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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决策参考    时间: 2014-7-23 20:24
标题: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思考
    作为福建省政府批准的海西生态工贸区,我市制定了生态工贸区发展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之路,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目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突出生态法治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把生态法治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措施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
    一、 我市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的优势和不足
    三明市启动“生态市”创建工作后,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作为我省重要的工业基地,大力推进汽车及机械、冶金及压延等八大主导产业的改造提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清洁生产和园区生态化改造。省政府批准建设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后,我市充分发挥三明生态工贸区的优势,积极推动三明城市核心功能区、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建设,实施市区城市绿道、一河两岸景观提升工程建设,通过三明生态工贸区发展,带动全市经济全面发展。此外,我市以绿色理念精心谋划特色产业发展蓝图,以科技创新助推特色产业集群崛起,实现了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如三明着力进行木竹加工、林产化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发展观光苗木、森林食品等新兴产业,促进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协调。在不断优化传统产业务的同进,还致力于整合矿产资源,提升开采水平面,并通过延伸产业链,完善配套产业,将绿色生态理念贯穿于矿产业发展中。同时,大力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以城乡生态一体化为目标,实施“退城入园”战略,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划定50个乡级饮用水源,强化20个县级、107个乡镇级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确保群众饮用水源安全。此外,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2010年以来共调入资金3.3亿元,对294个村庄实行“以奖促治”政策,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垃圾中转站、沼气池等一大批污染治理设施,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全国、全省环境连区整治示范工作座谈会和现场会在我市召开,泰宁县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被环保部转发推广。良好的生态是三明发展的突出优势,目前,我市已有3个省级生态县、18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个国家级生态村、128个省级生态乡镇、147个省级生态村、1411个市级生态村获得命名。泰宁县荣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建宁、明溪国家级生态县通过省级预审,永安、将乐、清流、沙县、宁化、大田、尤溪通过省级生态县(市)考核验收,还有7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1个国家级生态村、5个省级生态乡镇、14个省级生态村通过验收待命名。全市67.4%的乡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87.7%的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标准。
    在看到我市生态环境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新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空气质量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工业园区特别是冶金、化工企业集中的地方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一些企业违规排放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曾经发生多起江河水质污染事件,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一时的恐慌,并引发上访事件。此外,城市汽车尾气污染、建筑扬尘污染;农村乱砍滥伐林木、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因此,我们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放在突出地位,顺应人民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和发展要求。
    二、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1、要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障法规和机制,包括流域、森林、水土有偿使用和生态恢复治理、生态补偿法规和机制;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和污水、垃圾处理、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完善包含生态环境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体制和机制。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制度和环境准入制度,狠抓重点产业、行业规划环评审批的落实,切实发挥规划环评的引导作用。加强环评审批的后续监管,认真落实“三同时”验收制度,从源头上抓好落实。要完善减排预警、通报、约谈、限批机制,推进结构调整、脱硫脱硝、废水深度治理等一批污染减排项目。要建立奖励激励和依法惩处机制,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奖励措施对环保先进单位予以鼓励和支持。此外,要加大严打整治工作力度。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凡达到法律认定标准的,及时立案侦查,快侦快破,始终保持对环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职能,从重从快提起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诉讼。深入开展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对涉及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充分发挥追捕、追诉职能,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职能,依法从重审理一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破坏性采矿、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适用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依法及时审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案件,依法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国家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开展饮用水源保护、重点流域整治、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造纸行业、化工(石化)行业、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高污染排放车辆专项检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强化环保执法监管。
    2、要搞好生态环境法律服务。政法部门要能动司法,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完善规章制度,依法调处环境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三明市法院以林业庭为基础,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对涉及生态资源的各类案件实现归口集中管辖、专业化审理。同时,推出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模式,设立了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将林业公益诉讼赔偿金、复绿补种保证金等9个项目纳入基金管理,集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受灾后的恢复性支出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植被恢复。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积极融入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生态资源审判改革,通过发挥司法调节、保障和服务的功能,努力从更深层面构筑生态环境保护屏障。此外,要建立生态资源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政法部门要与环保、国土、住建、水利、交通、林业、城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分析总结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协调解决执法中相互配合等事宜,并就生态环境统筹、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等方面加强沟通交流。三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联合制定出台规定,明确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与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公、检、法下达植树令、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复绿、管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签订复绿和管护协议的,可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予以酌情从宽处理。从而达到了“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和效果。
    3、要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现状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公众的普遍守法意识,如果公众还继续把生态环境法看作是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的“软法”,那么,再完备的生态环境立法也仅仅是纸面上的东西。对公众环境守法意识的培养,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无疑是一条十分必要的途径。要广泛宣传生态优美、环境洁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环境法治宣传列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要以“2.2”国际湿地日、“3.22”世界水日、“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6·17”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9·16”国际保护臭氧层日、“10·4”世界动物日、“12·29”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环境保护宣传日为契机,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解答群众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问题,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环保领域的违法犯罪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线索,环保部门要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要通过普及法律、科学常识,加强对群众有关环保问题的释疑解惑工作。增进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李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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