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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6-8-23 11:58
标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二)目标任务。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年减税额5000亿元以上。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由8.3%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牵头单位:财政部,参加单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牵头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保监会)

(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

(七)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银监会)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牵头单位:银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人民银行)

(十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牵头单位: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财政部)

(十三)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清理废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加快放开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价格检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步推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等)

(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牵头单位: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

(十八)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九)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从2016年5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以上两项社保费率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二十一)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二)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四)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参加单位:财政部)

七、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五)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推广多式联运,加快构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参加单位:质检总局)

(二十六)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二十七)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涉及铁路收费。(牵头单位: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八)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九)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地方政府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摸清目前建筑业所需缴纳各种保证金现状,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

(三十一)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推进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二)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三十三)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推广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使企业持续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应降成本目标。(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

十、落实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三十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十五)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提高创新资源产出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三十六)发挥“互联网+”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三十七)利用两个市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进双边和多边贸易投资谈判,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加大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三十八)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好广大企业职工的作用,激励挖潜增效。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物流、采购、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管理标准化,提高运行效率。

(三十九)降低监管成本。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四十)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四十一)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综合考虑资源、市场等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国家级新区、开发区等功能性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

(四十二)分行业降本增效。增强降成本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有序推出并切实落实煤炭、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消费品、物流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由有关部门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跟踪督促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

(四十四)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适时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常态化监督检查。

(四十五)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部门、各地区要在2017年3月底前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积极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及时调整政策;从2017年起,每年年中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进行阶段总结和协调,对后期常态化工作提出要求;在阶段性完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任务后,组织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完善推进降成本工作的长效机制。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6-8-23 11:58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为更好地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盈利能力,研究制定《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积极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通过降税减费减轻一部分、金融机构分担一部分、深化改革消化一部分、企业挖潜压缩一部分,着力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优化运营模式,经过1-2年的努力取得初步效果,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明显降低,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主要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平均税负,大幅度减少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基金水平,清除不合理涉企行政性收费,合理降低税费负担,企业平均税负和企业税收总额占GDP比重明显降低。

主要任务:

落实国家出台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合理降低各行业增值税率;推进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扩大“营改增”范围;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扩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适用范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对企业前期亏损额给予退税支持;降低企业集团控股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税收负担;降低破产企业兼并重组成本;对“优进优出”给予税收优惠。

做好我老秘网市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各项工作。推进营改增试点扩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聚集,享受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暂停征收自来水公用事业附加费;进一步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

(二)进一步降低人工成本。

主要目标:保持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适度降低工资外的其他人工成本比重,降低企业社保缴费(包含公积金)占工资总额比重,降低劳动报酬中税收支出比重,降低人工总成本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比重。

主要任务:

落实国家出台降低人工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降低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率;降低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对异地工作人员实行非强制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降低企业在劳动报酬上的税收支出;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成本;研究对经营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的办法;完善工伤保险缴费政策;用好失业保险基金。

做好我老秘网市降低人工成本的各项工作。对困难企业可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合理控制调整幅度;继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用好失业保险金,对于企业稳岗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主要目标: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降低各类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全面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明显下降。

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部署,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清理整顿银行中间业务等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完善银行考核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加快核销不良资产;扩大专项建设基金规模,增加资金和信贷投放;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降低集团性企业财务公司运营成本;合理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

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进一步提升政策实施效果;用好“两行一基金”等政策性资金,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势,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平台类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多种等方式置换高息贷款。

(四)进一步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主要目标:合理降低工商业电价,提升企业用电、用气、用地等价格决定机制的市场化水平。

主要任务:

落实国家要求,降低一般工商业、中小微企业电价;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完善用电容量期限管理;放开能源资源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取消或降低部分能源资源基金,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积极争取降低我老秘网市“网对网”外购电价格;积极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和大企业直供电;允许用电稳定的连续生产的行业企业在未来三年内暂不执行峰谷电价;降低天然气价格,推进大企业直供气,减轻企业用气成本;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生产用地,逐步实行工业生产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

(五)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主要目标:降低工业企业物流费用率和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明显下降。

主要任务:

落实国家要求,合并优化物流税目、税率;增加物流企业进项税可抵扣项目;采取措施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降低公路收费标准;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缩短超大超限关键设备道路运输审批时间,降低运输时间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结合天津实际,建立健全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各项进出口环节收费减免政策;允许货运机动车非高峰时段在外环线上通行,取消配送车辆尾号限行规定;规范物流车辆超载、违章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部门综合执法;鼓励物流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对于新能源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执行差异化限行;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验放”,减少货主等候时间;清理不合理道路限高架,减少运输车辆绕行距离;引导企业加强与专业化第三方物流合作,把非核心、非生产业务外包,推行物流社会化。

(六)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主要目标: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开办、经营企业的便利程度,增强政府服务和中介社会服务能力,营造更加完善的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快推广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降低企业打假成本;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去行政化;引导市场化中介服务机构降低服务收费;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减少对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和干预。

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继续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发挥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在线监管平台的作用,提高联合审批效率;推进网上审批,30%以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审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无偿代办审批手续;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建设,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惩戒机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七)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主要目标: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期、成长期的费用支出,帮助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加快发展,实现能力升级、规模升级。

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完善研发费用扣除办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构建创新企业融资新平台。

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 2016—2020年,全市每年投入50亿元,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实施小巨人成长计划,不断降低科技企业创新成本;提升政府、技术平台、科技金融和园区服务水平;完善创业孵化链条,为初创企业提供低廉创业经营场地;推动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为初创企业开展的各类免费创业培训和咨询辅导管理;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购买、租赁或合作方式搭建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服务。

(八)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主要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明显降低,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明显降低。

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开展贷转股、投贷联动业务;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售后回租;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抓紧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推广企业“旧装备换资金”计划;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税费成本;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创新企业营销模式;加强对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各种技术的推广和支持。积极化解过剩产能,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乃至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

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鼓励企业融资租赁购置先进设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给予租赁费用补贴;引导企业利用集中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等方式,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引导企业与行业内先进企业对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和能源消耗;鼓励企业利用信息技术,降低生产、管理、销售环节的成本。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制,明确部门责任。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工作推动机制,由春华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设立联合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审批办、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口岸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海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分工,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二)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政策落实。要加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各项工作的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各项政策落地。各牵头部门要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就推进降低企业成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工作合力。

(三)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推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的统计机制,做好对政策执行效果的总结。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根据国家要求和我老秘网市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各项政策。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6-8-23 11:59

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

  (一)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等参与)

  (二)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参与)

  (三)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四)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其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度内予以补助。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参与)

  (五)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相关政策,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六)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七)优化能源发展结构,扩大电力降价空间。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采取双边协商与集中交易平台竞价相结合的模式,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500亿千瓦时,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参与)

  (八)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九)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窗口指导。充分发挥江苏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自律,维护存贷款利率定价秩序,落实国家降息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合理确定贷款审批门槛。继续扩大续贷政策适用范围,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二)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投向与价格“双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不得挤占、挪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三)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省地联动构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2016年全省资金池规模不低于20亿元。(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四)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江苏银监局牵头,省物价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参与)

  (十五)进一步充实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在一定比例内的,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10.5亿元“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六)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要素市场,积极开拓债券市场,培育引导**市场。鼓励并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交易,积极对接各类保险资金运用。扩大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继续在苏州等试点地区推进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合理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参与)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十七)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省财政厅牵头)

  (十八)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物价局等参与)

  (十九)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开放高校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地税局等参与)

  (二十)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鼓励和支持地方对众创空间的用房、用水、用能、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十一)制定《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细则》,对省内实施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安排20亿元,调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二)积极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南京海关等参与)

  (二十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省国税局牵头,南京海关等参与)

  (二十四)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五)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六)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绿色制造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七)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第五年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八)根据国家部署,把“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九)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五、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着力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全省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50日获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三十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以下部门擅自扩权增设的一律取消,收费过高的大幅降低收费标准。(省编办牵头,省物价局等参与)

  (三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2016年省财政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2亿元左右。省专利运营基金争取扩大至5亿元,降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成本。(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强大合力。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有新政策出台的,一律按新政策执行。省政府将把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6-8-23 11:59

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的统一部署,找准湖南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负担的关键因素和压减空间,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大幅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促进经济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一是统筹协调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抓住关键因素,应降尽降、能减则减,又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二是立足当前与统筹长远相结合,既要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建立长效机制。三是推动普惠性降成本与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既要保证降成本的"红利"惠及所有企业,又要防止成本降低延缓落后产能退出进程。四是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既要加强制度设计,优化发展环境,又要引导企业创新挖潜降成本增效益。

  --坚持主动作为。既要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又要主动出击;对中央政策措施,要坚决落实,用足、用好;对我省事权事项,要清到位、减到位、降到位。

  --坚持分步推进。坚持由易到难、由显到隐、由直接到间接,先从降费减负入手,务求取得实效。省级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各地制定具体措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使企业的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成本、用地成本和物流成本大幅下降,发展环境显著改善,盈利水平明显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合理降低税费负担。贯彻落实国家降税政策。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一步精简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从严审批涉企收费项目,推动涉企收费信息公示常态化。大力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业协会(学会)涉企收费、银行业涉企收费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建立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单位)

  (二)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贯彻落实国家利率政策。畅通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加大银行中间业务等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发展本土特色中小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发展直接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办事程序,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进出口环节报关、检验检疫手续简化合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序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逐步移交社会管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民政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资委、省质监局)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贯彻落实国家降低社保缴费率和缴费基数的政策。大力推进户籍制度和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形成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成本。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破解结构性缺工矛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

  (五)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峰谷电价政策,合理降低一般工商业、中小微企业用电价格。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市场化交易比例。简化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用电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领域改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湖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六)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合理确定地价水平,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允许招拍挂后采用分阶段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全面提升土地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快新征土地交付。(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较大幅度降低物流成本。落实国家增加物流企业增值税可抵扣项目等政策。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规范物流车辆超载、违章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发展多式联运,加强信息资源共享,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缩短超大超限关键设备道路运输审批时间。合理减少配送车辆进城限制,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停靠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

  (八)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完善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政策。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创新企业营销模式。(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陈向群担任召集人,副省长张剑飞担任副召集人,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优化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省发改委。

  (二)明确责任主体。省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分别对接方案,抓紧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由省发改委汇总形成我省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审定。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案。

  (三)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降低企业成本督促落实工作机制,由省政府督查室、省审计厅、省优化办、省减负办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机制,准确把握政策执行效果。建立政策措施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6-8-23 12:00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运营模式,增强企业盈利能力,依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14号),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和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各项工作要求,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释放先进生产力。通过减税降费、深化改革、企业挖潜等综合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运营模式和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产业竞争力,助推转型升级,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动力。
二、主要原则
——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尊重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兼顾各方需求与承受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思路方法,针对造成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精准施策,务求实效。
——立足当前,统筹长远。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一方面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偏高问题。
——淘汰落后,转型升级。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扶优汰劣,既要有效缓解企业成本上升压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增加带动经济发展新供给,又要采取配套措施,防止成本降低延缓落后产能退出进程。
——应降尽降,能降则降。全面清理各级事权范围内涉企税费项目,凡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有法律依据的按其下限标准执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外降成本,内练内功。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合理减税降费,有效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同时引导企业内部挖潜,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盈利能力。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经过1-2年努力取得初步效果,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明显下降,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1、税费负担合理降低。3年内,企业平均税负比当前水平明显降低。大幅减少涉政府性基金项目,清除不合理涉企行政性收费。
2、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各类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工业企业财务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有所降低。
3、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不断推进,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开办、经营企业的便利程度明显提升,政府服务和中介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加完善。
4、人工成本过快上涨趋势有效缓解。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适度降低工资外的其他人工成本比重,使企业社保等缴费占工资总额比重有所降低,劳动报酬中税收支出比重有效降低。
5、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合理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等价格决定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大幅提升,不合理能源成本显著下降。
6、物流成本有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工业企业物流费用率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均有所降低。
7、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明显降低。降低三个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管理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销售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四、主要政策和责任分工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减税政策
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2.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1231。自2015101起至2017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与更新改造力度,鼓励对先进设备的采购置换,加速资本折旧,提高生产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11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11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后和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折旧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局)
4.适当调整部分税种税率。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综合测算从量计征税额和各种收费基金,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和开采条件,在国家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以稳定税负为基础设置资源税率。(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5.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扩大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对中药材加工、屠宰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农牧局)
(二)着力推进降费减负
6.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限制,凡国家和省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免征小微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收入部分,降低小微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50%。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免征住房转让手续费。对省级以上开发区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征,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上下限的,按下限征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文广新局)
7.强化涉企收费管理。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坚决取缔清单外的乱收费项目和越权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严格规范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和指定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民政局)
(三)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8.优化融资环境。进一步整顿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积极推动银行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做好企业债务处置和风险化解。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过桥环节收费。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力度,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级信用共享平台建设,大力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合作共享,加强诚信约束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人行衡水支行)
9.强化金融支持。支持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商业银行稳定企业贷款,加快发展上市、债券、股权基金等融资模式。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优化债券审批手续,支持重点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等提供金融服务。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放大担保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通过使用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人行衡水支行;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10.积极开展金融机构企业行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企业,精准帮扶,精准贷款,有效解决银企对接最后一公里问题。摸清企业资金需求,搞好全方位金融服务,破解金融难题,对有市场、有前景、有信誉、暂时困难的骨干企业和新兴产业,量身定做金融支持方案,积极开发符合企业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11.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建材、煤炭等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技改、转型升级、新增优质产能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银监局、人行衡水支行;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12.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人行衡水支行)
13.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和宣传推广,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牵头单位:人行衡水支行、市银监局;参加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14.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综合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流向小微企业。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加快完善再担保机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15.建立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强化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沟通衔接,搭建银企对接网络平台,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互通。各级政府会同一行三会搭台,加大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对接活动。(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参加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四)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
17.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去行政化。加快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中介服务。清理行业性、区域性保护,由收费单位明确并公示收费标准,引导降低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民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物价局)
18.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现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快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政务办、市商务局)
19.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加大工业领域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开展钢铁、建材、煤炭、民爆等行业的市场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制假、售假企业。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打假成本。(牵头单位: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20.执行河北省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相关政策。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适度降低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后全省平均费率水平由1.2%下调至1.0%以下。(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1.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职工个人发展需要,适当减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2.大力实施稳就业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不裁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23.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国家和省电价政策,从201611日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河北南网下调3.09/千瓦时(不含化肥生产用电),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参加单位:市供电公司)
24.降低用热成本。推动形成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煤炭价格波动幅度,下调工业蒸汽热力价格,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引入竞争机制,增加蒸汽集中供热企业数量,打破企业蒸汽热力垄断局面。园区内企业较多且无集中供热站的,加快蒸汽集中供热站建设。督促供热企业保持稳定生产,保证充足供应,避免出现限供和停供情况。(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加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
25.推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积极推进电力交易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供购电企业市场化交易,选取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用电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有序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鼓励支持余压余热回收利用自发电企业实施电力上网和就近售电。(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七)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6.降低公路收费标准。严格禁止超期收费。20161231日后,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7.适当放宽限行限制。当启动雾霾天气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允许各地限行区域内医药、炼油、化工等企业运送原料和成品车辆在核准时段和路线通行,减少企业停产、限产频率,减轻对企业连续生产经营影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
28.优化通关环境。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深入推进无纸化通关改革措施,推广集中汇总征税。规范海关自由裁量权,精简和优化审核手续,缩短企业通关时间。进一步规范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降低企业通关费用。(牵头单位:衡水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鼓励企业内部挖潜
29.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降成本。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合理压减财务成本费用,调整融资和贷款比例,利用闲置资金理财创效。压缩非生产性经费支出,加强物业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改革企业公车用车制度。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加大废旧机器、设备、原料、配件等回收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房产。推行精细化管理,实行指标与绩效挂钩,完善考核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30.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成本。支持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延伸产业链,促进产品高端化,提升附加值。鼓励企业通过技改优化工艺流程,实行精细化生产,减少能耗和人工、维护成本。提高设备作业效率,淘汰高耗能设备,实现煤电油气水热等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加强三废和各工序副产品回收利用、处置,降低排放和治理成本。(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五、组织实施
(一)行动阶段
第一阶段(20165月一20173月):推进政策措施落实,组织督查落实情况,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使企业降成本取得初步效果。
第二阶段(20174月以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转入常态化,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使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明显下降,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二)评估总结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20173月前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对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及时研究汇报,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的工作指导,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降低企业成本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机制;建立政策措施顺应形势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
六、工作落实和责任追究
(一)落实责任主体。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是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时间节点,充分发挥牵总作用,加强与国家、省各部门的沟通对接,按照确定的工作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本方案要求,凝聚共识,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将降成本工作纳入督查范围,组织专项督导检查,通报降成本措施实施进度和成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四)严格追责问责。市监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降成本工作责任不落实、职责不履行、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宣传我老秘网市各项降本惠企政策措施,及时宣传报道降成本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及实际成效,为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64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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