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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营造好的干事氛围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习时报摘记    时间: 2015-4-6 16:48
标题: 如何营造好的干事氛围
     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和从政环境各方面要素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县委书记总揽一个县的工作,如何营造一个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着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 ]! i' M9 [1 V* U& z  G"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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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6 t  E( G0 }0 Z) W4 G3 h* |      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统一思想
; L0 _! P& S3 \3 @) r9 a6 c  县委书记作为党在一个县的代表,首先要“心中有党”。履职的第一责任,就是教育和带动县委常委班子和党员队伍。
. T+ ^* \2 f+ m" g5 |# w7 X& ^  达到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统一思想的目的,须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多年来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正常,应付检查、得过且过、流于形式、忽视政治原则问题,跑偏了方向。好人主义泛滥,评功摆好、回避矛盾、思想的交锋和碰撞成了不可能的事情。不愿批评、不敢批评、揽功诿过、明哲保身。政治生活变成了庸俗哲学,党员干部思想越来越乱,队伍越来越散,党员身份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纪律意识越来越淡,问题表现在队伍里,根子却出在指挥员身上。县委书记在这个问题上的失职是最严重的失职。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党性,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而怎么才能严格起来,我们党有自己的宝贵经验,就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一剂良药,是对同志、对自己的真正爱护。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需要勇气和党性,不能把我们防身治病的武器给丢了。”习总书记这番话语重心长。防身就是保持党的干部、党的队伍、党的事业始终健康发展,治病就是不断地自我检讨、自我完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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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6 P0 i8 v4 \# q        以民主集中制统一步调6 m3 q! _* C  F' k1 ^
  《党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m3 B8 K1 X5 U1 ~! I
  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是党内民主。县委常委、各个党员岗位分工不同,性格特点各异,但在党内是平等的。县委书记的责任是要营造让大家充分表达意见和看法,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敢讲话、想讲话、讲真话的氛围。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之间也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这是共产党员的党性要求,也是党员干部官德人品的体现。
% s- F+ N2 E8 b$ _  民主集中制的关键是县委书记。有两个方面要特别注意。一是应虚怀若谷。千万不要以为我是县委书记就必然比班子成员高明,人各有所长,也都有局限,没有全知全能的人。我们自己更不可能做到事事、处处比别人高明,让大家充分表达意见,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正确、周密。二是正确理解领导权威。县委书记有权,是组织和人民赋予的。但有威,却要靠自己去树立。+ I+ t6 @* r; }: f' X* j- e
  民主集中制的目的是集中。民主的过程是明辨是非、统一思想、集中智慧、协调步调的过程,是“坚持整理、修正错误”的过程,它的结果和目的是正确的集中。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自觉向中央基准看齐,在党的制度和规矩上的集中,在落实党建第一责任和反腐倡廉主体责任上的集中,在解决影响本地区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上的集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功成不必在本届”上的集中,在依法施政、守法用法上的集中,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提高群众福祉上的集中。在这些大是大非问题上,一把手要立场坚定、态度严肃,守住党纪原则、国法底线、政策基准,让自己和班子成员都要“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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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思维和方法推动工作$ w# w9 z3 x. c  T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时刻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决策,用法治手段推动决策落实,用法治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基层实际工作中有三个问题要特别重视。  V( |2 n+ ]  C( m
  一是监督国家机关和单位负责人依法应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国家机关的法人代表应该出庭应诉。由于特权思想的影响,或者觉得当被告出庭应诉丢面子、失身份,国家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在过去是一种普遍现象。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政诉讼活动中去,作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国家机关负责人没有体现出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尊重,造成“民告官”的行政案件立案难、取证难、审理难。这也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中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定责任”,“必须为”。
  f& l. u# [. E0 t; J  二是主动履行法院裁判。法院的裁定和判决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和国家司法体制的尊严。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干扰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活动并不少见,特别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拒不执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的诉讼裁判“执行难”使法院裁判成为“法律白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体制的一种严重的损害,也是对对方当事人的侵害。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恶劣影响我们的许多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识不足,不自觉地犯错误,而对这种错误缺乏明确的制度和纪律的强制约束,使得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缺少应有的认识水平和自觉作为。
+ T4 t% D# p- A5 w" X8 S  三是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群众信访不信法,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国家机关和党政领导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力过大,突破政策和法律底线,满足一些人的无理要求是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花钱买平安,越来越不安”,信访得利,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说明法律和政策在一些干部手中成了“牛皮筋”。依法解决问题首先是要求我们要充分保护和满足群众的合法利益,解决合理诉求,这是我们党的宗旨的体现,也是法律宗旨的体现。而法律和政策的底线一旦被突破,既损害了群众的整体利益,也破坏了遵法守法的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非法利益决不保护,无理取闹决不退让,无理要求决不答应,法律政策底线决不能突破。在这一点上,也要强调担当精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是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这样,守法、用法、信法的社会环境才能逐步形成。% g& a: Z& i; R' C+ T$ s, j
  总之,作为县委书记,治理一个县、发展一个县,就要真正为老百姓考虑,尽心竭力实现群众的利益,与民争利的事不能做,逼民让利的事更不能干。只有我们真心实意为群众考虑而不是为自己考虑,拜人民为师,这个县委书记才能做得称职。
4 [, w; \1 z7 q0 ?: |  `  (作者系中共陕西省甘泉县委书记作者:苏醒仁 来源:学习时报 )/ R2 ]" U! G0 [0 S&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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