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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三明经济发展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09-2-27 10:29
标题: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三明经济发展
●黄德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各项法律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在认识上下功夫,增强为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省委七届十次全会提出,要“以福州、三明、莆田、南平、宁德的发展壮大闽东北一翼”,充分体现了省委对三明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高度重视。市委在我市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三市”发展战略、“四地”发展定位、“两带一圈”发展格局以及“五个对接”和“五个突破”的发展举措。在这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面前,检察机关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认清当前我省、我市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明确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发展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克服就检察论检察、就办案论办案的局限性,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大局观念,增强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加快三明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落实叶继革书记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的强化“发展至上、企业至上、服务至上”理念,努力把握大局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保持发展、促进发展,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能作用,把保护、服务经济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来抓,使我市检察工作紧贴全省和三明经济发展战略,同建设“平安三明”等活动结合起来;要把提高执法水平作为服务经济大局的切入点,以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卓有成效的业绩,更好地为三明的企业服务,为加快三明经济发展服务,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检察工作成为保护和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展的环境、发展的保证、发展的动力。
  二、在打击上下功夫,为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严重刑事和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
  1.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作用。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从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出发,坚决打击侵占企业财产的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加大对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内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影响企业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杀人、放火、盗窃、抢劫和伤害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的刑事案件,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实行优先审查、优先汇报,优先讨论,优先批捕、起诉,切实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保护和促进正当经济的发展,为我市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三明是全省的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多,门类齐全,在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检察机关应着眼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三明”,在突出服务重点上下功夫,把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视为为加快三明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服务。加大办案力度,重点查办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尤其是发生在特困企业、非正常亏损国有企业的“穷庙富方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注意从中发现犯罪线索,深挖企业“蛀虫”。
  3.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针对一些治安形势混乱、问题突出的地区,积极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集中整治和专项斗争,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突出打击损害经济环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健全治安防范机制。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和预防对策,以减少治安隐患,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
  4.要积极将检察职能进一步向农村拓展,努力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农村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坚决查办在征地拆迁、矿山开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侵害“三农”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努力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的发展。
  三、在监督上下功夫,为发展提供公正的司法保证
  为了全面贯彻新时期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和思路,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将服务发展的内容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视野中来,确保司法公正。要综合运用检察抗诉、建议再审等手段,加强对侵害国家利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的监督。对量刑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适时开展经济犯罪案件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侵害企业利益、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实施立案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维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及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是检察机关尤其是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部门的根本性任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裁判不公的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对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优先办理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隐匿、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以及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破产、参股控股、股份制改造中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通过审查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四、在预防上下功夫,不断拓宽服务发展的渠道
要坚持标本兼治,通过个案预防、行业预防、重点预防,加大预防犯罪工作力度。结合办案,帮助发案单位发现和查找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针对存在问题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重点深入案件多发行业,认真研究带有行业特点的犯罪产生的成因和规律,帮助企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主动提供法律保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推行工程建设队伍准入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针对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的情况,开展“送法进企”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通过举办讲座、播放公益广告、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剖析典型案例、安排服刑人员悔罪说法等形式,开展富有成效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预防提示,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减少企业中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依法治企,努力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正常的法制轨道上运行,使改革少受挫折、经济少受损失、干部少犯错误。同时,在查办涉及侵犯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体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时,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的恶性事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缓解社会矛盾,化解不安定因素。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作用,妥善预防和处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上访老户等问题,特事特办,认真落实信访接待工作“三个百分之百”的承诺制,努力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保证社会安定。
  五、在保护上下功夫,切实维护各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
  1.要严格执法,正确区分和处理罪与非罪界限。特别是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与贪污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法治环境。
  2.要改进侦查方式,避免负面影响。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都要注意选择恰当的办案时机和方法,注意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坚持“五个不轻易”: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切实防止因执法方式不当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激化社会矛盾,尽量避免给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严禁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要注意办案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权衡利弊,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利于企业的事情发生。
  3.要摒弃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执法思想和执法工作中,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
  4.要及时受理投资者和企业的举报、控告、申诉,迅速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和利用职权侵犯投资者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依法快立、快侦、快结。对破坏、干扰、阻碍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刑事案件,坚持从快的原则,快审、快捕、快诉。
 (作者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责任编辑:黄茂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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