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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和谐社会理念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 [打印本页]

作者: 宁泰秘书    时间: 2009-2-26 11:22
标题: 用和谐社会理念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
●陈 华

         ——对三明市七年来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调查与思考

  当前因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因素,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本文通过对三明市2000年以来7年间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调查,分析总结处置中的得与失,探求用和谐社会理论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思路。
  一、三明市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做法
  进入21世纪以来,三明市在社会和谐稳定的大背景下,仍然存在诸多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其中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较为突出。其主要类别:一是聚众围堵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二是聚众阻塞交通。三是聚众滋事骚乱、聚众械斗。四是聚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呈现规模大、时间长、对抗程度较激烈三个特点:一是事件起数趋多,参与规模趋大。二是策划组织越来越严密,持续时间越来越长久。三是暴力对抗程度趋向激烈,化解处置困难增大。
  三明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区分性质、讲求策略,把握时机,严格依法,冷静稳妥”的处置方针和“清醒、冷静、坚定、有为”的处置工作指导思想,有效化解和处置了各类群体性事件。
  一是始终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都能迅速召集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防止了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和激化。
  二是始终坚持“三慎”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强制措施的“三慎”原则,特别是针对有合法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更是做到慎之又慎,努力避免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避免将具有武装性质的公安队伍直接推向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同时,在依法处置工作中,充分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做到“两个防止”,即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使事态扩大。
  三是始终坚持因情施策。坚持“因情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握好工作对象的层次性,区别对待、分而治之。公安机关一方面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履行应尽的职责;另一方面又切实做到不越位,对处置工作中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使用强制措施不适合、时机不成熟的,认真向党委、政府做好解释工作,取得党委、政府的理解。对煽动、策划、挑头闹事的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密切注视,掌握动向,待获取确凿有力的证据后,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依法处理。
  四是始终坚持信息先导。把情报信息工作贯穿于各个处置环节,专门组成情报信息组,全程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对事件动态发现得了、控制得住。事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及时提出处置的工作建议;事中,密切掌握事件发展动向,分类分头工作;事后,跟踪掌握,及时了解处置后的动态情况,并积极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二、三明市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反思
  虽然我市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能得到依法有效地处置,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但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有些群体性事件处置后至今仍留下“后遗症”。因此,认真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和教训,对今后更好地做好处置工作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反思一:群众利益观念不够到位。少数基层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群众利益问题敏感性不强,缺少应有的大局观念和政治敏锐性,没有及时接待和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的问题和要求,有的互相推诿扯皮,再加上法制意识淡薄,平常言行随意,结果授人以柄。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凭“长官意志”行事,导致问题越积越多,小事拖成大事,本地可以解决的事拖成要越级解决。
  反思二:矛盾动态反馈不够及时。一些部门平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理,产生矛盾纠纷和冲突后,一方面没有能力去有效化解和消除,另一方面又想随意“打发”,敷衍了事。等到一发不可收拾、“火烧眉毛”时,才开始认真对待。由于对前期动态了解掌握不够,使领导在决策和对事态的处置工作中造成被动,失去了工作主动权。
  反思三:“三慎”原则不够落实。个别地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意区分事件的性质,群众稍有过激言行,就认为已经“触犯法律”,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理相关人员,把“依法处理”变成“运用法律打击处理”。个别地方领导甚至随意指令民警抓人,造成抓人和放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结果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增加了对立情绪,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三、以和谐社会理念指导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处置工作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高度重视,诚信相待,灵活处理。首先,群体性事件危害和谐社会建设。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舆论关注,社会关注,上级领导也关注,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群体性事件多了,不仅影响到一个地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的落实,而且本身也是一种不和谐的症状。可以说,不能有效地、及时地、妥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其次,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和谐的原则、和谐的方法。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目标、一个方向,而且也是一个过程,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具体实践。不能说群体性事件影响和谐,就采取压服的办法,靠暴力的手段,那样只能导致更大的不和谐。所以,我们做工作要尽最大努力增加和谐因素,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第三,妥善处理好一起群体性事件,就是做好一批群众工作,就是增进社会和谐。妥善处理好一起群体性事件,做到当事人满意,社会满意,就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实现。如果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够带动、促进同类问题的系统解决,则社会矛盾必然大大减少。第四,处置群体性事件要特别强调政策指导。在政策与法律的运用上,体现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应有的高姿态和自信心。要有执政为民的爱民心,充分的政策灵活性和大度的宽容心,我们才能有一个好的立场和出发点。如果过多地在群体性事件本身的行为细节上计较,就很容易引致政府同群众的对立。
  (二)从不断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对话为先,调处为先,解决问题是关键。首先,领导重视,亲自介入。除了少数突发性事件以外,群体性事件的酝酿和形成一般情况下都有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问题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从量变走向可能引起质变的过程。既然事态发展到这一步,就意味着相关的职能单位、职能部门、责任领导,在按部就班的情况下常规程序已经无力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才使矛盾的焦点指向了上一级。因此,“群众利益无小事”,领导要重视矛盾的化解工作。其次,稳住心态,冷静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由产生到聚集,发展到一定严重程度,已经是非正常的表现形态,但是,群众乱,我们不能乱。从决策层讲,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能急于求成、自乱阵脚。矛盾的化解一定要有个过程,这个过程的长短取决于我们做工作的力度和到位程度,有时候太急反而欲速则不达。第三,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和原则去解决,也就是说要靠说理说服、靠教育疏导来解决。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用不合法的手段和形式表达合理的诉求,其主题始终是要求解决问题,讲执政为民,就是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真心实意地来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平心静气地来与群众共商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建立起平等的对话机制。如果这时候我们把注意力仅仅集中在“是不是违法了”、“够不够法律处理了”,那就很容易使处置工作偏离正确的轨道,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同时也违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第四,只有立足解决问题,才能釜底抽薪。一时的劝导、疏散,只能是暂时的平息,一旦死灰复燃,事态就会升级,处置的难度也就更大,归根结底,群众是要求我们帮助解决问题,只要问题解决了,事件就能真正平息。表达的形式是否妥当,那是另外的问题,只要是合理的诉求,都应当设身处地、想方设法地帮助群众去解决,这样才能赢得主动。群众的诉求也有多种情况:一是合理合法,有政策依据的,就应立即办理。二是合理合法,也符合现行政策,但属于过去没有办好的历史遗留问题,那就应当积极努力地去解决,决不能把难办的事往后拖,拖来拖去只会越拖越被动。三是诉求合理,但与现行政策相矛盾,也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而是要积极主动地帮助群众去汇报、去争取。反过来,如果我们对这种合理诉求视而不见,只会引发更多、更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四是完全属于违法闹事的,要在科学把握火候的前提下予以果断处置。处理群体性事件,特别要注意在事态暂时平息后的工作跟进,对承诺的条件必须按时兑现,以取信于民。
  (三)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来认识群体性事件,要明确责任、分清主次、区分缓急。公安机关是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最多、最累的单位,是职责所在、责无旁贷的。但是,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时刻在警醒我们:公安机关不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角。而对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只能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维持秩序,协助处置。首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责任。这件事因哪个单位引起,或者这件事涉及哪个部门哪个地方主管,就必须由哪个部门哪个地方的领导出面为主负责处理。其次,公安机关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公安机关的作用主要是维持秩序,掌握动态,提供信息,配合协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地位只能是辅助地位,作用只能是辅助作用。第三,要明确强行处置的条件。慎用警力不等于不用,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应果断采取强硬措施强行处置,比如强行驱散,制止打砸抢,抓捕为首分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强行处置是在所有其他工作都无效或者来不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的最后措施,也是党委、政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最后保障。但是,强行处置措施极易引发难以预料的后果,所以绝对慎用,非到万不得已坚决不用。采取强行处置的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必要、紧急、可能。必要是指不强行处置已经别无选择;紧急是指不强行处置必然引发严重后果,灾难迫在眉睫;可能是指警方有足够力量、有切实把握确保“冲得进、带得出、驱得散”,而且还要不反弹。三个条件少一项都不宜强行处置。第四,即使在成功地强行处置之后,有关部门的后续工作仍要紧紧跟上。
  (四)从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出发来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好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前沿,肩负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职责,发挥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所以,不是说公安机关处于辅助、配合的地位就无所作为,更不能就不作为。相反,在明确职责定位后,公安机关大有可为。首先,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日常情报信息研判工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尽可能为党委、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争取时间,赢得主动,甚至制止在萌芽状态。其次,维持秩序,制止过火行为,防止事态失控。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就要派人到场。第三,充分发挥基层基础工作的优势,帮助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三明市还以“千警入万户、为民保平安”为载体开展大规模入户访查活动,不仅熟悉了辖区人口,而且贴近群众,为群众做了大量的好事,绝大部分群众对民警非常认可。有些话,其他人说了群众可能不听,但派出所民警说的群众会听、会信,民警的威信、民警的群众基础,为处置工作中的对话、沟通提供了一个别开生面的第二渠道。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实践发现,有的参与者很反感乡镇干部上门做工作,有的门都不让进,但对派出所民警普遍欢迎,能够打开话匣子。同时,由于派出所民警对辖区人口熟悉,民警的到场也必然使个别别有用心、企图借机煽动闹事的不法分子心存忌惮,大为收敛。第四,坚决制止和打击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近年的实践也表明,只要公安民警在场维持秩序,积极配合做工作,事态很少走向恶化。
  (五)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来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坚决落实“秋后算帐”的责任追究制度。当前正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有时甚至在重要会议、重要节日期间集中爆发。要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必须从根子上做起,从基层第一道防线做起。从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相当一部分事件同有关地方、有关单位是否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关系有着直接的关系。有两种情况务必引起我们的重视,一种是为了追求政绩、追求速度,出台的措施直接侵害了群众利益,或者与民争利;另一种是群众有困难、有诉求找到有关单位和领导后,甚至已经明显出现了群体性事件苗头以后,个别领导麻木不仁,没有从执政为民的立场出发来积极化解矛盾、帮助群众,而是一推再推,导致问题上交,矛盾升级。这两种情况都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格格不入。因此,要使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要对群体性事件实行严格的事后追究制度。不仅要对借机闹事、违法犯罪的参与者追究,更要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员、对矛盾化解不力的责任人员进行追究。今后,应当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规模、后果、持续时间等,分别确定由相应层级的维稳办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像查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那样进行责任倒查。通过倒查,找出原因,找出责任人员,作出严肃的党政纪处理。只有严肃责任追究,只有查处到人,才能真正引起各级领导对群体性事件的高度重视,才能真正下功夫去化解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才能真正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打牢我们党的执政根基,提高执政为民本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为中共三明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责任编辑:陈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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