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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征迁工作的若干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宁泰秘书    时间: 2009-2-26 11:23
标题: 关于征迁工作的若干思考
●何俊良



  如果说计生工作是上世纪90年代基层干部遇到的最难的事,那么征迁工作就是本世纪基层干部最难做的工作。征迁工作关系着地方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日益成为群众瞩目、社会关注、党和政府关心的焦点。如何使征迁工作既保障加快发展的用地需求,又维护好被征迁对象的利益,是我们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征迁工作的难点及成因
  1.宏观政策与微观操作上的矛盾。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征迁工作进行系统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条例、办法,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尚未系统化,而且相对宏观,在具体操作中较难执行。同时,这几年实行日益从紧的宏观政策,紧缩“地根”,造成地方在措施上与国家宏观政策对接存在问题,甚至会出现同一征迁项目前后所依据的宏观政策不一致的现象,客观上使具体征迁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2.房价快速走高与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滞后的矛盾。近几年来,房价的直线攀升,带动了地价的快速上扬。与此同时,大多数补偿政策由于在制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房价走高、物价上涨的因素,跟不上形势发展的变化,无法满足被征迁对象日益高涨的补偿要求。而且补偿政策的更新调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客观上促使了被征迁对象产生等待观望的心理,延后了征迁工作的计划进度,导致征迁工作出现反复和波动。
  3.征迁面广、规模大与过渡房、安置房源紧张的矛盾。大面积、大范围、快速度的推进征迁,对被征迁对象的住房安居、劳动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措施难以同步到位。大量的被征迁对象因为动迁而需要寻找过渡房和二手房,带动房租价格一路飚升,很多被征迁对象一时难有“落脚之地”,造成被征迁群众生活存在许多困难,由此害怕征迁,甚至产生抵制征迁的行为。
  4.失地农民对安置方案分歧较大与村级组织在征迁工作中作用弱化的矛盾。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每一道程序都至关重要,任何一个环节村民意见无法通过,都会阻碍工作进程。其中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是争论的焦点,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能生效。无论是货币安置、实物安置、异地安置或综合性安置,不同群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很难形成一致意见,甚至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而一些村级组织在征迁工作中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的能力日益弱化,起不到应有的领导核心作用。
  5.征迁对象对补偿的期望值与征迁工作主体实际补偿间的矛盾。征迁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后都要集中到利益分配这一问题上来。从被征迁对象的角度看,他们对安置补偿的期望值,必然随着房价、地价、物价的持续上扬而抬高,希望能实现安置补偿的利益最大化。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被征迁对象的期望值较高。一些地方安置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较为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一样,甚至于同一时段同类地块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造成工作难做,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特别是一些由开发商自行征迁的地方,对少数难缠的征迁户进行暗箱操作,暗地里提高补偿标准,产生征迁不公平现象,造成其他被征迁对象对安置补偿差异的攀比。二是一些历史原因造成被征迁对象的期望值较高。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规划或房产部门管理不严或不善等,许多无规划手续的民居建筑以违法占地补办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有的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造成了有证、无证权属方面的问题。对这些建筑面积,被拆迁对象也要求按合法面积进行补偿,给征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三是一些被征迁对象由于自身因素人为拨高安置补偿期望值。一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被征迁对象,因征迁原因,生活出现新的困难。由此而造成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都转嫁到征迁上来,抵触情绪较大,利益期望值较高,要求通过征迁一揽子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还有一些征迁对象受到利益驱使,想借征迁之机向征迁人提出过高的要求,产生征迁“钉子户”。从征迁人来说,在征迁过程中协助和帮助被征迁对象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困难是理所当然的,但难以一一满足他们的诉求,是导致征迁难以顺利进行的主要方面。
  二、对策和建议
  1.规范征迁工作。必须完善法规政策。国家要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征迁工作规范性法律,在法律上对征迁工作进行规范化、系统化。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据规范性法律,立足省情、市情、县情,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征迁工作条例、办法或实施细则,既继承国家法律精神,又便于当地实际操作。要规范征迁主体。根据征迁项目不同性质、不同用途,合理确定征迁主体。对于关系全民利益的公共型工程,地方政府当仁不让地成为征迁工作的主体,履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积极采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操作。要规范决策行为。政府在制定相关的征迁决策时,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年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把征迁力度、发展速度和群众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解决好群众安居、就业等实际困难。把有效化解因征迁而引发的矛盾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抓发展,也要促和谐。对征迁工作中遇到的文物、古迹、遗址、珍贵树木以及需要保护的设施,制定合理方案,切实加强保护。
  2.公开征迁政策。形成浓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组织各种入耳、入眼、入心的报道,大力宣传实施征迁项目对促进发展、美化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征迁氛围。要强化政策宣传。征迁机构、征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小册子、信件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强化征迁地块适用的征迁政策、补偿标准的宣传,特别是对征迁优惠政策的宣传,动员被拆迁对象主动实施征迁行为。要做好解释工作。征迁机构要主动入户,通过召开座谈会、对话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听取被征迁对象的意见和诉求,耐心细致、有理有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好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3.妥善安置补偿。完善安置补偿标准。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物价、房价的波动,及时调整安置补偿标准,不能使征迁对象的补偿标准与现实土地和房价的差距加大,防止发生“因拆致贫”现象。尤其要解决相同地区、同类地块项目补偿标准不统一问题,坚决制止补偿时暗箱操作的行为。正视因历史原因产生的无证权属方面的问题,进行严格区分,对合法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对无证面积可以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要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加快建立“以土地换社保”机制,充分借鉴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金包银”模式、“三三制”模式等经验做法,健全有效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全网络,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征迁实施者要及时与被征迁单位、群众进行沟通,将村级组织纳入征迁的政策处理环节,制定出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方案,对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任务目标、疏导安置方式、补偿奖惩都做出明确规定和详细解释,确保获得大多数被征迁对象的认可。
  4.促进依法征迁。组建征迁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建立灵活高效的征迁工作组织体系,制定科学严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专兼职征迁工作队伍的培训,使其吃透征迁法规和政策精神,熟悉区情和群众诉求,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成为政策的执行者,工作的落实者,征迁的协商者。教育和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迁、有情操作、文明办事,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一把尺子、同类条件、同样情况、同等补偿,最大程度地保证被征迁群众的利益,在群众的理解与信任中推动工作。要关爱弱势群体,体现优抚政策。对于被征迁对象中的特困户、五保户、重症病人、残疾人员,征迁工作人员要实地调查摸底,掌握他们的生活现状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在政策的执行上,坚持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尽量予以照顾,并帮助他们安排好搬家过渡以及征迁后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真正做到“无情拆迁,有情操作”。要坚持依法依规,运用强制措施。对于“钉子户”,首先,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通过积极协商解决。对经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漫天要价的“钉子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站在维护大多数征迁对象的公平利益上,依法做出行政裁决。对拒不履行裁决的,依法实行强制拆迁。同时,积极做好强制拆迁的相关配套工作,组织法院、司法、信访等部门在拆迁现场成立调解小组,当场调解或受理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保障征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健康顺利地开展。

  (作者为中共三元区委副书记)
  (责任编辑:陈   锋)


作者: gjb8625872    时间: 2009-2-26 11:23
严重支持
作者: 宁泰秘书    时间: 2009-2-26 11:23
象楼主这样出色的帖 无论沉到么地方 都像漆黑中的萤火虫一样 那样的鲜明 那样的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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