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条例是七类党内法规中的重要一类。抓好每一部条例的起草,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干和支架。
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广泛性。条例规范的对象通常是党内生活中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比较重大的问题,内容全面系统。如果是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一般问题或者具体问题,则不适宜用条例来规范。
二是原则性。条例所作的规定和要求比较原则、概括,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执行时可依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适合各自情况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三是稳定性。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其所涉及的对象行为起着约束作用。即使一些试行的条例,从实践中来看,往往也要执行5~10年的时间。
四是权威性。从制定主体上来讲,条例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无权制定。从发布形式上来讲,条例一般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发布。这就从制发的源头上保证了条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照执行。
条例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要提高一部条例的科学化水平,重要的就是必须注意合理地构造这三个组成部分。
(一)总则
条例的总则对整个条例具有统领作用。它是与分则、附则等相对应的条文和规范的总称,是整个条例的纲领和事关该条例全局内容的综合。总则一般是条例必备的组成部分。
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等。拟写条例总则要注意科学表述总则的各项内容。比如,关于条例的制定目的,写入的位置要正确,一般为第一条;格式要规范,一般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条例”;顺序要合理,当目的具有多项内容,需要用多句来表述时,一般采用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由近及远的顺序排列;内容要切实,不能把非目的性的内容写进去。
关于条例的制定依据,一般以党章、准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依据不宜写得过于笼统,也不宜过于具体;依据与目的可以合写为一条。
关于条例的基本原则,如有多项,应当按其内在逻辑顺序排列,一般依照重要程度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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