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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7-12 00:30
标题: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摘要给大家作一解读。各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公务用车。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三公”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敏感问题,也是群众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公务用车问题,是“三公”问题之一。为切实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1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在全国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省委的要求,我州及时成立了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公车治理办的指导下,州公车治理办积极加强与省公车治理办的汇报、衔接和沟通,并邀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调研组深入我州康定、泸定、雅江、理塘、新龙、甘孜、白玉、德格等10县开展调研,实地了解车辆在高原特殊气候地理条件下作业的性能要求,并配合省调研组形成了《关于赴甘孜州调研越野车配备标准的调研报告》,上报中央公车治理办,得到中央公车治理办的认可和关心,为争取中央、国务院对高原地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政策倾斜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州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争取了最大的政策支持。同时,该《调研报告》也为我州制定出既符合中央和省的精神,又切合甘孜实际的《甘孜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

《实施细则》是按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的。初稿形成后,经省公车治理办批复同意和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已于2012820印发给各县、各部门、各单位。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对公务用车编制审核、配置标准、审批权限、日常使用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是规范我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与过去相比,新的文件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有些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编制管理范围和核定标准作了重要调整。我州新的编制标准是:按人员编制数每15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党政机关在职州级领导按职数121辆、32辆、43辆、54辆、6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州级各部门和各县党政领导机关在职县级领导按21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离退休人员按30人以下1辆、30人以上每增加30人增加1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在此基础上,州公车治理办还制定了补充规定,对编制作了一些带有弹性的规定。

对照中央和省的编制标准,我州编制核定标准体现了中央和省对甘孜州这类地理环境特殊地区的关心。

二是管理权限发生了重大变化,强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过去州里对各县公务用车编制实行指标管理,并对领导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直接审批。县级以下单位,几乎没有编制的概念,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公务用车配备随意性强、不规范,各县购置公务用车也很少报州主管部门审批。新的规定是: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具体讲就是,我州州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州政府办公室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的总编制数核定;各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总编制数,由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分解下达到相关单位,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州财政局分别会同州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厅和有关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次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不包括具有执勤执法用车的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林业等;不包括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

三是车型、配备标准及审批权限更加明确。中央明确规定,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能配备进口车辆,并对车辆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在公车治理工作中,省公车治理办通报了几起违纪事件,其中一个就是凉山州购置进口公务用车的违规案件。所涉4个责任人分别被撤职和处分,所购车辆全部退还厂家,造成损失全由个人买单。在全州公车治理期间,我州九龙县国土资源局购置了一辆进口车。州纪委、州监察局已责成九龙县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了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关于车型和配备标准,过去小轿车配备标准是排气量2.0升以下、车价25万元以内,新的规定是“排气量1.8()以下、车价18万元(含)以内”。过去对配备越野车没有明确规定,新的要求是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我州符合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这个条件。具体地讲,我州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是:州级党政领导机关配备公务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4.0升以下、车价控制在80万元以内;州级部门和县级党政领导机关配备公务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4.0升以下、车价控制在70万元以内;县级以下党政机关配备公务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3.5升以下、车价控制在60万元以内。

党政机关

车辆配备标准

备注

州级党政领导机关

4.0升以下,80万元以内

事业单位参照;

排气量、车价都不能超过标准。

州级部门和县级党政领导机关

4.0升以下,70万元以内

县级以下党政机关

3.5升以下,60万元以内

 

对照中央和省的规定,上述我州车辆配备标准也体现了对高原地区的政策倾斜,同时也符合州情。

实施细则还对高于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审批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州级党政领导机关确需配备排气量4.0升以上或车价80万元以上的越野车,须经州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和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州级部门确需高于标准配备越野车,须经州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报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越野车,须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报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和州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备案”就是“同意”的意思;报州纪委、州监察局备案,就是先要取得州纪委、州监察局的同意,州政府办才能下批文。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州级党政领导机关高于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经州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须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和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其他的要高于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都由州政府办公室审批。但是,高于标准也是有限制的,如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不能突破州级部门和县级党政领导机关配车标准;州级部门和县级党政领导机关不能突破州级党政领导机关配车标准。

四是对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和采购作了明确规定。全州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购置或更新一般公务用车,由州政府办公室出具同意购置或更新批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车除其他购车要件外,还必须有批文才能上户。州政府办公室向省上建议,州县分级负责审批,省上不同意。

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由财政局会同州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厅和有关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具体采购实施办法。

五是对公车配备使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若干规定,并把它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明确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总的来看,《实施细则》在编制核定标准和越野车配备这两个核心问题上,注意了新旧规定的衔接,注意了一般性的要求和特殊性的考虑,符合中央和省相关原则和我州实际。

三、贯彻《实施细则》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明确管理范围。按中央规定,所有类型和用途的公务用车都要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配备公务用车。

二是要把握几个“不”。进口车一律不准买;排气量、车价都不能超标准,确因工作需要的,要严格审批程序;不准向企业借车;不准向下属单位摊派资金购车。

目前,全国公车治理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公务车辆购置尚未解冻,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必须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这是去年开展公务用车问题治理工作后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购买公务摩托车也是这样。公车治理工作结束后,公车购置由州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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