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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党组工作规则 [打印本页]

作者: dhm201588    时间: 2016-1-14 08:44
标题: 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对全局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局党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党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局党组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区财政事业发展规划、财政工作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局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四)加强对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
(五)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组织纪律
(一)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议,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党组成员要服从全局,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关心,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党组书记负责组织党组活动,协调党组各成员的工作。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组其他成员应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三)党组每位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党组审定。
第五条  政治理论学习
(一)以健全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为重点,充实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工夫,不断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素养,增强运用党的创新理论驾驭全局、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紧密联系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党组成员每年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为党组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三)党组中心组学习采取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辅导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时事、政治和财政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原则上每个月组织一次,每次学习不得少于半天,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
(四)党组书记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六条  党组会议
(一)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党委的决议,重要会议精神,在我局要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决定;全局建设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基本建设的重大项目审批和重大经济开支问题;干部人事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遇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不得临时动议。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四)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根据需要,议题主办科室或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五)会议要严格执行会前准备、会中决策、会后落实的程序。各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要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会中决策时,各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每次会议都要作如实记录,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的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和纪要为准。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落实并及时检查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主要是检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组集体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情况;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情况;以及成员个人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搞好党组自身建设和加强对财政工作领导的措施。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还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局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要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议情况报告向区委委报送,同时抄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五)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测评。
第八条  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党组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是抓党建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关于机关党建的党组会议,听取机关党支部党建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机关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财政改革业务工作同步骤同部署。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部署任务,督促落实。
(三)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工作。
(四)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党组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检查。局党组每年向区委、区纪委书面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九条  其他制度
(一)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需要提请区委区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进一步完善年度全局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经党组集体研究后,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全区财政改革发展大局的、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也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就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安排,向全局干部、离退休老同志和下属单位通报。
(三)民主协商和征求意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就涉及全区财政改革重大事项、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局内重要人事安排,要征求老同志代表、下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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