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政府干预婚姻家庭案件的力度。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方面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因此,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加强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行政干预。设立专门的防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机构,以明确相应的监督责任。如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援助问题,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如文化部门应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社会丑恶现象对婚姻家庭的严重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平等的婚姻家庭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又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受害者出具已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再如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做好在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案件。
2.强化司法机关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干预。司法干预是国家机关运用国家法律手段来实施达到其目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显现强有力的强制性,成为最有效干预婚姻家庭案件的最后手段。当前,社会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它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是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案件可以签发一种保护的律令,来调解婚姻家庭的岐型;二是对于构成犯罪的婚姻家庭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三是增设保安处分,明确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虽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
3.强化社区组织对干预婚姻家庭案件的介入。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应将预防和制止社会丑恶现象纳入社区建设,使之成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职能。一是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婚姻家庭的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二是开展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区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因此,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作用迫在眉睫。
作者单位:泰宁县司法局
欢迎光临 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http://caiyes.cn/)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