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责任制落实是各级纪委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一、当前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体责任“淡”
有的部门和单位“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不足,“一岗双责”观念淡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经济要上,纪检要让”、“水至清则无鱼”,存在消极应对、简单应付、流于形式的现象。
2.责任措施“空”
有少数地方和部门没有很好的与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相结合,使责任制内容空泛,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有少数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布置只满足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不注意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所以很难落实到行动上。
3.监督主体“难”
一是监督意愿不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导致纪委自身也处于“自刀难削自把”的尴尬境地,难以理直气壮地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二是监督体制不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以及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看,目前同级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管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
4.责任追究“软”
以往一般都是对落实责任制较好的地方和部门进行奖励表彰,而对落实责任制较差的单位既未排名也未追究,这样抓责任制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抓好抓差一个样。同时,责任追究结果未能与干部职务晋升、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严格挂钩,也削弱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效力。
二、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思考与建议
1.要强化主体明责
上级党委公开授权明责。各级党委在抓好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要按照其管理权限对下级党委公开授权,明确哪些责任由上级党委承担,哪些由下级党委负责,做到心中有数,在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方面绝对不能推诿含糊,形成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体系。
“几书”配套多措并举明责。一是层层签订责任书。二是对突出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三是普遍推行背书签字制。各单位主体责任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上签名后上报纪委,以利于监督和责任的担当,进一步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职,一旦发现该报告有问题,就能相应追究该责任主体的责任。
结合实际因人因地制宜明责。一是突出个性化因素。要改变一些单位责任书内容照搬照抄、千篇一律的形式,把责任主体的任期目标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目标。二是突出针对性。要着重从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入手,确定责任主体管理权限中的阶段性目标,从而有效调动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突出责任主体。要做到主要领导带头执行责任制,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热点问题经常过问;班子其他成员认真执行责任制,具体问题直接过问,切实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分级、分片、分块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要围绕落实履责
加强宣传教育,让责任意识入脑入心。一是扎实开展廉政教育。要采取集中培训、分散自学、知识测试、专题讲座、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深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对责任制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激发其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正能量和责任感。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教育。要让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同时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意识,履行好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