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社会充满活力,人民安居乐业,政治大局稳定,社会管理有序。新时期民政工作主要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关系密切,作用重大。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其基本特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六方面:
1.和谐社会是富裕的社会,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贫穷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原因,俗语说:“穷则思变”,“变”,从客观上就带来了不和谐。只有从经济上加快发展,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人民生活一天比一天好,大家开开心心,安居乐业,这样的社会必然是和谐的社会。
2.和谐社会是活力的社会,即创造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由于社会开放公平竞争,为绝大多数的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破除了束缚人的创造活力和向前发展的各种障碍。例如逐步清除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的制度性的限制,使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的机会,从而减少不满和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严禁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大力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就激发了人们追求美好生活,促进社会发展的更大积极性。
3.和谐社会是公平的社会,即兼顾各阶层利益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社会各阶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形成合理的社会分配格局。例如:就业面的逐步扩大,城乡居民实际收入的差距不断缩小,国家加大落后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通过财税政策,调节各阶层收入,遏制两极分化。另一方面,扩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一些地方贫困弱势群体既能吃上饭又能看得起病,既能养活孩子又能供得起孩子上学,从而避免绝对贫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4.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即制度完善、管理有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民主与法治,积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切实保障其民主权利。同时,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和谐社会是太平的社会,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安全感的社会。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国改革开放26年来,人们生活富裕了,总希望天下太平,希望过上没有天灾人祸的安全日子。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之一,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要加快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建设,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
6.和谐社会是自我调整和不断自我完善的社会,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基本适应的社会。目前,中央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是对前几次在“三农”问题上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正是这个不断自我完善,不断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使整个社会更加平等,更加和谐。
二、新时期民政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民政工作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这表明民政工作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维护稳定、改革创新中,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是新时期民政工作范围广,接触面大,是社会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做好民政工作需要有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同努力。实践证明:没有政府主导,民政工作就寸步难行;没有部门配合,民政工作就步履维艰;没有社会参与,民政工作就缺乏活力;没有和谐社会,民政工作就难以开展。二是新时期民政工作又是做人的工作,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是民政部门的责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是民政工作的宗旨,由于民政工作重心在基层,根基在群众。因此,我们民政工作时时事事体现着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如果民政工作做好了,就能够进一步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目前,我们民政部门最重要的是靠政府主导,做好民政工作;靠部门配合,推动民政工作;靠社会参与,搞活民政工作;靠和谐社会,发展民政事业。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给新时期民政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民政工作在各级政府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职责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突出,民政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更加密切。四是新时期民政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构建和谐社会上,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由于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在所有的民政工作中,都要始终突出为民、利民的人本思想,坚持为民、利民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最高利益,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好标准。因此,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政工作与和谐社会有着密切关系。
三、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1.进一步提高民政开拓创新的能力。要使民政工作紧跟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扎实推向前进,就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和指导实践,提高民政开拓创新能力。既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又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服务本领。新时期民政工作涉及面广,难点多、矛盾多,这是客观事实。我们要善于思考,分析问题,抓住本质,把握规律,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实践是个大课堂,要到实践中去发现新问题、研究新特点、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要善于调查研究,经常深入基层,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学习、思考、实践,进一步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
2.进一步提高民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民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民政干部行为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提高民政依法行政能力,一是增强法制意识。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自觉在思想上确定不违规、不逾制的观念,公正、平等对待工作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二是抓好建章立制。法律法规是为民施政的根本依据,也是推动民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提高民政依法行政的能力,还必须建立健全民政工作规章制度,以完善的制度管人、管事。三是严格依法行政。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各项行政行为,权责统一,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并接受法律惩处。
3.进一步提高民政综合协调能力。民政工作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一项基础性和综合性的工作,不仅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而且开展一项工作难免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综合协调是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必备的重要能力。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一是增强大局意识。大局就是全局,就是发展趋势。增强大局意识,就是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从和服务大局。要从大局出发,整合力量,相互协作,推动工作的完成。二是善处各方关系。善于与协调的各方求同存异是协调的前提,只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尤其是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如涉及到群众利益时,要避免“与民争利”。三是善用协调机制。目前,为了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发展需要,民政工作已建立了两个工作机制,即:“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实施、各负其责、上下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前者是对整体民政工作而言,后者是对民政系统而言。在新形势下,根据工作需要,还建立了一些由民政部门牵头,或民政部门参与的协调机构,这些协调机构,进一步增强了开展民政工作的合力。
4.进一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民政的一切工作,都是“为民”。做群众工作是民政部门的天职,善于做群众工作是民政干部的本领。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一是丰富“为民”情感。胡锦涛同志强调“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做好“为民”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民政工作者要铭记于心、化为行动,做到“思民之所想,忧民之所愁,急民之所难,办民之所需”,“体察民情,善解民意,善待百姓,厚待群众”,培养“为民”的职业情感。二是躬行“为民”实践。群众观点是我们最基本的政治观点,群众路线是我们最根本的工作路线。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是民政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和权益的代言人、维护人。
5.进一步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的能力。民政干部职工队伍是实施民政工作的主体,如果主体能力不强,其他各种能力的提高也就无所依托。因此,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的能力至关重要,这种能力主要表现在抓班子建设,凝聚人心,培养和发扬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一是抓好班子。班子是一个单位的“灵魂、支柱”,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抓班子建设,提高领导成员思想境界和领导水平是关键。同时,还要加强班子成员团结,树立科学发展观,使班子成为团结协作、作风优良、务实高效、勤政廉洁、与时俱进的领导集体。二是凝聚人心。凝聚人心要靠事业,事业蕴涵理想和目标。要靠感情,赋予真挚感情,可以营造和谐,形成干事业的氛围。要靠机制,建立选人用人机制,使大家心齐,气顺、劲足、心情舒畅。三是培养和发扬好的作风。作风正、事业兴。我们民政部门要牢记“二个务必”,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观点,用典型引导、示范服务的方法推动工作。
作者为三元区民政局局长
责任编辑:林运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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