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把党组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为党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总依据和总遵循。
“酝酿”18个月 “党组工作条例”出台
2013年11月2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中共出台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发布,明确了30余项制定、修订、健全、完善的法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就在其中。
从“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目标,至今恰好18个月,昨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从严治党,强调党的制度建设,制定党组工作条例,明确党组的设立、职权职责和工作方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重大作用。
1 党组不是一级党委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章,专章对党组的任务、设立等,作出了规定。
党组的任务包括五方面: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可以成立党组的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
党章还规定,“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因此,党组不是一级党委。党组代表上级党的委员会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
2 党组不能直接接收党员
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首先是产生方法不同,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的。
“党委”和“党组”的权力也不同。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没有这个权力;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条例》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第二条首先明确了党组的重要地位。
“现实中,党组与机关党委这两个概念很容易被混淆。”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分析指出,二者在性质、地位作用、产生方法、职权职责上均有不同。党组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在单位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比如财政部党组,党组的职责为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问题;而机关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单位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比如财政部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的职责为领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党组制度从1945年党的七大就正式建立,该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路径。“但长期以来,党组制度除了党章中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指出。
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其中中央批准设立的139个,省(区、市)党委批准设立的2013个,市(地、州、盟)党委批准设立的1.7万多个,县(市、区、旗)党委批准设立的5.7万多个,还有一些党组由上级单位(企业)党组直接批准设立。
“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实践中,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这些都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要求,不利于保证党组作用的充分发挥。”北京大学教授强世功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强调党组要真正在所在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
“目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因此,完善党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甄小英说。
在谢春涛看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世功则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
聚焦党组运行突出问题,四大内容创新引人关注
《条例》共8章39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大板块。三大板块对党组的性质地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党组制度运行各环节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聚焦党组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纵观整个《条例》,四大内容创新引人关注:
——强化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强调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条例》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条例》设定了以下制度:(1)领导制度。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2)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3)备案制度。党组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4)党组书记述职制度。上级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5)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对党组及其成员进行考核。(6)列席会议制度。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加强对党组决策的监督。
“这些制度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党组能聚精会神把党建工作牢牢抓在手中。”谢春涛认为。
——凸显了党组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更好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
《条例》强调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对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党组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甄小英表示,“这是《条例》根据新形势作出的规定,对于强化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实践中一些党组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有重大作用。”
——规范了党组设立,完善了党组职责。
针对实践中党组设立条件不够明确、范围不够统一、程序不够规范等情况,《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由于党章对党组的职责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党组职责与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职责经常出现交叉,《条例》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强调贯彻民主集中制,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
《条例》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在议事决策程序方面,《条例》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条例》对党组会议召开次数、召集与组织、讨论与表决、决策执行等程序性内容也作出了全面规范。
《条例》对党组运行机制全面系统“设计”
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运行规范全面而系统。《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条例》详细规定了“应当”和“可以”设立党组的对象。此外,党组的设立程序也有严格规定,《条例》规定党组设立分为主动设立和申请设立,并且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相较于《党章》中对党组成员配备的原则性规定,《条例》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党组成员的配备结构和数量、党组书记的配备、党组成员任免等。比如“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甄小英表示,对党组成员配备进行细致规定,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党组成员配备不统一的问题。
就党组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对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7类重大问题进行了列举,比如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五条特别明确了国有企业中党组和董事会或经理层的职权划分,“比如规定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等,这有利于解决党组在企业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协调统一的问题。”甄小英说。
强世功认为,《条例》中规定,在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这体现了党规与国法的相互衔接。
关于党组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形式,《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会议党组成员的到会人数、表决人数,《条例》规定严格,比如“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在谢春涛看来,这些约束有利于防止“一把手”一言堂、权力过分集中,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工作部门,设立的是党组性质的党委,此类党委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它的设立依据为《党章》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目前,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行政学院等9个中央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设立了党委,这些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均由党中央直接批准设立。
“由于缺乏相应具体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设立、职权职责、议事程序等不够规范、不够统一。”谢春涛说。考虑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条例》第七章专门对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工作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性质、地位、设立、职责等,从而实现对党组(党委)规范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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