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涉法信访是那些或应当被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或执行,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有关执法活动过程的作为与不作为及案件本身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一、当前公安涉法信访问题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状和特点
从三明市公安机关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看,信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要求解决各种问题;二是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案件线索;三是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不公和民警违法违纪提出控告申诉;四是对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办案、办事推诿拖拉提出质疑、催办。从近两年来所受理的涉法信访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初信初访占较大的比例。2.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三访”案件有增无减。尤其是一些重复信访问题日积月累,久拖未决,造成信访人员多次越级上访,影响了上级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3.上访人员多数情绪偏激,怨气较多,工作难度大,许多上访人员由于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不满或有意见,往往都是带着满腔怨气,心急火燎地来到上级公安机关,并指定要找公安局长解决,接待人员很难做其思想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确实存在处理不公或程序违法现象。这里的处理不公现象,包括案件实体处理错误,即刑事案件的够立案标准而不立案,违法扣押等问题;行政处罚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明,处理结果错误,或是裁决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对个别案件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审查重点不明,应当适用此法律而适用彼法律,应当适用此条款而适用彼条款,或引用条文不全,有的只引用实体法条文,有的只引用程序法条文,导致处罚出现瑕疵;案件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即在案件审理过程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存在的程序错误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往往导致上访人对实体处罚不满和猜忌怀疑,故而在信访中难以说服上访人。
2.少数接访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言语生硬,态度冷漠,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轻则厌烦,重则训斥,使上访人员在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的同时,又对接访人员产生对抗情绪,上访又多了一条理由。有的上级部门个别接访人在案件法定司法救济程序途径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对一些案件的信访申诉不按照法律规定做息诉解释工作,而是一批一转,即告完事,这给上访人一个错觉,误认为还可以申请“再审”,故而反复上访。
二、进一步做好公安涉法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
思考一:要科学规范界定信访的条件和程序,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强化依法办案并且形成终局结论的观念,达到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目的信访的条件和程序必须规范,要让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接访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否则,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接访必然造成对信访机制之外原本可以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法规的抵触,降低这些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统一性。要树立和强化依靠信访机制之外那些原本可以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法规办结案件的信心和观念,并付之于行动,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形成万众一心维护这些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这一局面,从而使绝大多数案件还没有进入信访程序就结案。同时,要大力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思考二:在具体信访接待工作中要有强烈的情感意识。首先接待要热心。到公安机关控告举报的大致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告状无门的求助。上访群众就有关问题向所属部门反映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问题得不到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明知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其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强力机关,具有威慑力,应当予以介入,问题更容易解决。二是寻路求教。对所反映的问题究竟归哪个部门处理心里没底,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从公安人员的分析、帮助中获得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些情况的来访,非疑即难。如果一味强调此类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一推了之,可能会给上访群众带来很大伤害。这就要求我们接待一定要热心。“热”表现在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句问候,让群众和我们产生互动效应。一句“希望我们能帮助你们做点什么”的话语,让群众从心底产生信任感。
其次宣传工作要耐心。对群众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要耐心听,搞懂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有针对性的运用法律释疑解惑、疏通不满、宣传法律。例如被害人由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又一时得不到解决,情绪很难控制,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我们应当首先以稳定情绪为主,让他们把话讲完,把心头的激愤发泄出去,从其叙述的事件全过程中找出合理的部分,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予以肯定,来访人情绪必然冷静下来,然后就案件的全过程逐一进行分析,阐明问题的根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运用这种方法,当事人易接受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从而避免事态的扩大,避免重复访和越级访的发生。
三是解决问题要诚心。不论是疑还是难,最终总还是要解决问题,这就是说,群众提出问题,我们解决问题。这里讲的“诚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党要诚心,要有大局意识,保稳定的意识。我们为群众解决了问题,群众安心生产生活,从根本上避免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的发生。二是对群众的诚心,要诚心诚意的、认认真真的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当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来访即办”,即当群众说明来意后,能办的事,当着群众的面立即就办。
思考三:以信访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大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清除信访积案,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应本着既解决问题,又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人员,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对属于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绝不能护短;对一些因一时破不了案、查不清事实的问题,要开诚布公地向群众说明情况和原因,求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对坚持过高要求或无理纠缠的,要不厌其烦地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对不听劝阻,滋扰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处理,对一些事关政策法律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不能随便开口子,防止造成新的被动。要通过专项治理,增强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按照《信访条例》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如何在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减少错误和失误,如何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发生,如何在信访问题发生后认真、及时、一次性解决彻底,不留后遗症。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我们也要按《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业务、政治、德育知识教育。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切实解决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与现实斗争不相适应的问题。立足长远,注重建设,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改进工作,从根本上减少信访积案的形成。
思考四:要建立完善公安信访各种日常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牢固树立稳定也是政绩、稳定也是责任的新观念,做到经常过问和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信访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并由信访部门定期对各地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或考评。对哪些见了问题绕道走,或者对群众信访推诿扯皮,造成后果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作出严肃处理。从而为正确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各类突出社会矛盾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公安大信访格局。公安信访工作不只是信访部门的事,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对信访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一个警种、每一位民警都要树立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强烈信访意识,承担信访责任。各基层(部门)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最直接的责任单位,也是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关卡”,要严格按照“级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和原则,妥善处理涉及本单位(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督查、督办、协调、批评、建议等职能作用,对重大信访问题,需要哪一级部门参与,哪一级部门必须及时参与;需要哪一个部门处理,哪一个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处理。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因作风粗暴、工作轻浮以及处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督查督办。三是以人为本,要建立完善以人为本的科学决策制度和“敏感期”的信访排查制度等预防处理信访案件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非常重要,主要表现在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的社会管理、执法活动过程中,要转变观念,换位思维,做到尊重人权、依法办案、公开办事程序。要建立“敏感期”的信访排查制度。所谓“敏感期”就是指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因为这些活动具有领导级别高、人数多、影响大等特点,上访人认为这期间上访可能问题最容易解决,是被上访对象认可的一种求解方式。俗话讲: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不时出现的到市、上省、进京的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等现象,是社会矛盾的日益积聚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产物。但是如果我们公安机关不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必然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对做好“敏感期”的信访工作,立足点要放在抓早、抓小、抓苗头上,责任要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思考五:要积极探索建立公安涉法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1.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于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
2.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不少是由于在初信初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当前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扎实做好上访群众的稳定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必须以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为载体,以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为抓手,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
4.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一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那些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终结条件的涉法案件,及时启动终结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并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息访。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三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以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作者为三明市委常委、公安局长)
责任编辑:黄茂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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