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为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市政府从2009年起,在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为确保专项资金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对象 在三明市依法注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扶持: (一)“4+1”重点产业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 (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四)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 (五)替代进口、扩大出口的企业或项目; (六)为当地工业生产提供物流、专业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配套服务的企业或项目。 二、资金使用条件 成长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全市区域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市场扩大、自主创新、财税增收、就业增加、节能减排等要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 (三)资金来源确定,已取得银行贷款。 三、资金使用方式 每年从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对1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原则上一家企业确定一个项目,给予一次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贴息(同一项目当年已享受市级以上专项补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补助)。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四、资金使用管理 市经贸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市林业局、科技局配合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五、资金使用程序 (一)申报 1.申报程序。由企业所在地经贸局牵头,会同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企业统一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 2.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三明市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2)项目上一年度或当年的贷款合同、贷款落实到位凭证,以及银行计息单(复印件);(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申报时间:每年3月底前。 (二)审批 1.联合审核。对申报贴息补助的中小企业,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审核,拟定贷款贴息标准。 2.社会公示。对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的贷款贴息扶持企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政府审批。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贷款贴息扶持企业,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 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给予贷款贴息扶持的中小企业,由企业依据市经贸委、财政局、林业局、科技局联合下发的批文,到当地财政局办理贷款贴息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贷款贴息资金,并接受市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涉及资金全额收缴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今后年度项目申报的资格。 七、附则 (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实行一年一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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