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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法委与政法部门干部双向交流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gjb8625872    时间: 2009-2-26 11:17
标题: 政法委与政法部门干部双向交流的思考
●余真华

加强政法委与政法部门之间干部交流,一直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既是加强政法委建设的需要,也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但各级政法委尤其是县级政法委与政法部门之间干部交流难的现状却终无明显改观。目前,政法委干部与公、检、法部门干部间交流主要是单向、不对称交流,即公、检、法三部门干部进入到政法委相对容易,而政法委干部进入公、检、法部门却极为困难。产生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家对执法机关干部队伍素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以及《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规的执行,执法机关进人标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专业要求更加严格,抬高了干部跨部门相互交流的门槛;二是地方党委对政法委干部的使用力度不够。长期以来,公、检、法及其它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到政法委任职被看作是顺理成章之事,但政法委干部到公、检、法任职的却似有匪夷所思之嫌。三是缺乏干部交流操作依据。虽然上级政法委每年都在提加大政法委与政法部门干部交流力度,但却没有操作依据可循,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四是县委政法委干部自身条件,尤其是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上的欠缺,也影响了与公、检、法部门的交流。
  政法委干部与政法部门干部交流不畅,必然产生以下负面影响:一是党委政法委领导政法工作的权威性将受到质疑。二是不利于政法委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不利于政法专业技能的培养和提高。三是不利于带动整个干部队伍法律素质的提高。政法干警普遍担心一旦离开政法系统,将无法归队,政法系统之间、政法系统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受阻,致使许多有领导才干的政法干警将沉积在政法系统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干部队伍法律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的快速提高。
  笔者从实践中感到,解决交流不畅问题,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文章:
  一、给予准确定位。政法委承担着研究制定地方政法工作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检查政法部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法律法规,调查研究掌握社会治安形势和政法工作动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协管政法部门干部等重要职能。既肩负着党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又承担着管理、指导政法部门开展各项政法工作的任务。这决定了政法委干部队伍建设不仅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有着极高的要求,而且在政法业务素质方面同样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政法委干部队伍建设应着眼于精干、高效、多能、专长,否则政法委将难以承担所肩负的职责。为此,一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政法委。1999年之前政法委所肩负的主要是协调职能,自中发199916号和闽委发199917号文出台,党委政法委作为地方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单位得到进一步明确,并且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维护社会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政法委的工作任务也在发生明显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人民防线建设、国家安全和“610”办等工作职能纳入政法委,政法委所处的地位更加重要,所肩负的担子也更重了,政法委工作的风险性也在增大。二要提升政法委的“向心力”。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政法委在维护社会稳定、管理政法队伍、协调政法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听取政法委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法委在这方面工作的话语权;切实解决政法委编制人员偏少、工作量大的问题,并适当提高政法委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同时要加大对政法委的经费投入,改善办公条件,确保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三要理顺管理层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进一步理清政法委管理政法干部队伍的程序和权限,切实执行闽委组200482号和明委办发200414号文件精神,做好政法系统干部推荐、考核、选拔、培养、使用等工作,把政法委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交流机制。政法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决定了政法系统之间的干部交流与其它党政机关干部交流存在较大差异性。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熟知政法工作的干部,才能胜任政法工作。因此,政法委干部与政法部门干部的交流应从长计议,有针对性地逐步提高政法委干部的综合素质,才能把适合的人交流到适当的岗位上,才能实现政法委干部与政法部门干部交流的良性互动。首先要制定政法委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对政法委干部有针对性和系统地开展领导素质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等,增强政法委干部的“内功”。其次要出台政法委干部与政法部门干部交流的具体措施,规定适合交流的人选,包括被交流者的年龄、学历、职历、身体条件等,同时规定那些部门、那些岗位可以作为政法委与政法部门交流对象。第三要为干部交流创造宽松环境。地方党委要加大使用政法委干部力度,积极推行政法委与政法部门之间双向交流、交叉任职,把具备较高素质又有领导才干的政法委干部选拔到公、检、法司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政法各部门要树立“唯才是用”的观念,积极支持政法委干部与政法部门干部交流,构建顺畅的干部交流渠道,减少交流屏障。
  三、注重自身建设。政法委干部队伍素质的优劣是事关政法委干部与政法部门干部交流能否畅通的根本性问题。长期以来,在政法委干部的选配上往往侧重于政治素质和工作职历,而对法律专业素质和政法工作经历则要求不严,致使政法委干部的法律专业知识总体较为欠缺,队伍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甚合理。一些地方还把政法委当作过渡性、照顾性的安置单位,将退居二线的同志安排到政法委。加强政法委干部队伍建设,一要严把进人关口。在政法委干部的选配上,要选有政法工作经历的干部。根据政法委机构设置的特点,可以将政法部门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年纪较轻且在政法部门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警选拔到政法委任职。同时要选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部。政法委进人尤其是进年轻干部,要突出法律专业知识,必须选拔受过高等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的毕业生进入政法委。二要强化政法委干部的法律专业知识。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保障,政法委干部则难以胜任自身业务。但就政法委干部目前状况来看,熟知法律专业知识的干部依然不多。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政法委干部到高等院校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政法委干部必须自觉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通过自考、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努力争取通过司法考试,以更好地承担起政法委的工作职责。三要大力推行挂职锻练,提高政法委干部适应政法部门岗位工作能力。选派适合交流的政法委干部,到本地公、检、法、司部门或异地公、检、法、司部门挂职锻练1至2年;对于政法委一般干部也可推行易岗锻练,即每年安排1至2名干部到政法部门基层单位或庭室跟班体验6-12个月,以熟悉政法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也可从政法部门抽调一些政治素质较高、业务水平拔尖、有培养前途的政法干警到政法委挂职锻炼1至2年。四要优化政法委干部队伍结构。政法委的工作职能决定了政法委干部队伍既要有会抓队伍建设方面的党建干部,又要有会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协调型干部;既要有会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全能型行家里手,又要有会抓大案、要案督办、协调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专业能手。因此,政法委干部的结构组成应立足于既要有善于抓维稳、抓党建的通才,更要有善于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疑难案件的专才,实现知识结构、工作经历、年龄组成等多方面的相互协调。五要发挥政法委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政法委干部要自觉把自身作为政法部门的领头雁,要求政法各部门必须做到的,政法委干部应带头做到;禁止政法干警的行为,政法委干部必须带头严于律已,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带动政法队伍的建设。

 作者为泰宁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责任编辑:黄茂升


作者: 宁泰秘书    时间: 2009-2-26 11:17
灌水人有所顶 也有所不顶
作者: 化宁秘书    时间: 2009-2-26 11:17
二十小时都花在一件事上 的确有些双手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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