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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民间融资有序发展 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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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决策参考
时间:
2014-7-24 00:30
标题:
引导民间融资有序发展 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民间融资,即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企业融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多方位的发展趋势,民间融资以其手续简便、借贷方便、到位时间短等独特优势,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优势互补,在满足中小微企业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行业监管的缺位,尤其是随着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和人数的不断增多、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心和高度关注。
一、三明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从融资主体看,我老秘网市融资主体除通过工商部门注册可发放贷款的公司约139家外,其余融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资金较富裕的或有大额资金收入的个人。
从融资方式和行为看,个人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一是亲朋好友间的临时调剂,一般不付利息;二是熟人间的互助会,带有合作、互助性质,利率一般高于贷款利率;三是个人集资,利息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大。企业间融资主要是相互间有业务往来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的资金借贷,由于大部分实体经济普遍感觉信贷政策偏紧,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更趋紧张,并且银行实行担保公司企业连保责任制度,一家企业倒闭,与其相关联的企业有的多达十几家受到影响。如三明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该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企业总资产约4000万,银行贷款4000万,民间高息6000万,总负债1亿以上。企业实际控制人将企业所有可用资产转移或抵债后跑路,造成较大的影响,与其相关联的企业多达十六家。
二、民间融资利弊分析
(一)积极作用
1、民间融资是一种天然的直接融资的形式,有较强的社会基础,而且借贷双方关系比较固定和熟悉,易于被人们所接受,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融资方式为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使个人获得了经济利益,实现了双赢。
2、民间融资手续简便、借贷方便,到位时间短,资金利用效果好,在企业注册、短期拆借,应急还款等方面有着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银行金融品种少、贷款门槛高、程序复杂的情况下,民间融资起到了聚集闲散资金,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
3、民间融资作为银行贷款的补充,缓解了农村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资金供求矛盾,有效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通过城乡居民之间资金的相互调剂,能够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创业型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资金的需要。
三、引导民间融资有序发展的建议
一是强化民间融资的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民间贷款组织的产权结构、市场定位、机构组织、设立程序、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如成立非公企业金融转贷基金,由政府牵头,财政(金融办)、经贸、外经、工商联、税务、工商和金融部门共同组成转贷基金工作小组,由政府注入部分基金,组织有一定实力、热心振兴经济的非公企业,筹措资金成立转贷扶持企业发展基金会,帮助优质企业转贷并渡过难关。
二是探索民间融资活动合法化、规范化新途径。积极借鉴温州金融改革经验,推广沙县“金改”的做法,着力打破金融领域“玻璃门”、“弹簧门”问题,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多种渠道。建议以法律规制由民间资本组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行为,切实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抵押、质押、担保难问题,将近几年探索的新品种,如林权、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宅基地、重要农具等纳入抵押、质押、担保范围,扩大中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融资能力。
三是加快金融创新优化服务方式。认真落实中央“定向降准”政策,引导金融资金扶持“三农”领域和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要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客观全面判断企业真实情况,对经营良好且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应积极主动采取帮扶措施,对于存量贷款,做到到期贷款提前准备、及时转贷、快贷、足额贷。对符合贷款要求的、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及时给予信贷支持,促进信贷合理投放。
四是设立民间信用监管组织,规范民间融资组织。贷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品质、个人信用、经营收入情况、还款来源、民间借贷、担保等情况进行系统的调查;贷后定期对企业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贷款项目,防止出现新的不良贷款。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宣传金融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帮助其培训管理人员;引导其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等,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
五是打击非法融资犯罪活动。要严厉整治非法融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相关“投资管理”、“担保”、“典当”等企业超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的查处。重点打击三类犯罪:即集资诈骗、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由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贷、贷款诈骗等犯罪;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并利用媒体予以曝光,以达到对全社会的警示作用。法院应对重大民间非法集资案件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涉嫌人员的财产,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课题指导:关文良
课题执笔:张中斌 王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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