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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作部署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斌    时间: 2014-11-5 12:17
标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作部署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为更好地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根据总政领导指示,总政宣传部组织有关专家,围绕全会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作部署,作了概要阐释,供部队学习参考。

  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论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次全会是我们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顶层设计、提出重大举措,深刻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要求,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了正确轨道和方向。

  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全会鲜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丰富和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政治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条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对这个总目标作了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5.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坚持”,相互联系、有机统一,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力量源泉、内在要求、重要方式和基本依据。它既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对我们依法治国规律的深刻揭示。这些基本原则必须长期坚持、贯彻到底。

  6.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重要论断,鲜明回答了事关依法治国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抓住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害和关键。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会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又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7.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我国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8.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特别要加强对公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9.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和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既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又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把行为规范和道德教化统一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统一起来。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要注重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择善而用、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1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永无止境。全会针对立法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强调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全会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就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作出部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律制度,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12.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首次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些举措有利于把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到实处,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

  13.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会针对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行深刻阐述和科学设计。重点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必将有力推进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14.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活跃、最强势的权力,强化对其制约与监督,是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为民所用的根本性措施。全会针对权力运行和行使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提出,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八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抓住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这个重点,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错问责机制;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采取这些举措的目的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

  15.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全会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深入部署,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6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特别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充分反映了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法机制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促公正、树公信,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6.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专门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效排除各种影响和干扰,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些举措将有效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服从司法管辖权和司法裁判权,解除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后顾之忧,为坚守公正司法底线提供可靠稳定的制度保障。

  17.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这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又不方便当事人诉讼。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有利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18.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的不断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为避免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直接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创新举措,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更好地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19.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为此,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督促其纠正。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项改革,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20.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这将促使办案人员进一步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21.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中国的基石,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固本之举。全会从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观念、层次领域、服务体系、维权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全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全会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会还就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提出系列举措。这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2.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全会着眼法治工作特殊性质,提出“四个忠于”的队伍建设目标。特别强调,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全会还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拓宽法治专门队伍来源,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这些举措部署,将进一步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23.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这一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上认识不断深化,进一步凸显了我们的特色和优势。我们党依法执政,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只有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才能引导全社会守法崇法,更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24.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他们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如何,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从当前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这些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会强调,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全会还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对特权思想严重的干部严肃处理。

  25.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严则所向披靡,松则溃不成军。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必须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全会把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调,要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还就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等作出部署要求。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推进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新形势下建军治军特点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确保我军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6.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我军的建军之魂、强军之魂,是我国的基本军事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战争形态怎么演变、军队建设内外环境怎么变化、军队组织形态怎么调整,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指挥枪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新形势下坚持依法治军,就是要进一步把党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主张和治军成功经验从制度上、法律上确定下来,通过充分发挥法治的强制作用,确保党的意志主张和决策部署在军队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保证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27.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迫切需要解决大量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改革任务艰巨复杂。这就要求必须把法治和改革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法治整体性的优势,通过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增强改革决策的权威性、科学性、预见性;发挥法治确定性的优势,为改革确立制度准星,防止改革异化、偏化、片面化;发挥法治稳定性的优势,掌握好改革节奏,控制好改革风险,减少和避免改革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防止出现颠覆性错误;发挥法治强制性的优势,确保改革举措严格贯彻执行和有效监督问责,排除改革阻力和干扰,保证改革目标全面顺利实现。

  28.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重要基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们党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的完成统一大业的科学构想,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全会强调,要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扰内部事务;强调要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反对“台独”,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不仅充分表明了我们党捍卫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坚强决心,也彰显出我们党充分运用法理优势进行斗争的战略运筹和高超智慧。

  29.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我国正处于由大向强的关键阶段,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心。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壮大,国家利益的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面临的各种矛盾冲突和现实威胁日益增多。全会着眼时代条件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这进一步明确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方式、途径和要求。我们在认识和把握法律手段重要作用的同时,要牢记军事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中始终是保底的手段,军队要树立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思想,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力量保证。

  (林乘东、毛乃国、傅吉奎、丁钊、章凌、毛国辉、张备、陈聪、杜中武、刘保国、李载谦、盖玉彪、孙君、徐光顺、巩秋仁、杨梅枝撰稿)



作者: 学习时报摘记    时间: 2014-11-10 08:53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强立法并保证法律的实施,为生态法治建设描绘了路线图。

“无牙”的环境法:环境污染遏制不住的重要原因
  “GDP”“达标排放”“九龙治水”,换来的是雾霾天、酱油水、毒土壤、被污染的食物链,环境污染向我们敲响了生命的警钟。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到今天,审视我国过去制定并实施的30多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千余件法规、规章,我国的环境法治体系远未形成,“病症”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病因”是法律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合理与科学,“病根”是唯GDP的经济增长观。

让环境法“硬起来”:建立最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
  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用最严格的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该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该法建立和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为实施严格的法律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建立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明确宣示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保护优先”原则。建立了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分享权力(权利)、各担义务、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制。
  统一监管机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权,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建立了生态红线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公众参与机制。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决策实施机制。建立和完善了生态补偿、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农村农业废弃物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全过程控制等制度。
  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保障环境法实施: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任重道远
  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保障法律实施,需从如下方面着力。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切实提高环境立法质量。一是尽快填补一些重要的环境资源立法空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二是抓紧进行相关法律修订工作,迅速启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订,把《环境保护法》已经规定的各项制度加以细化,把与建设“美丽中国”相关的要求变成法律制度安排。
  加强环境执法,确保有法必依。切实消除保护领域的选择执法、扭曲执法、懈怠执法、越权执法现象。加强环保依法行政,加强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功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建设,确保公民环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保证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
  加强环境法治文化建设,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生态文化,让公民能够自觉地保护环境,能够利用环境法律维护自身和环境的权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同时,也要促进环境保护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集聚环境保护的社会资源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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