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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法治思维引领 用法治方式推进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习时报摘记    时间: 2014-12-29 08:38
标题: 以法治思维引领 用法治方式推进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广度深度在加大,人们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更加复杂多元,我们党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由此,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突出、作用更重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作为政法战线的领导干部,更应以法治思维统领工作全局,以法治方式推进具体工作,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将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以法治思维布局谋篇。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领导干部要遵循运用法治思维看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原则,在正确的价值观、行为观、权力观指导下推进各项工作。面对新时期社会利益格局新调整对维护社会稳定提出的新挑战,对创新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课题,面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对司法执法水平提出的新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善于运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风尚,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推进社会治理,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工作难题,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走在全社会的前列。
  思维是行动的先导,法治思维来源于法治精神,要将法治所倡导的正义理念作为长期的价值追求,以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并以法治的标准和方式开展工作。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坚持执法司法实践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突出彰显宪法权威。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在全社会倡导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有了法治思维,工作的前瞻性将大大增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衡量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高低,既要看事情发生后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更要看事情发生前预见能力和水平,防患于未然。着力在事关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上加强调查研究、提前谋划思路对策,以法治思维为基准,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避免或少走弯路。
  以法治方式落实推进。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必须用法治思维指导实践,以法治方式处理各项具体工作,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当下,通过对国际、国内一些重大事件特别是与政法工作发生直接联系的重大现实问题的分析,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向和最新动态,进而把握政法工作发展大势和规律性,增强政法工作决策的科学性,特别是要把政法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要充分认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部署的背景和实施的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四中全会决定对党委政法委的要求,统筹政法工作、协调各方职能、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发挥政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重作用,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执法司法活动全过程,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巩固和发展。
  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关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司法行为;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方面完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基层稳则全局安,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重心所在。要深化对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着眼于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思路,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推动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努力做到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好地控发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同时,政府出台政策鼓励发展社会组织,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着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结合丽江多民族地区的特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和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促进当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要围绕建设丽江、发展丽江、繁荣丽江、保护丽江的要求和改革发展需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范围行使地方立法权,加快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富有丽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提升丽江法治化水平。
  (作者系中共云南省丽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施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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