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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工作新途径 [打印本页]

作者: 化宁秘书    时间: 2009-2-26 11:21
标题: 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工作新途径
●罗明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核心是生产发展。作为海西腹地的山区农村,林业是生产发展的支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省已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工作的新形势下,如何转变观念,巩固、完善和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快林业行政执法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的林业生态环境,服务新农村建设,是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一、林改后林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1、林农投资造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林木产权不明曾经大大地挫伤了林农投资造林的积极性。林改后,随着林业产权的明晰,林农领到了林权证,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林木转让或采伐的主动权都由林农掌握,充分调动了林农造林的热情。如在三元区出现了争购良种壮苗造林,争标采伐迹地造林,争用优惠政策造林,利用荒废的山垅田、旱地、路边、田边等零星可利用地造林的喜人现象。仅2006年初,三元区就完成非规划林地造林3000多亩。
  2、农村社会民主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林改前,林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未分离,林农个人的股权虚置,林农权益未得到有效落实。有些林业股东会被村“两委”包揽,绝大部分的经营活动全由村干部做主,缺乏民主管理和监督。实施林改过程中,林改方案的制定、修改、实施等每个环节要经过村民大会民主通过,所有集体山林的转让,都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公开招投标。林农民主决定事关自身利益的事形成风气,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提高。
  3、社会力量投资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改后,重新核发了林权证,并建立了权属变更登记制度,林木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特别是《关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出台,为林农、业主以林木资源作为抵押进行融资提供了平台,为盘活集体林木资源,规范资源流转,吸引社会办林业创造了条件。这些大大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如三元区2006年初掀起了一股社会造林的热潮,非公造林10814亩,占造林任务的89%,吸引社会资金162万元投入资源培育,而2002年林改前,非公造林只是零星的260亩,占造林任务的5%。
  二、林改后林业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1、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不足运转困难。作为海西腹地的山区,以往农村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基本靠转让集体林木筹集。林改后,村集体的林业收益主要靠收取林地使用费和按比例分配转让林权收益来实现,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存在的如个别林农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观念较差等问题,加上目前法律条文对林地使用费收取缺乏强制性措施,以及一些村干部碍于乡亲情面等原因,足额收到林地使用费和按比例收取股金存在着诸多困难。如三元区均分到户的毛竹林的林地使用费收取不足应收取的20%,造成部分以毛竹林为主的村成了“空壳村”,如果不能及时足额收取这些资金,村委会的正常运转都难以维持。
  2、对林业产业集约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林改后,山林分到千家万户,林农有经营自主权,林业企业虽然可以购买现有林木、租赁林地来实现建立原料林,但是需要与更多的林权所有者、林地使用者进行协调,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林业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的成本。如何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既保证林农有山有林,又保证林业企业有充足的原料来源,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林业产生不能健康发展,反过来又必然影响林木地经营者的收益。
  3、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要求更高。在长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中,林业管理部门形成了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的观念和做法,由此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仍然没有废除,有的管理办法至今仍在束缚着林业管理者和林木经营者。林改后,在坚定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时,如何确保林农有公平的采伐处置权?在确保林农自主权时,如何加强林业“三防”体系建设,如何加大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都是林业工作应探索的新课题。这些客观现实迫切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转变传统观念,改进管理办法,坚决清理、废止一些不利于发挥林农自主权、积极性的管理办法,提升林业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4、对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目前已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林产品检验等林业中介服务机构,功能尚不健全、管理制度也尚未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如经省林业厅批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只能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进行评估,没有资质评估国有森林资产。同时,因评估或设计人员的原因,造成林木所有人的损失,评估或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和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也没有明确。另一方面,原先造林更新费由林业站设立专户管理,造林质量及成果验收、造林费用支付由林业站负责。但造林更新费取消后,造林费用已不再用造林更新费支付,造林质量及成果验收改由中介组织负责,但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机构,而林业局及下属林业站等服务单位人员的工资和业务经费尚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受人员和经费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的经营管理和为林农提供便利服务的实施。
  三、林改后林业工作面临的新思考
  1、引入市场机制,科学培育森林资源。一是明确造林主体,放手让林农自己决定“种什么,怎么种”。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互惠基础上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积极引导成立各种形式的股份林场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林业企业投资营造原料林基地,实行定向培育。二是激发造林积极性。构建林业投融资信用平台,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抵押贷款,开展森林资源保险工作,确保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现有林木林地资产向银行贷款,满足林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盘活林木资源,缩短林业投资回报周期,降低林业投资风险,激发社会造林的积极性。三是创新造林方式。减少全面炼山整地,推广堆烧带状整地。采用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多种造林方法,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质量。禁止全靠留萌芽条的更新方法,防止因造林方式不当引起资源退化。四是加大营林执法力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不按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任务、无证采种、无证育苗等行为,严肃查处“只占山,不造林”的行为。
  2、激发主体作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一是要增强村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指导农村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二是要引导林地林木经营者建立护林联防组织,合理调配资源,在森林防火、科技推广、病虫害监控与防治等方面实行联防,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管护效率。三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地资源保护,规范、简化林地征占用手续,防止不批就占、乱捕滥猎、无证运输、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3、放宽用活政策,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革林木采伐利用的政策,是落实处置权的关键。要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精神,放宽商品林采伐利用政策,为促进农村生产发展服务。一是合理调配林木采伐指标,确保采伐权的公平分配。二是按照促进资源增长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原则,指导林木经营者自主科学编制、严格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三是科学编制《林地使用规划》,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一定期限内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四是在抓实源头管理的同时,做好服务,搞活林业产业,破解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困局。
  4、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林业服务水平。一方面是林业职能要向服务倾斜。加强现有林业中介服务机构,转变林业管理部门的职能,积极拓宽林业社会化服务。要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源调查设计、木材检验、先进林业科技推广、林业政策法律咨询、林木种苗和营林服务、林权变更登记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要积极组建林业服务中心,为林农提供林业行政许可登记、林业产权管理、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税费代缴、木竹交易、林业科技法律咨询、林木采伐证办理等服务;指导组建各种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为林农提供种苗、技术、管护、营销等服务。另一方面工作重心要向基层林业站倾斜。林业站是林业部门直接面向林农的窗口,担负着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责。要解决经费问题,尽快争取把林业站等服务单位人员的工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后顾之忧,保持队伍的稳定。要及时转变观念,由过去单一管理向服务转变,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到林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定期举办村级农民林业技术员培训班等,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科技成果。
  5、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要营造一个有利于专业服务人才脱颖而出、结构不断优化的环境,使林业服务作用发挥高效。创新人才引入机制,打破以往“能进不能出,一岗定终身”的局面,通过人才的合理流动,补充急需的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创新人才培训机制,加强岗位培训,全面提高中青年技术人员队伍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依托良好的区校合作平台,积极探索与院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新途径,千方百计培养人才。切实关心爱护人才,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全面关心爱护中青年技术人员,充分调动中青年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作者为三元区林业局局长)
(责任编辑:林运裕)


作者: 宁泰秘书    时间: 2009-2-26 11:21
没有点击率楼主是不幸福的 面没有回帖的楼主则更不幸福
作者: 田大秘书    时间: 2009-2-26 11:21
公车上本没有裸女 转贴的多了 也便成了裸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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