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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视角下台湾“存证信函”的写作要点 [打印本页]
作者: 应用写作 时间: 2015-11-3 20:48
标题: 法律视角下台湾“存证信函”的写作要点
实践中,人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实例:不少债主们(债权人)通过诉讼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却被判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其实,其中相当部分的债权人并不是不了解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考虑到债务人目前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诉讼也只能换回一纸“法律白条”,因而屡屡以各种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如面谈、电话、书信等等,希望以“提出要求”的理由使诉讼时效中断。但债务人对此往往否认,债权人也因难以举证证明自己“提出要求”的时间及内容而陷于败诉。即使有些债权人懂得委托律师发函、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也因为债务人一概以“收不到”“不知道”为推托而无可奈何。所以,明知无望,也只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都挤上诉讼这“华山一条路”。
其实,现实中,还有很多需要向相对人“告知”或提出“异议”的情形,也因相对人的避而不见或一概否认而束手无策。
我国台湾“民法”第95条第一项前段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非对话形式,即书信、函件之类。但一般不留底稿,对方也可能会否认收到,内容也难以确定。对这些问题,台湾有一简便、有效的方法解决:通过邮局向对方寄送“存证信函”。
邮局“存证信函”是一种由邮局来证明发信日期及发信内容的一种证明函件。它与法院的“存证信函”有同样效用。
存证信函最少一式三份,除寄送一份给收信人,须自留一份,邮局留存复本一份以证明该信函内容。如寄信人或收信人不止一人,则按双方人数相应增加份数。信函以双挂号方式邮寄,收信人收信后,在回执上签章,再由邮局寄回给寄信人。存证信函正是以这种方式,确认送达的效果,并通过邮局留存的复本及回执,作为法律上寄信人的“意思表示”已达到收信人的证明。
邮局“存证信函”在台湾的使用相当广泛。毕竟,在条件未具备,或尚未有必要时,跑邮局比动辄跑法院、公证便捷得多。
台湾“民法”对各种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定虽长短不一,但也都有过时的时候。台湾“民法”第129条就规定了“请求”可以中断消灭时效;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邮购或者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期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而这俗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与我国2013年修订、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内容相同。
另外,告知诉讼、保险理赔、办理汽车各项登记、房屋租赁等凡涉及各种需要告知、通知等事项的,都可以使用邮局“存证信函”,寄信人若日后有投诉、申诉、申请调解、诉讼等,存证信函都可作为有利证据之一,避免“空口无凭”的尴尬。
可见,这一纸文书,其背后是法律的一种规定。台湾“邮规”第三章第八节“存证信函”规定了这一文种的适用及制作方法:
一、特定用纸
存证信函须用邮局规定的格式用纸,可在邮局购买;如使用电脑自行制作,信函的文面、项目及文字应与邮局制售的完全相同,纸张尺寸用A4纸。存证信函用纸电子格式可从邮政网站下载。
用纸格式:一张至多有26行,一行至多20个字,邮资以字数确定。
二、撰写重点
为正确达到依法催告对方的目的,要写清“五要素”:人(当事人)、事(何种法律行为)、时(实施法律行为的时间)、地(法律行为地)、物(标的物)等重点。文字简洁,内容确实。文面工整规范,标点占一格,数字尽可能大写。
如内容较多,用纸2张以上的,骑缝处须盖寄信人的章,如寄信人为两人以上的,各人均应盖章。
三、修改方式
涂改、增删,须于栏外注明订正,删、插何字及字数,修改处必须盖章。
四、邮寄流程
邮寄时,邮局承办人员检查后,在信函末尾空白处盖上“此封邮件已于××××年××月××日以第×号存证信函寄送。特此证明。××局局长 盖章”。并盖上通信日期之戳章,然后开具“特殊邮件寄送收据”。另一封在邮局人员会同下,放入信函内邮寄。
收信人为二人以上的,要分别寄出。未收到信函的,不生效。
邮局保存的副本,三年期满后销毁。
当然,提出“请求”“告知”后,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台湾“民法”第130、135条分别规定:时效因请求、告知诉讼而中断者,若于请求后六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
而且,邮局存证信函是以明确收信人地址为前提。如果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可向法院申请“公示送达”,将法院交给的公示送达稿全文刊登于报纸,经过二十日即发生送达效力。
随着两岸法律界的交流、学习与日俱增,对彼此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可以互相借鉴,以保障人们更便捷、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作者:广东警官学院公共课教研部 刘慧明 来源: 应用写作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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