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县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xx县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xx县委
2016年1月5日
xx县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实 施 方 案
(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和履行职责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使用机制,对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励等依据,进一步引导全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考评对象
考核对象为县管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科级干部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考核,不评定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不参加考核。
三、考核方式
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委组织部为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一)实绩考核
主要考核县委、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县管领导班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绩考核结果由县督查考核局提供)。
(二)民主测评
1、民主测评主要测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执政能力、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2、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范围是:乡镇为全体干部职工,站所机关负责人和各村党组织书记;县直单位为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
3、民主测评结合述职进行。测评对象的述职报告应提前发放,以保证参加测评人员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乡镇的党政正职和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代表本班子在考核大会上述职,并作个人述职。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不进行大会述职。本单位可先行组织述职大会,由科级干部逐一述职,作为民主测评时的重要参考。
4、领导班子述职报告由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实施科学决策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情况;抓班子带队伍,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经验教训及今后努力方向。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由考核对象依据考核要求和工作实际撰写,内容包括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民主测评以填表方式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设置一种测评表(见附表1、表2)。
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总体评价“优秀”票数×1.0+总体评价“良好”票数×0.8+总体评价“一般”票数×0.6+总体评价“较差”票数×0)÷有效票数×100。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总体评价“优秀”票数×1.0+总体评价“称职”票数×0.8+总体评价“基本称职”票数×0.6+总体评价“不称职”票数×0)÷有效票数×100。
(三)个别谈话
1、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2、个别谈话的内容主要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主,并征求班子和科级干部评价意见。谈话前,根据考核对象设计谈话参考提纲,确定谈话要点,提前发放谈话预告。
3、个别谈话的范围原则上是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以及主动要求谈话人员。乡镇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站所机关负责人、部分干部职工和村党组织书记;县直单位为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为参加测评人数的50%以上。
4、在个别谈话过程中,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自律、团结协作、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要核查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5、个别谈话结果要量化为分值(见附表3)。
领导班子个别谈话得分=(“优秀”票数×1.0+“良好”票数×0.8+“一般”票数×0.6+“较差”票数×0)÷谈话人数×100。
领导干部个别谈话得分=(“优秀”票数×1.0+“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6+“不称职”票数×0)÷谈话人数×100。
(四)奖励加分
领导班子获得表彰奖励的,按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5分,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3分,市、县级表彰奖励的分别加4分和1分。县级表彰奖励必须为县委、县政府综合性表彰文件或奖牌,市级及以上综合部门单项奖等同于下级党委、政府综合奖。同一工作多层次表彰奖励的,以最高奖励分值计算,不重复加分。文件或奖牌的年度计算以落款时间为准(当年表彰奖励的原件、复印件和奖牌照片由被考核单位提供)。
(五)综合评价
1、综合评价由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奖励加分四项结果组成。
2、领导班子定期考核综合得分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评定方法为: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得分=(实绩考核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30%+个别谈话得分×20%)+奖励加分。
3、领导干部定期考核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计算。个人考核结果与班子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评定方法为: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得分=(班子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30%+个别谈话得分×20%)。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得分=(班子得分×40%+民主测评得分×40%+个别谈话得分×20%)。
4、综合评价后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存在问题、综合考核得分、意见建议等。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四、考核结果评定
(一)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意见,由县委组织部部委会在听取考核汇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考核结果初评等次,并征求县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安监、卫计、公检法等部门意见后,汇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
(二)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列入评定为“优秀”的范围,75-90分的评定为“良好”,60-75分的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较差”。
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列入评定为“优秀”的范围,75-90分的评定为 “称职”,60-75分的为 “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 “不称职”。
(三)领导班子考核结果评定中,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原则上按总数的1/3掌握。
(四)领导干部评定优秀等次,乡镇原则上按科级干部总数的20%评选,县直部门按15%评选。对当年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奖励的领导干部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优秀名额。
(五)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1、在省市委提出的“工作落实年”、“基层组织建设年”、“作风建设年”、“效能风暴”行动等各项年度突破性工作中,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因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
2、在精准扶贫和双联行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推动不力、没有按要求完成扶贫工作任务,或因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
3、考核年度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
4、班子内部闹不团结,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5、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6、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
7、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以及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子“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及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班子成员和部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村级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班子成员和部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村级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等)被县级及以上文件通报和各类媒体曝光,受到问责处理的。
(七)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1、被县级及以上文件通报和各类媒体曝光,受到问责处理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履行职责能力较弱或不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明显不强的,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存在较大失误的;
3、其他有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为的。
(八)班子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班子成员不能评为“优秀”。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惩处、日常管理、培训教育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奖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颁发奖章。对考核中发现的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要重点提拔使用。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考核规定执行。考核等次影响到工资的,由县人社局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三)严格落实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省市实施细则及实施办法,加大调整不胜任现职和不能正常履职调整组织处理力度。对在考核中发现不团结、不协调或评定为“一般”、“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要对其进行谈话,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及时的领导班子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对工作作风和能力水平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或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领导职务和工作岗位;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免去现职或降职使用;对整体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欠缺的干部,列出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教育或下派挂职锻炼;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转有关部门查处。
(四)县委组织部要建立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档案。
六、纪律监督
(一)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4、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6、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7、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8、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以上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二)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要通过文件或其他媒体进行通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通报下发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县委组织部及时调查核实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并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问题。
七、其他事项
(一)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机关全体干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人人肩上有指标,个个头上有考核,在全县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
(二)本方案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修订之日起试行,试行中凡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1、县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
2、县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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