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标题:
新媒体营销行为存在的监管难点与对策
[打印本页]
作者:
以文载道
时间:
2015-4-15 08:00
标题:
新媒体营销行为存在的监管难点与对策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营销作为新兴的网络营销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但同时,也给一些不法经营者发布虚假商品和服务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何有效规范,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工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难 点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营销行为具有私密性、隐蔽性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监管带来诸多困难。具体监管难点表现为:
(一)违法行为发现难。微信、微博信息的传播一般局限在朋友圈或好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信息发布一般无需审核,现有的网络监管平台又不具备动态监管和实时监测能力,执法人员很难及时发现微信微博平台上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监管。
对 策
如何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营销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让其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使其既成为企业发展的新手段、新助力,又能切实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和便利,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应对。
(一)推动法律法规完善。工商部门要积极推动《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明确对新媒体营销行为的法律定性、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适用,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管辖权,将新媒体营销行为纳入法律框架。同时,在立法完善之前,上级工商部门应对现有的《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指引,为一线执法人员监管执法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依据。
(二)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引导经营者以正确、平和的心态面对新媒体营销,充分认识到质量才是产品的根本,诚信才是经营之本,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杜绝“一锤子”买卖。要创新宣传手段。针对不同受众,采取制作flash、创作漫画、发布消费警示等多样化手段,提高消费者商品辨识技能、维权意识与警惕性,教会消费者在交易前尽可能和卖家约定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承担等事项,并通过拍照、截屏、保留聊天记录等方式尽可能留存维权依据。要加大普法力度。通过“五进”活动、上门宣传、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加大对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七日反悔权”、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维权意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维权。
(三)创新监管思路。一方面,要积极和微博、微信网络平台运营商进行沟通协调,促成平台相关公约或规范的出台,增强平台运营商的责任意识,积极探索实行实名认证,引入工商等权威部门第三方认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暂时封号、永久封号,直至拉入黑名单等处理,抓好源头监管;另一方面,要将新媒体营销行为纳入工商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加大网络监管软件的开发力度,积极探索网络广告、营销行为监测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培养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及时监测、排查相关信息的发布,及时上传检测信息,有效遏制违法营销信息通过微信、微博肆意发布的现象。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积极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电子执照的优势,进一步完善信用公示制度,探索网络信用主体评级制度,建立网上信用企业查询数据库,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及时公布个体、企业及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要及时曝光、惩戒一批失信企业,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进一步完善惩戒机制,以“严管”促规范。要加强请示汇报,加大和税务、质监、银行、网络运营商等部门的联动,争取由政府牵头,构建覆盖面广、信息互通及时的大征信体系,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五)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要积极探索、开发二维码的应用,创新在线投诉处理、反馈系统,争取做到“网上投诉,网上处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示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及投诉举报方式,尽可能为消费者寻求帮助提供便利。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整合现有的人才资源,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和信息化专业人员的网络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网络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公务员招考中,结合实际需求,适当招录具有信息技术特长的人才,并加强与电信管理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合作,组建一支网络监管专业人才队伍。●冯月婵
作者:
太原秘书石晶
时间:
2015-4-24 14:09
这个很有必要,观摩学习下。
欢迎光临 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http://caiyes.c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