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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解读: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10-28 00:30
标题: 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解读: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党政关系和政府行政方式提出的明确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的目标以及需要建塑的“五大体系”。其内涵十分丰富,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和学习领会。

  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两个三位一体”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全面推进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重大任务,其中一个最中心的环节就是政府。

  四中全会公报又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一个“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落脚点也是政府。

  那么,能够承载法律旺盛生命力的政府必须是一个法治政府。四中全会《决定》给这样的法治政府予以24个字的具体描述,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24字的定语不仅明确了法治政府的职责内涵,也揭示了法治政府的内在品质。这六个词同时也恰恰是“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决定》还结合当前中国实际,从彰显法律权威、重在推进实施的角度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步骤。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是长期以来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府管理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政府部门依然存在“轻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这里面既有因政府职责长期以来界定不清、相互交叉而产生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程序模糊的体制改革问题;也有不少政府管理者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权力的本源认识不到位,民主决策意识淡薄,常常为树一时的政绩或者出于一己之利,化公权力为个人权力或者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甚至将公权力作为自己寻租甚或贪腐的温床;还有在行政执法环节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公正文明执法,经常是“门难进,脸难看”、“九龙治水”、“大盖帽横飞”等等。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的法制观念不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偏弱,不能自觉将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

  因此,四中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要建设一个法治政府,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确保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体现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这个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只要偏离中国国情、党情、民情,摆脱党的领导来孤立地强调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从过往多少年的历史经验来看,就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不能有序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有了这个政治前提后,促进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还需要按照《决定》精神,就是在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第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新一届政府上任以来,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大力度地推进政府自我革命,向人民群众公开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强调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一年多来成效显著,更为政府履职的法定化形成了良好示范效应。《决定》提出,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这为各级政府全面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证。

  第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这次《决定》强调,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如果这“三个机制”得以真正建立,我们不仅会大大降低各级政府行政成本,过往以来许多的无效投资、寻租性投资和迄今在许多地方还存在的“政绩工程”、“烂尾工程”可望一去不复返。

  第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要有据,行政裁量要公正,执法环节要文明。这不仅体现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要体现现代文明政府的治理能力。现代社会强调“善治”,其“善”不只是法律体系的健全,也要体现政府执法各个环节的规范、公正和文明,“法之重器”的意义,就是既能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又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中”与将“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政府的权力运行必须依法规范,同时,“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和免疫药。《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成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自觉践行者,也为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提供现实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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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已闭幕,就以研究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为主题。显而易见,四中全会深入贯彻了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在两次全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这就是运用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进一步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

  ■ 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略

  依法治国,并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早在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通过总结“文革”的沉痛教训就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讲的制度化、法律化,实际就是法治化的问题。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党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提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求“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以后,历次党代会报告都强调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鲜明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并且把“法治中国”归结为“三个依法、三个法治”,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认识高度。

  尽管中国提出法治化和依法治国方略已有30多年的时间了,但是,从党员干部到普通公民,养成法治的精神素质、思维理念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尤其是现在要全面深化改革,这个问题更突出了。在一些地方和基层,干部法律知识不多、法治观念淡薄,甚至轻视法律,出现违法的事还甚多。“什么法不法的,先干起来再说”,这样的草莽式人物还不少。应该说,这就是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要专门讨论和出台依法治国相关决定的深刻背景和重大意义所在。

  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必须树立依法治国的至高无上的理念。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非常强调法治问题。他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就改革和法治的二者关系而言,孰重孰轻、谁主谁从,现在已一清二楚。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略,改革要于法有据,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自觉地把法治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断不可随意逾越。

  有人认为,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治国让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显然有损于党的伟大的、光辉的形象。此说谬矣。必须看到,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中国共产党遵守自己和人民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这有什么丢脸的呢?正因为这样,中国共产党才一再申明,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相反,如果以为党是伟大的、光辉的,就可以不“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可以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可以出尔反尔地带头任意破坏自己领导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那么,党真的就一点也不伟大、光辉了,而变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熟知的那种反复无常、毫无诚信的小人了。“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在当今时代,只有强调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使党的各级干部和党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并自觉地加以实践,才能真正体现党的伟大和光辉。

  ■ 依法治国才能更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当代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的指引下,运用法治的方式推进。具体地说,党和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寻求法律的根据,寻求立法的程序,寻求法律解决的方法。一言以蔽之,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然而,改革是一场革命,改革要打破陈规旧俗,改革要开拓创新,改革要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与分配,要对原有体制机制实行重新构建。因此,有人认为,法律的条条框框阻挡和延缓了改革,是改革的“绊脚石”、“铁镣铐”;有的人甚至说,“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让路”,“不突破法律,就没有创新”,主张改革不能受制于法律和法治,而必须突破法律和法治。有人甚至举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例子,说明我们的改革就是一个违法式的改革,像孙悟空大闹天宫,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那样。比如,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搞“大包干”,就是冒着生命危险才闯出了中国农村改革之路,带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还有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就是冲破旧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的束缚,“杀出一条血路”,从而开创发展了改革新局面。据此说明,改革的起步与推行,不可能等到事先建立了有利于改革的法律制度,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恰恰需要改革予以推动。

  以上所举的例子,只能说明当时中国处于改革的第一阶段。在改革的第一阶段上,总体说国家尚处于人治时代,没有什么法律可言,有法律的话,大部分也是旧法,起阻碍作用、不能用。所以,邓小平强调要通过改革赶快补上法律缺口的课,通过改革实践,大量立法,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由人治进入法治。但是时至今日,中国进入了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到2010年底时,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国家总体上已进入了法治时代,“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必须解决的则是“有法必依”的问题。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工作,基本上也都有了法律的依据,这就是习近平讲“改革要于法有据”的深刻含义。因此,如果说过去是“先改革、后立法,以改革推进法治”;那么现在应该是“先立法、后改革,以法治推进改革”。在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之后,我们要告别“改革推进法治”,走向“法治推进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有人觉得,运用依法治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虽然好,但改革事事都要找法律依据,都要立法,岂不耗费时间,耽误了改革怎么办?中国有一些老话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工”,“欲速则不达”。违法行事,表面上速度快,但是后遗症严重,成本太高,后果更不堪设想。按法治改革,可能时间拖延一些,但不会出现失误,不会折腾,因而会更快些,更顺畅些。

  有人觉得,运用依法治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虽然好,但如果改革的法律依据找不到怎么办?首先,如上所述,现在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形成,改革的法律依据基本都能找到。其次,改革要于法有据,是在大的法律框架下、范围内,寻求相适用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与现有的法律相冲突。再次,实在找不到的,当然就要走先行立法的程序,待到法律通过了,才能实施改革措施。

  有人觉得,运用依法治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虽然好,但改革都要寻求法律的根据,寻求立法的程序,寻求法律解决的方法,还要不要改革的创新性,如果压抑了改革的创新性怎么办?我们不应简单地把改革的创新性与依法治国和法治化对立起来。改革需要创新,这在任何时候都少不了,而改革创新寻求法律的依据,甚至为此制定新的法律,这本身也是在创新。所以,依法治国并没有影响改革的创新,而是推动和保障着改革的创新。同样的,改革创新需要法治支持,它也可以反过来推动法治的创新发展。这就把改革的创新和法治的创新结合起来。

  总之,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就一定能够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健康、有序、高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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