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三明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及省委《建立选人用人公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坚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把“六关”,有效地防止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市委共调配干部1826名,其中提拔正处级干部123名(领导职务64名),副处级干部311名(领导职务212名),没有出现“带病上岗”、“带病提拔”问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反映较好。特别是2003年和2006年县级领导班子换届,市委选拔、推荐的人选在选举中全部高票当选,一大批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走上领导岗位,推动了全市风正气顺、人和业兴良好氛围的形成。
一、坚持选任标准,把好用人导向关
导向正确,才能保证选人用人上的风清气正。近年来,市委始终把坚持公正用人导向作为干部工作的关键来抓,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福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五重五不简单”用人方法和要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看干部,以群众公认选干部,凭正确政绩用干部。在配班子、用干部中,努力做到配好、配强、配齐、配顺并适当超前,具体体现为“五个坚持”:一是坚持政治为先、用靠得住的干部,引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二是坚持能力为本、用会干事的干部,鞭策干部抓紧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是坚持责任为重、用肯干事的干部,激发广大干部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投入工作,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只争朝夕抓落实;四是坚持实绩为要、用干成事的干部,促使干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创造出经得起历史、群众和实践检验的政绩;五是坚持廉洁为贵、用干净的干部,勉励干部既干事、又干净,既敢闯敢冒、敢做敢当,又遵纪守法、从严律己,在全市上下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氛围。由于坚持了正确用人导向,一方面把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另一方面激励更多干部提高素质,从而为市委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提供了广泛的人才基础。
二、坚持群众公认,把好提名推荐关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考察对象的确定是最关键的环节。我们始终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任干部的必经程序,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凡是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在推荐过得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组织部门在组织民主推荐时,根据实际情况,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扩大参荐人员范围,注意把握参与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了解情况的干部群众都能平等表达自己的意愿,保证推荐的质量。二是会议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一方面,普遍采取了会议投票推荐办法,注意从总体层面上掌握情况,并通过科学设制推荐表,对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进行分别统计,力求从不同层面了解民意情况,两者综合分析;另一方面,重视个别谈话推荐,有的还进行二轮民主推荐,通过相互印证比较,力求民主推荐的真实性。三是重视推荐结果与综合分析得票因素相结合。我们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既充分尊重得票结果,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在实际操作中,既考虑有较高的推荐票,又不完全以最高票取人。主要看是一次性突然高票还是多次推荐时都是高票,多次高票的原则上确定为考察对象;同时认真分析多次高票但因岗位等原因变化造成推荐票较低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不简单地认为是群众不公认,而把这种类型的干部排除在考察对象之外。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还考虑中共党员与非中共党员干部、男性干部与女性干部、汉族干部与少数民族干部、党政部门干部与企事业干部等因素的影响,在票数比较接近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非党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对主要领导得票较低的情况也作具体分析,如果是因平时敢抓敢管而造成票数较低的,也不轻易排除在考察对象之外。同时,特别注意防止在民主推荐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对利用请客送礼、打电话、串门子等形式公开或隐蔽拉票的,一经发现查实,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属于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资格。在此基础上,再通盘考虑拟任职位情况、班子结构需求和任职条件要求等,从符合任职条件和职位要求且得票较多的推荐人选中,按照多于拟任职位人选1—2人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三、坚持公开透明,把好考察评价关
把好考察关是严防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前提。为此全面实行了考察预告制和差额考察制,扩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干部综合考核办法,努力使干部考察评价更加客观、准确和公正。一是延伸考察范围,在求广上下功夫。按照市委提出的“注重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注重看干部的作风,注重看干部的政绩,注重看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的要求,我们既注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单位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又注意把考察的触角延伸到考察对象的生活、社交等各个方面,通过找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与考察对象接触较多的人员谈话,认真听取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向纪检(监察)、检察、综治、计生等部门及考察对象所在社区党组织发放《征求意见表》进行考察协审以及民意调查等各种渠道,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八小时之外“生活圈”、“社交圈”的实际表现,全面把握考察对象在思想、工作、作风,特别是廉洁方面的情况,为准确评价考察对象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二是领导亲自考察,在求深上下功夫。针对干部考察中一些干部存在的不敢、不想、不愿反映真实情况的状况,每逢领导班子换届或重大人事调整前,市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身体力行,深入基层,通过与班子成员个别谈话、交流谈心的方式,近距离、深层次地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其他信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进行综合评价,在求真上下功夫。在2003年和2006年县级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工作中,市委实行干部评价会审制,要求市委组织部在选配干部考察组成员时,有针对性地从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抽调部分熟悉经济工作的同志参与干部考察工作,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从业务的角度客观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作为干部综合评价的有益补充。考察结束后,会同市纪委、市委党建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计生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情况,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意见,为市委使用干部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坚持公道择优,把好讨论决定关
市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酝酿、讨论决定程序和要求操作,对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民主推荐得票少、群众支持率低,存在问题或有问题尚未查清的干部,不上市委常委会讨论。一是严格履行酝酿和讨论决定基本程序。市委组织部先召开部务会议,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拟任人选,而后市委在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市委组织部再召开部务会确定提出拟任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市委组织部在向市委提交干部任免意见前,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征求有关分管领导和部门的意见,向市委汇报干部情况时,同时汇报征求意见的情况。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市委十分重视干部任用前的酝酿工作,坚持把它作为干部任前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市委组织部门坚持召开部务会议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干部考察情况,在此基础上酝酿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并按照规定,主动征求有关单位、领导的意见,再向市委汇报拟任人选征求意见情况;市委主要领导亲自听取有关领导意见,充分酝酿。2006年县级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工作中,为配好配强配齐班子,市委就换届人事安排初步建议方案,先后反复多次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16名拟提拔任用干部,以书面形式向纪委征求意见。三是实行任免“票决”制。早在1999年10月,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所有干部任免时就采取了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2000年3月开始启用电子表决器。在此基础上,2003年12月,市委又制定下发了《中共三明市委全委会对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新提名推荐人选的表决办法》,使“票决”工作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截止目前,已对18名县(市、区)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34名市直部门正职拟任人选的任职,进行了市委全委会“票决”或者征求了市委全委会全体委员意见。
五、坚持重在预防,把好任职监督关
我们注重预防在先、关口前移,加强组织对干部任职前的监督,落实干部群众对干部任职前的监督权。一是做好任职前公示工作。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做到深入细致,准确真实。对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拟任职人选的问题,逐一派人调查核实,并召开部务会充分讨论斟酌调查核实材料,对有疑问的或表述不够准确的,进行补充调查核实或修改后再次召开部务会研究审定,最后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在没有查清之前,不急于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自2000年开展干部任前公示以来,市委共分别公示了51批484名拟任职人选,有7名拟任职人选被暂缓提拔。在2003年县级领导班子换届中,市委组织部对各县(市、区)委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对各地调查事实与所在地党委意见有出入的,商市纪委、计生、综治等部门重新予以界定,并根据核查审理情况,对其中的26名干部,明确提出了“一票否决”、暂缓提拔、慎重提拔、酌情提拔的建议意见,为市委酝酿、选配干部提供可靠依据。二是实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分不同情况,主要由市委书记、分管党建的副书记、纪委领导和组织部长对拟任对象进行集体或个别谈话,对廉洁自律提出明确要求,打好“预防针”。对非选举产生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能胜任现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不能胜任现职的取消试用资格,按原职级安排工作岗位。自2002年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以来,有1名干部因试用期满经考察不胜任现职,被取消试用资格,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三是加强对任职后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执行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谈话制度和诫勉等制度,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2002年以来,共对4名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有292名报告重大事项311件,72名回复组织函询。
六、坚持公正严明,把好责任追究关
我们坚持遵守干部选任工作纪律不放松,严明干部选任工作责任,严肃查处违反干部选任工作纪律的行为。一是严格遵守干部选任纪律。在选任干部过程中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二是实行干部选任责任制。制定下发了《中共三明市委关于党委选拔任用干部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委发[2000]20号),市委办分别转发了《党委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责任制暂行规定》(明委办发[2000]10号)和《领导干部个人向市委推荐干部责任制暂行规定》(明委办发[2000]11号),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建立了《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专题汇报制度,要求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党委每年必须向市委专题汇报一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主要领导和分管干部工作以及组织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时和民主生活会上要汇报《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三是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市委组织部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每年都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结合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对个别县(市、区)或市直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自2000年以来,市委组织部已经对4个县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提拔科级干部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分别撤销了违规的6名干部的任免决定,并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提高干部监督信息的综合运用水平。市委组织部不断健全干部监督信息网络,及时将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重大事项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受处分情况等输入干部监督信息库,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和运用,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推荐后备干部等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责任编辑:陈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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