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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层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cfa 时间: 2015-10-27 16:12
标题: 基层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基层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的支持和配合下,积极开展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财政专户开设的代理银行、专户数量、开设依据、健全管理制度等方面重新进行了规范。但目前基层财政专户管理的机制缺陷依然存在,专户资金风险防范工作任重道远。
基层财政专户的现状
基层财政专用账户开设数量多、用途多、存款金额大、分布广。据对江西九江市10个县的调查统计,目前基层财政专户按照类型划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类型,如非税收入专户、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促进发展资金专户等;二是实行零余额管理专户,如集中支付零余额专户、集中支付过渡专户、工资津贴统发专户。财政专户最多的县级财政专户达到160多个,最少的县级财政专户也有40多个。基层财政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较广,包括需要进行专户管理的资金达30多项,而这些专项资金都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同一专户在不同金融机构有不同的银行资金账户。同一性质的资金开设专户过多,专户开设依据不一。同时,同一专户在不同的金融机构还开设有多个子账户,开户的依据不统一,有的以文件和法规作为开户的依据,有的则以政府抄告单、会议纪要作为开户的依据。
基层财政专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专户种类多、数量多。2011年江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财政专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解决了原来财政专户户头多、分布广的现象,但财政专户种类多、数量多的情况仍然存在,出现了部分同类资金多头开户现象。据调查,少数县级财政部门对资金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账户还没有全部归并,如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两个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两个清算备用金专户等。
(二)财政专户开立撤销不规范。目前基层财政专户的开立、撤销还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不规范,如外债管理专户分散在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乡财局、非税局等多个业务部门,没有统一归口国库科(股)管理;财政专户在商业银行已开立或撤销,但在人民银行没有备案或注销;部分预算单位开立的特设账户挂靠财政局名义,出现人民银行备案数与财政局实际户数相差较大的问题;商业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网点数没有减少,按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一个网点代理财政业务,据调查,同一家商业银行多个网点代理财政业务现象依然存在。
(三)财政专户资金监管缺位。由于大量预算专项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使国库部门难于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实行有效监督,而商业银行又没有国库资金的监督权,财政专户资金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在预算执行中人民银行国库难于监管,由于财政专户开立过多且过于分散,形成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并存局面,被转出财政资金处于监管“真空”,容易导致违规操作现象发生,影响了财政专项政策实施,财政资金风险隐患难于根除。
(四)扰乱了金融秩序。从基层情况来看,财政资金是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重要来源之一,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想尽各种方法争取财政专户的开立,有的金融机构甚至以违规、放松管理和存款利率优惠等方式吸收财政专用存款,竞争的结果造成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频繁开户、多头开户,财政存款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搬家,基层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存款任务,存款竞争更加无序、激烈,这样加剧了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不利于金融的稳定。
完善基层财政专户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一是规范财政专户的审批制度。要进一步理顺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管理程序。二是建立财政专户省级备案制度。建立省级财政部门“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市、县财政部门可通过该系统控制本级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建立财政专户省级备案制度,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财政专户建立永久性档案,对新增、撤销、变更的财政专户在本级备案审批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二)强化开户银行选择制度。进一步完善择优选择代理银行的机制,在当地择优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健全对代理银行的定期考核机制。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严格规范选择代理银行的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
(三)强化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和完善对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纪委监察、财政、人行、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把财政专户工作搞好。纪委监察部门要抓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督导,对检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人员的直接责任;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要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上级财政要加强对下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财政专户资金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排查,查缺补漏;人民银行要发挥对商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检查作用,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式,加大对财政专户检查的力度,规范财政部门开户和使用财政专户;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完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应与人民银行联合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对财政专用账户的开户条件、开户银行、资金性质、账户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人民银行利用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功能,依据内设机构和专用性质开户,防止财政专户一个户名下设多个子账户;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系统,完善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档案制度,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商业银行要从财政专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方面加强管理,监督财政专用资金专款专用。
(五)强化财政资金的管理。一是构建财政资金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对财政资金管理风险点进行逐一排查、分析风险源、排查风险点、界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二是建立财政资金对账制度,基层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基层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财政专户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账制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是人民银行要加强拨款账户审核,要求财政部门提供拨款对象及账号,同时提供开户许可证的核准号,从源头上把好财政资金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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