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标注公文的传达范围。公文的传达范围由发文机关依据事项的保密程度、重要性等确定,这样的公文多是密级文件,依照国家保密法规规定需要严格控制阅读范围。其常见的附注形式为“(此件发至××级)”,比如,“(此件发至省军级)”“(此件发至全军师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此件发至地师级)”“(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此件发至乡镇级)”等。
有时,各单位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要求。此时,附注为多项内容,各条内容之间用逗号分隔。比如,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就标注“(此件发至县处级,由各县翻印发至县直部门及乡镇、村)”;某大型国有企业下发的《关于印发﹤领导下基层开展调研活动贯彻反对“四风”工作要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标注为“(此件发至各基层党委,并可上网)”等。
四是标注保密要求。这是针对一些内部文件或密级较高的文件作出的附注。比如,标注“(此件不得翻印)”“(内部文件,不得外传)”“(此为保密文件,阅后请销毁)”等。
传达范围和保密要求都是出于文件安全考虑,因此,有时两者会结合起来使用,比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注意保密)”“(此件发至县团级,不许翻印,不许传抄)”等。
对于一些不涉密的公文,有时会标注“(此件可见报)”“(此件可上网)”。有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会标注“(此件只发电子文档)”等。
关于附注的标注位置和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指出,“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其字体、字号同公文正文保持一致,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
在标注附注时,需要准确把握其与附件说明、附件的区别。三者均是公文主体部分的重要组成项目,但各自的含义和用途不同。“附件说明”指对公文附件顺序号和名称的说明,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相比较而言,附件对正文的补充作用更为重要,附件内容有时甚至就是公文的主要内容,也可能是对公文主体进行补充说明的图表、统计数字等,附件的份量重、内容也多。
标注附注最常犯的错误:一是出现格式错误,没有用括号把内容括起来;二是出现位置错误,没有居左空两字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作者:李 展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来源: 应用写作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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