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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前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现实阻碍及对策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南小江 时间: 2016-8-17 15:00
标题: 当前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现实阻碍及对策思考
一、当前基层党内民主建设面临的现实阻碍及其原因分析
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我们党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党内民主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这些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党在新时期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制度资源和政策资源,即使是一些教训,也从反面给予发展党内民主有益的启示。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后就处于武装斗争的状态中,以武装斗争为革命的主要形式,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和对领导干部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阻碍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因素。松江在基层党内民主建设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总体上看各个方面还存在不平衡性,有些做法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保障党员权利的机制方面尤其是选举制度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镇党代会常任制等工作还在试点阶段,在怎样处理好与人代会的关系、如何保障党代表权利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两推一选”等工作在具体操作的环节上怎样进一步体现民主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在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方面的载体还有待进一步的丰富,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传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大的环境制约,也有党员和干部个体意识方面存在偏差的问题。以松江为例看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认识、制度和载体三个层面,在认识层面,党员认为自己行使民主权利时与自身利益关联性较弱、推进民主的成本过高,而不愿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少数领导干部为了利益而不能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制度层面,有些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同时少数领导干部为了个人利益而使制度缺乏执行力;在载体层面,有些载体由于缺乏分类指导体现效果差,同时还存在形式缺乏的问题。这些现实困难,对发展基层党内民主危害极大,阻碍着基层党内民主的进步与发展。
(一)在认识层面,存在对民主权利和利益关联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从大的环境来说,民主的传统不够。邓小平同志深刻分析了我国曾经是一个小生产家长制长期占优势的社会,封建传统根深蒂固,民主意识普遍淡漠的问题,反映在党内生活中,既有民主不够的现象,也有集中不够的现象。如居民区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实施中,就有党员提出我们的组织关系在单位,既无必要参与社区的活动,也无权对社区的工作指手划脚。一些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对行使党员权利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有组织隶属关系的关心一下、参与一下,否则就无权过问,也无需过问。又如“三测评”工作中,有些党员、群众认为组织上只是做做样子,履行程序而已,很多事情还是领导说了算,原本应该是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在有些单位执行过程中往往走程序而已。村党组织“两推一选”中许多现职村干部不能接受,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传统和习惯都是自上而下的,认为自己的命运不应该是党员和群众说了算的。村干部就是只为镇党委负责的,村民是村干部管理的对象而不是服务的对象,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对立起来,在这样的大环境里要养成民主的习惯确实有难度。
从领导干部来说,民主集中制没有很好贯彻。在发扬党内民主的问题上,我们党一贯强调的是民主集中制。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党内总是集中强调得多,民主讲得少,客观上给党内“家长制”和“一言堂”问题的滋生提供了条件,致使有的党组织领导人对重大决策的出台,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与民主制度的推行发生冲撞。如村党组织“两推一选”中,有的镇党委认为把推荐权和选择权交给党员、群众之后,上级党组织的意图很难实现,觉得“党管干部”原则很难实现,人为地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党组织换届选举割裂开来,其实镇党委的考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党员、群众对干部的认同度,本身就应该成为上级党组织在调配和培养时的重要依据。又如在“三测评”工作中,少数党员干部认为只有树立自己的绝对权威才能有好的测评结果,导致在一些重大事情上个人说了算,或者是做好好先生。镇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如果届内实行委员补选,那么“党管干部”原则怎样体现,而采用委任制的最终后果就是弱化了党代表的选举权,而强化了上级党组织的“集中”。
从党员来说,利益关联性弱导致民主意识淡薄。民主的背后是利益,没有利益关联性党员就认为没有必要维护和发展民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对保障党员权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作为党员应该对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出意见建议权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有明确的了解和落实,但党员对权利的认识不清,表现在言行上,总是觉得权利不是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权利不是自己的或者与自己关系不大,客观上存在党员权利行使与其自身利益基本脱离的现象。表现在工作中,往往出现对组织布置的任务责任心不强,完成不及时、质量差;对推选优秀、先进等活动漠然视之;自我要求降低,党的会议迟到甚至经常无故缺席或会上开小差等。如在镇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许多党代表和党员认为诸如委员补选之类有实质性意义的民主权利都不能落实,平时只是听听意见、提提建议等,感到自己应有的民主权利被虚化了,而那些酝酿讨论等民主权利与己又关系不大,人力成本和财力成本又很大,没有多大实质性意义,所以不关心民主制度的实行。又如居民区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实施中,许多党员缺乏公益意识,认为自己在社区表现再好,也不会得到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的肯定,对自己的提拔、评优等没有一点好处,只有“作奉献”的份。村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中为何党员、群众参与的面非常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村党组织作出的决策与村民的利益密切相关,而这必须要求他们选出好的村干部,促使他们竭力主张自己的民主权利。党员民主意识淡薄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巨大障碍,即使有好的制度,也难以落实。邓小平同志曾讲过:“从遵义会议以后,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党的生活制度,树立了一套好的传统作风。我们要把这些好的制度,好的传统作风认真地恢复起来,发扬起来。”[1]为此,发展基层党内民主在加强对党员进行民主教育的同时,必须考虑利益的关联性,通过利益调节促使增强民主意识,培养民主理念,提高民主素质。
(二)在制度层面,存在制度滞后性和缺乏执行力并存的问题
一些基层党内民主制度的制定存在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们基层党组织的一些制度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和任务的变化与时俱进,如在战争环境下作出的某些规定,在和平建设时期没有加以修改或废止,以致对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有些制度只有定性的规定,没有定量的要求,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有些制度过于粗糙、简单,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有些只有实体性规章制度,而没有程序性规章制度,这必然造成“有制难依”的结果。如居民区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在整合社区资源、发挥社区党员作用方面作了许多规定,但这些规定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在职党员和驻区单位党员的约束力很小,如果在更高的层面上建立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民主制度,那么居民区党员代表会议制度有更重大的现实意义。《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候选人差额比例是不少于20%,村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中要求对差额比例适当扩大,但到底扩大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基层党内民主制度缺乏执行力。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基础性课题,涉及到党的生活的方方面面。多年来,虽然通过党章及党内文件做过一些原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却重视不够,党章已经明确的一些内容,执行上差距也较大,并且往往流于形式。有些事情表面上看是尊重了党员的权利,而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反映党员的真实意愿。如党内选举,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领导机关及其成员,一般应由党员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尽管候选人酝酿、投票表决各类程序应有尽有,但是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实质还很不够,过多强调组织意志而忽视党员的个人意愿。如在村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中,在批复时还存在排名不是按姓氏笔画排列的情况,明显带有组织意图的暗示。又如“三测评”工作中,有的党组织只注重评价的结果,但对制度中规定的问题的整改和反馈等缺乏落实的力度,导致“三测评”的实质性意义未能充分体现。基层党员组织活动,尽管也有听取党员意见的形式,但相当表浅,而且比较随意,没有完备的党员意志表达形式。这些问题的产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对党章的权威性认识不到位,有章不依、违规不纠。
选举制度落实存在形式化倾向。在党内生活中,一些领导者和领导机关变相操纵、包办选举的事情屡有发生,有的采用任命制或任命后选举的方式,以任命或变相任命的方式代替民主选举。换届形式化情况还是存在,如在村党组织换届之前调动干部,然后再推进“两推一选”工作,这种先调后选的结果使选举流于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委任制。在村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中,有的把差额选举搞成明显的“陪选”,“陪衬”对象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和任职条件等与其他被选举人根本不在一个层面上,有的甚至还不符合上级关于干部任用条件的有关规定。在选举之前,在公开的内容上也缺乏实质性,选举过程中往往缺乏透明度,如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等的公开缺乏载体或程度不高,让广大党员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无法知情。
(三)在载体层面,存在缺乏形式和分类指导不够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要“组织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讨论。党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某方面的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现在基层党内民主生活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党员对情况了解太少,没有机会参与。镇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中,党代表的素质怎样提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党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员包括党代表平时接受的信息较少,提出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党内信息除了见报的,其他方面很少看到听到,即使听到的,也是已经形成决定的最后结论而已,更不用说参与讨论了。知情权不落实,党员感受不到在优先享受政治信息方面的权利;同时,知情权不落实,党员也必然容易出现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关心或者不理解的情况,导致党内事务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制度无法落实。党组织应该有意识地创设党员了解、参与党内活动的载体和途径,如推行党务公开工作,有效保障党员知情权,普通党员尤其是农村党员对党内事务了解不多,在互联网迅速普及、信息传播呈平面化且速度加快的情况下,甚至出现了党员对党内情况的知晓还不如一般群众多的情况。又如村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中,就应该更广泛地利用村民小报、《告村民书》等各种载体来宣传,让村民和党员知道“两推一选”是怎样操作的、其意义是什么,村民和党员了解了程序、要求和意义,才能使推荐和测评更能体现民意。还如“三测评”工作中,就应该对测评的项目进行细化,并结合单位实际具体化,让参加测评的对象知道为什么测评、测评些什么、与自己的利益有什么必然联系等等,这样对“三测评”在民主监督方面发挥作用就更有意义。居民区党员代表会议制度推行过程中,不仅要多为社区居民发挥作用搭建舞台,还要创设一些载体如荣誉栏、“双向联系卡”等,向社区党员所在单位反映党员的现实表现,使党员感受参与这些活动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存在联系,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同时也培育了党员的公益意识。
二、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民主建设的几点思考
确保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内政治生活中首要的和根本的问题,如同保障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首要的和根本的问题一样。基层党组织民主,就是在基层党组织的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在一律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基层党组织有关事务的制度。基层党组织民主建设要坚持基层党组织民主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所有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所有代表、党的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参与对党的重大问题决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完全平等。平等是民主的基石,没有平等也就不会有民主。选举原则。在一个大党里,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直接管理是很有限的,主要是通过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机构来实现自己对党内事务的管理权。选举的实质是进行权利的委托,选举人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他所信任的人行使。必须充分保障党员、党的代表的选举权的真实表达。监督原则。党员通过选举所作的权利委托并不是权利的过渡,广大党员仍然是党内权利的最终拥有者,受托行使党内权利的领导机构及领导者无一例外地要接受选举人的监督,并且选举人可按程序罢免不称职的领导者。所谓监督,就是当权利的拥有者不能直接行使权利而将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以后,控制、监察、保证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利的行为过程。公开原则。列宁说过,完全的公开性是民主的必要条件。党的重大事务特别是决策活动必须公开,重大情况让党员知道,重大问题经党员讨论。知情是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多数决定原则。重大问题必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作出决定。从操作的层面讲,民主就是形成和实现多数人的意志。民主所作出的决定不一定是正确的,但一定是得到多数人同意的,所代表的利益也是最广泛的。民主是依靠大家的智慧进行决策,所以决策的结果容易接近真理,出现错误也能得到比较及时的纠正。服从多数不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严守党规原则。这是法治精神在党内生活中的体现,也是党内民主自身的要求。民主承认和保证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的参与权和决定权,所以民主的实现过程必须依循人们共同约定的规矩。必须使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制度化、程序化,任何个人的意志都必须服从制度和程序的约束,使这种制度和程序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自己的实践、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2]党内民主的推进将会为中国的政治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这种政治发展,既要坚持党的领导,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又能够顺应民主化的潮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3]因此,推进当前基层党组织民主建设,一定要在坚持以上六大原则的基础上,既要符合我们现在的国情、党情,又要借鉴国外好的制度,循序渐进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上述六个方面的原则,紧密结合当前基层党建工作的实际,认真分析和总结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队伍特点,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创新:
(一)在思想认识上,重点要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
我们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认识到增强党员民主意识从而带动社会民主的重要意义,调动党员、群众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在观念上也不能操之过急,基层党组织民主要走渐进式的发展道路,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不懈、积以时日,基层党组织民主就会在不断增量的过程中实现质的飞跃。
不断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营造基层党组织民主意识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许多研究表明,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公众的民主意识是不同的,虽然经济发展与公众民主意识没有对应关系,但从各国政治发展的长远过程和历史发展来看,一般而言,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公众的民主意识越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党内部实行民主机制虽然有政治文化传统因素、政党阶级属性等因素,但主要还是在外部压力下保持自身生机和活力、提高自身政治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一种不自觉的必然选择。一个掌握国家机器的执政党在没有即时外部压力、政治对手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党内民主,必然功能退化,执政能力式微,导致失误频频,丧失生机和活力,就不能代表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丧失自己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人民所抛弃[4]。如在镇党代会常任制、村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等工作中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成本,只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投入发展民主的各种资源支撑才有可能,党员的民主意识才会进一步增强。
努力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优化基层党内民主意识的传播渠道。党员民主素质的提高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前提,是发展党内民主尤其是基层党组织民主的内在动力。为此,首先要提高党员按多数人意志办事的意识。对于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来说,就是要培养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反对个人说了算的意识;对广大基层党员来说,就是反对那种不顾党的原则和决议,只知盲目按照某一个人的意志和指挥办事,把服从组织变成服从某一领导者个人的意识。其次,要加强对党员文化素质的培养和对党员政治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养,增强党员群众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能力。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创新和民主意识的提高。党员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越多,民主素质就越高,就越能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习惯,也能意识到自我的价值和尊严。再次,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要加大反对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力度,村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中,许多在职村干部存在的种种顾虑,一定程度上就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在管理和服务之间难以找准定位,所以一定要克服党员中的特权思想、权力崇拜思想和迷信盲从思想。
要健全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和机制。要在党内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参与管理的机制,努力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完善镇党代会常任制。建立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尽管这种机构的层次还比较低,职能还很有限,严格地说不具有权力机关的职权,而只是为党委决策进行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的机构,但有了这个常设机构,就架起了代表与党委之间联系的桥梁,党员与党代表、党代表与党委之间的联络就更方便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也更宽了。要进一步精简党代表数量,如果党员总数超过3000名的可以使党代表数控制在党员数的6%左右,一方面减少人数节约开支,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党代表与人大代表的交叉,党代表与人大代表的交叉应控制在50%以下。同时要考虑党代会与人代会议题的区分、各有侧重,使党代表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党的决策真正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和愿望。在情况通报反馈、“三测评”等工作推行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关系到党的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事先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员的意见,进行广泛深入地讨论,只有在绝大多数党员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才提交组织去决策,否则暂缓提交和决策。要实行回避的规则。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之一就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5]”党内主要事务的处理,为了避免偏见或成见,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二)在制度建设上,重点要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
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产生领导人,始终是民主政治所关注的核心问题。而现代民主制是“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政府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通过在政治职位竞争中作出选择以影响重大决策” [6]。由此可见,选举的意义在于产生领导人从而影响决策。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有效的利益综合,包容党内各种政策取向,扩大共产党的政策基础,不仅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而且可以有效地化解来自党外的政策压力,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替代多党竞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7]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就是通过广大党员选举产生高素质的党代表,再由党代表和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集中体现为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在选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完善选举程序、创设有利条件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的内在价值品味,同时要善于把原创性的制度设计和阶段性的制度更新有机结合起来。
要改革和完善提名制度。严格规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结构比例、自下而上提名的适当比例和具体程序等,适当扩大差额比例,一般要实行差额选举[8],使选举人有更大的选择空间;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让更多的党员直接参与民主选举。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要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在实践中,要建立健全党员提名的有关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大党员提名的力度,保证候选人的产生更加广泛地反映党员的意愿。在提名过程中,必须遵循召开正式会议的规则,即对于任何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提名人选决定,都必须在党章和准则规定的正式会议上进行,不能在一个随意组合的、不定型的群体中进行。镇党委减少副书记职数取消书记办公会后,也不能用“碰头会”之类非正式会议以及会下个别协商等方式代替正式会议。同时,还要遵循党内充分讨论的规则,包括选举前的通报、酝酿、协商,要保证党员或党代表在不受外界政治干扰的条件下,对提名人选进行充分讨论,使各种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的机会,要保证党员和党代表在党内会议讨论中的言论自由,不准任何人身攻击,严禁任何形式的政治迫害[9]。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真正地而不是形式地集中多数人的意志和意见,使提名的候选人预备人选真正体现大多数的意志。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高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名的差额,一般不少于30%,同时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现阶段限于财力等现实条件和保证被选人构成比例要求等实际,差额比例不少于20%也不宜超过30%。通过适当扩大差额比例,有利于不断拓展党内选举的视野,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竞争原则;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心,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候选人演说制度。许多西方政党的内部运作是围绕选举进行的,同时,选举也是政党党内民主的集中体现。以英国保守党新领袖选举制度为例,1965年保守党中央总部公布的“保守统一党领袖选举规章”(1975年修订)中,就党选择领袖的总原则、行为主体、领袖资格的审核、领袖职位竞争的时间、候选人的资格与提名、投票过程、正式认定和就职仪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10]。可以看出,保守党有关党内选举的规章是精心设计的,既体现了竞争和民主,也保证了效率和党的团结。在选举过程中,要以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数,并要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差额比例,而且要尽可能的实行完全的差额选举,增加竞争性因素。择优汰劣是党内选举的一项重要功能,把竞争机制引入基层党组织选举,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从而增强选举的真实性。在竞争性选举中,还要增加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和方法,如简历、图片、视频等向选举人直观展示候选人的情况,使选举人切实全面了解候选人的主要业绩、领导能力以及廉政勤政等情况。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情况的权利,候选人必须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还可以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但组织上不应作出有意识的、带有倾向性的选人暗示。
要规范尊重选举人意志的程序。以秘密投票原则保证党员意愿表达的真实性。为了建立保证选举人充分表达自己意志、自主选择的保障机制,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11]的方式进行,还应该明确规定,党内选举尽可能应设立秘密写票间,也可采取其他有效的保密措施,党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秘密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以保证选举人在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的情况下,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防止和避免选举遭到打击报复。同时,还应尽量避免采用举手表决、鼓掌通过等公开投票方式。充分酝酿讨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要由基层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之具有广泛的党员和群众基础,使酝酿的过程成为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过程,而不是简单说所谓的统一思想、贯彻上级党组织意图等。以充足的信息保证选举的透明性,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认真落实普通党员或党代表对候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候选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党内政治生活的经历、政绩应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详细准确的介绍和宣传。可考虑实行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交流制度、建立候选人资料网站。在选举方法上尽可能采用差额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进行正式选举,以保证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比较大的选择余地。建立预防和处置干扰、破坏选举包括贿选、拉票等行为的惩治机制。选举人有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这是党员选举权利的最高体现。要特别防止某些领导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选举人的现象。尊重选举人意志,尊重选择结果。凡是选举产生的党员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不得调动,以尊重和体现党员的选举意志。
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有些选举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有些基层干部和党员没有牢固树立党章及其他法规性制度在党内运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至上性的意识,选举的制度和规则可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2]。因此要加强监督和问责,一方面,任何党内民主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不仅要明确规定应当如何做,也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明确规定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和查处程序。另一方面,要提高纪检部门的相对独立性,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反过来,没有民主也就没有有效监督,要加大对违反选举制度、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使任何违章违纪行为都受到责任的追究。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从监督的广度、深度来判定党内民主发展的水平和程度,而有效监督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监督主体相对于监督对象在地位上、利益上的超然性。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中心工作是直接查处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而相对忽略了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党内法规等行为的查处,客观上导致党组织和党员中许多“违章不究”现象的存在,在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视而不见的不正常状况[13]。因此,必须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角色进行明确的定位,转变职能,从查处各类经济案件、反腐倡廉转移到查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上来。凡是涉及到担任国家公职党员违法犯罪案件应一律移交相应的国家机关进行查处。纪检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政治纪律的维护和党内法规的执行,通过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三)在工作载体上,重点要推行党务公开工作
列宁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党的重大事务特别是决策活动必须公开,重大情况让党员知道,重大问题经党员讨论,知情是参与和监督的前提[14]。在工作载体的设计上,“三测评”、工作通报等发挥了较好的作用,随着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创新、完善工作载体,不断拓宽基层党内民主的渠道。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可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对于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公开的原则上,主要把握好五个原则,即服务发展的原则、依法遵纪的原则、真实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循序渐进的原则。服务发展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促进发展的大局,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发展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驾驭经济和率先发展的能力。依法遵纪的原则。按照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的要求,在不违反宪法、党章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遵纪进行公开。真实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内容真实、可信、公正。要坚决克服重形式、轻内容以及假大空等问题,切实增强公开内容的针对性,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注重实效原则。科学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坚持从实际和效果的统一,既方便群众的知情和参与,又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循序渐进原则。既积极推进、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科学安排、规范操作、有序推进,并在实践中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提高,拓展深化。具体需要公开哪些内容、公开到什么程度,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来确定,如涉及到个人隐私、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多数人不赞成的问题等,都可以先放一放,等到思想统一了,条件成熟了再进行公开。
在公开的内容上,凡属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地区、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公开。适宜向党员公开的向党员公开,适宜向群众公开的向群众公开。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有六个方面: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主要包括党组织关于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党组织任期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思想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年度党建主题活动安排,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等。组织建设方面。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职责,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情况,党委工作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党内选举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等。作风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贯彻“两个务必”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征求意见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维护群众利益情况等。五是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执行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情况,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等。此外,就是本地区、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在公开的类型上,根据需要可分为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固定公开的内容。如组织设置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组成和联系方式情况;党务公开监督小组人员组成和监督电话;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党员民主评议情况,包括参加的党员数、群众代表数,评议过程以及评议处置结果等情况。定期公开的内容。如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决议和措施;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进展或完成情况;组织党员开展集中性主题学习教育活动情况;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情况以及在岗履职评议情况;党员开展结对帮扶情况;困难党员补助情况;党员受奖惩情况;捐款捐物使用情况;每个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党组织特色活动和工作经验等。随时公开的内容。如发展党员情况: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拟被吸收为预备党员、预备期将满拟被转为正式党员的人选实行事前公示;先进评比情况:基层党组织推荐有关人员参加上级荣誉评比的类别、条件、方法、初定名单等内容;干部提拔情况: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简历等基本情况;党代表推选的情况;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在公开的方式上,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在具体操作中,要注重把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合理确定公开的形式。在形式上可以通过会议、文件、简报、局域网等,也可以采用党务公开栏(与政务公开栏合并使用)、公开电话等形式加以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运用电子滚动屏幕、电子触摸屏、互联网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公开。凡是定期公开的内容,可视情况分别按月、季度、年公开。按月公开的,一般在党组织作出决定后一周内公开;按季度公开的,一般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公开上一个季度的内容;需要半年或年底公开的必须在7月10日或次年的1月10日前公开;需随时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对公开工作的监督。基层党组织应建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聘请具有较高威信的党员担任监督员,组长应由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较高威望的老党员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督促本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公布党务工作情况;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予以纠正;列席直接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有关会议;向党员大会报告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工作情况;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单位党组织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务公开设立《党务公开登记簿》,将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人逐次登记,归档备查。
共产党内的民主模式是区别于西方多党制民主的一种构想,其基本宗旨在于既能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又能顺应民主化的潮流。由于社会主义民主不能照搬西方多党制的模式,我们的民主政治发展必须超越西方式多党竞争的体制,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来逐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从而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总之,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全面的思考和创新,进一步充实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内涵,在体制创新上有所突破,规范其程序、完善其制度、创新其载体、增强其实效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真正实现“增进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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