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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提升审核“四风”违纪问题能力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kxy3999 时间: 2015-10-8 08:54
标题: 对提升审核“四风”违纪问题能力的思考
变难点为能力提升起点
——对提升审核“四风”违纪问题能力的思考
自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加强执纪监督问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严肃查办违纪案件,党风、社风、民风得到明显改善。
然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过程中尤其是对“四风”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阶段,也出现了一些对政策、制度、机制不好把握的问题,在审查违纪时产生一些困惑,亟须研究解决。
审核“四风”问题的难点种种
处理意见统一难。一是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类问题时常遇到不同意见,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状况。二是与对待贪腐问题不同,有些领导干部对违纪人存有同情心态,在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征求意见时,有关党组织不愿意提出处分建议,或者尽可能提出从轻处理意见。三是一些违纪事件经过了涉事单位正常审批流程或集体研究决定,牵涉干部较多,主要领导存在“法不责众”的观念,对是否严格按规定办理存在顾虑。
定性处理依据难。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内容广泛、问题具体,但当前配套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有的有原则规定无具体细则,有的虽有规定但陈旧过时,有的则无明确规定。上述问题的存在,让执行者难以把握,让执纪者难以衡量,增加了案件定错与定性难度。
案件量纪平衡难。实践中,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认定标准和相应处理标准不明确,执纪平衡上难以把握。在什么情形下给予组织处理、什么情形下给予处分,是单处党纪、单处政纪,还是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理,在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单位存在处分轻重不一的问题。比如处理公车私用问题,有的地方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地方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有的地方予以免职处理,有的地方则仅作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办案程序规范难。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一般都是轻处分案件,有的办案部门对程序、证据、手续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证轻书证、重本人交代轻证人证言的“三重三轻”现象,后期审理阶段提出完善建议后,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同时,这类案件主要来源于媒体曝光、暗访发现、专项检查、上级交办等,大部分案件为了及时上报、通报曝光,都会要求“快查快结”,而审理部门过于纠缠办案部门程序问题又会影响工作任务完成,有时只可能对核心程序、证据和手续进行审核,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理部门对程序、证据、手续的审核强度。
证据取得审核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一般发生在私密场合,违规公款吃喝、违规赠送礼品礼金、公款国内(外)旅游、滥发津补贴等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此外,这些违规问题的发生都具有即时性,事后查证存在一定困难。
提升审核“四风”问题能力的思考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要求,要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总结“四风”问题审核经验,变审查难点为提升能力的新起点,全面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能力。
加大惩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守纪氛围
作风建设之所以取得目前的成果,关键在于全党自上而下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驰而不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要保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韧劲耐心,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二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创新审理工作方法,确保所审理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要不断加强典型案件通报发挥警示作用,以发生在身边的事例倒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认识,增强守纪意识,营造守纪氛围。
强化法治思维,规范案件审理工作
继续沿用对津补贴、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违纪行为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解释的好做法,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各类行为制定单行解释,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处理情形、处理依据予以明确,实现对各类违纪行为处理定性一致。
借鉴司法机关对立案标准制定司法解释的经验,对当前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各类行为制订立案处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执纪尺度,尽可能实现各省区市的执纪相对平衡。
针对陈旧过时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问题及时研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明确具体内容。
加强案例指导。2014年,中央纪委7次对3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明确审理这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要继续通过出台类似的执纪指导意见、案例,并适当增加定性及其依据等相关内容,更好地起到指导作用,提升执纪部门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审理工作效率
改进案件调查方法。针对不同性质案件,明确调查和收集证据的重点,并用系统思维的方法开展工作,注重证据收集的系统性、全面性,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全面收集证据。
改进审理方法。对时间紧的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形成合力,既审理把关,又协作配合。要探索制定简易办案程序规定,对违纪情节较轻或自愿认错的一般性案件,且应当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案件,简化案件调查和审理程序。
提高审理人员素质。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高事实认定、证据审核、程序和手续监督等方面的业务能力,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及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加强实证研判,有效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全国查处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运用好反腐“大数据”,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要组织力量对已经出现的一些规避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进行必要的实证研究,及时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新对策,便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整新的工作思路,更新办案知识和手段,用好现代信息技术等与时俱进的手段及时查处,做到情况发现及时、事实甄别仔细、审核案件不出差错,以纪律审查的成效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湖北省武汉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薛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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