的政策性险种。四是对农村信用社因支持“三农”造成的亏损,经审计后,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弥补。
⑶加大投资政策对“三农”的政策扶持力度,辅之于财政税收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三农”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政府给予必要的贴息、补助和税收支持。
  2、完善农村金融新型组织体系
  ⑴要在农村设立各类非正规金融组织
  一是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成立小额信贷组织。理由是:一方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公司+市场+基地+农户”的经营组织模式,与农户存在着利益联结机制,有利于资金投向定单农业;另一方面,各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迅速,发起成立小额信贷组织具备了条件。二是依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等农村非正规金融。理由是:首先,已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将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问题;其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采取了股份合作、利益共享的运作形式,与农户之间具有生产或销售合同协议;最后,各地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为规范民间借贷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三是选择一些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县域,依托农机公司发起设立为农户提供农机设备租赁服务的小型金融租赁公司。
  ⑵要在农村设立各类正规金融组织
  一是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二是必须尽快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可以考虑在每个省市的农业地区建立一个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在国家层次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三是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市县,建议恢复农业发展银行的代理机构。四是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提高股权的集中度,提高股东的管理能力,把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由“民有资本官营化”转变为“民有资本民营化”。要严把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关,促进农村信用社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3、探索新型信贷模式,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
  ⑴以农村山林和土地为基础,探索新型信贷模式
  一是完善“林权证”抵押贷款办法。在林权可流转地区,要开办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在林权还不能流转的地区,要开办林农联保贷款方式或建立林业贷款担保公司。二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作为承贷主体,促进农村地区发展规模经营。三是扩大“旅游未来收益权”抵押贷款试点。利用各地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扩大旅游未来收益权抵押贷款试点。
⑵探索以工哺农和以城带乡的新型信贷模式
  一是“链条循环”式。完善“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基地+科技+农户”的新型信贷方式,支持一批有基地依托、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为以工促农建立长效机制。二是“劳动力向外转移”式。农村信用社要尝试开办“进城打工农民技术培训”贷款、“农村经纪人”贷款、“打工创业”贷款等品种。三是“城市收费权”式。要积极尝试开办以农村信息化网络、广播电视、饮水工程、清洁能源工程等收费权为抵押的贷款品种。
  4、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为加大新农村建设信贷投入提供环境支持
  ⑴创新土地制度。一是在土地国有的大制度约束下,耕地实行国家发包。二是国家对耕地的所有权实行产权化,明确赋予农民一定时期的产权。三是建立农村土地市场。
⑵加强农村各类担保、评估和信用等中介组织建设。一要引导建立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和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二要继续深化以林权证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扩大农村动产抵押担保范围。三要加强农村各类评估、信用等中介组织建设。
  ㈡综合运用信贷、结算、外汇和科技等各种服务手段,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⒈加强农村信贷服务,积极开办农村消费贷款
  ⑴培养农民树立新型的消费观念。要在农民的住、行、用、教育、医疗等方面下功夫,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地区消费需求的住房(新村建设)、农用车、助学、医疗、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品种。
  ⑵支持邮储机构在农村扩大存单质押贷款和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村消费贷款业务。
  ⒉加强对农民外出务工的科技、结算和外汇服务
  ⑴加强科技和结算服务,创新适合方便农民工的特色金融服务。要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业务试点的范围,加大开通银联POS刷卡取现、转账的力度,保证农民富裕后有良好的结算和科技服务。
  ⑵加强对农民出国劳务的外汇服务。要把外汇服务延伸到农村,扩大农村信用社经营外汇业务的试点,积极试办外汇存款和外汇结算等业务。
  ㈢立足金融培育新型农民,发挥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用
  1、促进“乡风文明”,大力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工作,以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
  2、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积极探索贫困生的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品种,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
  3、进一步加大金融宣传力度,要在农村普及存贷款品种、人民币反假、支付结算、理财等金融基础知识,加强残损币兑换和假币收缴鉴定等服务工作,以提高农民的现代金融意识。
  4、加大保险公司在农村的险种开发力度,积极开拓农民医疗救助险种、农村养老保障险、大额贷款人意外险等,以增强农民的财产人寿保险意识。
  ㈣健全涉农法律,为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效的法律保障机制
  ⒈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农业投资法》,规范各级政府的农业投资行为,明确规定国家农业补贴的范围、程序、标准。
  ⒉完善补充《物权法》(草案)中的涉农贷款抵押物范畴,将农作物、土地承包权、林权、仓单、地上作物的收获权、存栏牲畜等抵押物纳入《物权法》范畴。
  ⒊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将“农民土地入股”的这种模式法律化和产权资本化。
  ⒋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明确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营业税或所得税减免和财政补贴问题。
  ⒌建议国家尽快制订《民间借贷管理法》,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借贷经营规模、借款投向和股东结构等加以适当限制,同时对利率浮动区间、债务纠纷、风险处理等进行明确的规范。
  课题组组 长:杨长岩
  课题组副组长:施 永
  课题组成 员:陈云强、郑明观、胡东生
  执    笔:胡东生
  协 作  行:宁化、建宁、大田县支行
 责任编辑:陈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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