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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土地所有权看3000年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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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方红尘
时间:
2014-6-25 08:19
标题:
从土地所有权看3000年中国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最根本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人身权利也因此而与土地权利水乳交融,土地所有权的状态也就决定了人的权利状态。
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现代民法,将所有权分解为四种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前三种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唯独处分权不能与所有权完全分离,即使在当代世界债权物权化的潜流中,处分权虽然受到限制,但其大体上的最终权能依然是雷打不动的。
自西周以来的3000年,中国人在土地权利上的享有方式只发生过一次革命,大致的时间应该是秦。
西周的土地制度是宗法封建制,这与西欧的feudali(封建)含义有重合,有分殊,其中两个方面的差异最值得重视,它们是分析后续中国与西方为何不同的一个重要起点。
西周的封建制,其目的在于捍卫周王室,即《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谓的“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周公制礼作乐的内容之一,就是分封诸侯,将与周王室有血缘关系的子弟分封到全国各地(当然也有一些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但数量很少,而第一次的周武王分封则几乎是完全按照血缘来分封的),这些诸侯的土地权利相对于后世是更为完整的一种权利,但依然是凭籍血缘关系和一些软性的礼制规范来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诸侯在理论上不具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因此,当他们将土地再分封给他们的封臣:卿的时候,或者卿作为封君再分封时,由于土地权利本身的不完整,到后手们的手里,其权利也就不完整。但是西欧的feudali中,封君和封臣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依靠的是契约这种刚性的权利义务规范来连接封君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处即见出东西方两种封建制的差异。
谈到西周还得谈及井田制,井田制具体如何实行,在史学界一直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井田制在本质上是一种授田制,因此这进一步证明周朝的封建诸侯与耕作田地者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只拥有占有权、部分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但没有处分权。鲁宣公十五年(西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种对私田的承认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蒙蔽了史家们的眼睛,因为私田的被承认意味着它可以转让,这似乎就是处分权了,然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世界其他地方的土地权利,即土地的二级处分权。
当皇帝或者官僚不动用暴力机器的时候,私田主人可以处分自己的土地,例如转让,这是初级处分权,无论转让多少次,在政府征收之前,其转让都从属于初级处分权,如果政府没有使用暴力征收,那么其初级处分权也就侥幸地成为最后的处分权,但是当政府或者官员借皇帝名义需要某块私田时,他完全可以立刻征收,理由很简单: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周天子或者后来的皇帝。这是土地的終级处分权,它是土地权利所有权的本质性特征。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离开过授田制的土地制度。即使被公认为是弱皇权时代的宋代,其土地制度总体含义上也依然没有改变“王有”性质,否则王安石变法就不可能让那么多地方富族倾家荡产。
这种土地的二级处分权导致了中国历史上,土地权利总是处于一种非稳定状态,而且它在秦始皇灭六国、废封建、建郡县之后,依然是帝王最重要的权力来源。
如史学家王家范先生所言,自秦至清,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权利无论田主拥有何等权利,其头顶一直笼罩着“土地王有”的紧箍咒。自秦以后,宗法封建制基本上废除,在建立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过程中,新产生了官僚体制,这是财富支配的一种新形式,因此,从生产关系角度看待,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新的制度,被韦伯称为家产官僚制。通过官职这一中间地位的权力,皇帝与官僚们建立起一种新的宗法制资源配置方式,这种制度是家产制与官僚制的混合制度,其核心特征是,家产制在人事安排和财产支配上的随意性、等级性与官僚制的平等性(从汉代的察举制到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将官僚制的平等性夯到实处)相结合。由此而产生的家产官僚制,虽然存在平等性,却无法像后来西方的官僚制那样通过可预期的规则建立比较精确的行政,这种制度对于身处其间的官僚群体而言,是在随时可能被皇帝剥夺的恩宠基础上,建立其在家族内以及本辖区的权威,并且置产,但由于其地位的非绝对性,以及产业权利本身的非绝对性,尤其是连西周那样的较为刚性的土地权利关系也不存在,也就无法产生春秋战国那样的强宗大族,豪门之间无法建立基于刚性利益关系的联合,因此对于皇族而言,避免了来自这种联合的威胁。虽然在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依然存在,但它并不能达到西方庄园堡垒那样的稳固,原因还是在于“土地王有”的幽灵。
我们可以看到,自秦以后的2000年中国,皇室所受到权臣的威胁随着官僚制的稳定程度而递减。汉代七国之乱,是缘于汉高祖刘邦的分封,这是因为相对于中央,封国权力膨胀之后中央试图削弱他们的力量,从而引发战争;唐代的藩镇割据,也是因为武将尾大不掉、文官力量有限所致;宋代扶文抑武太过,则导致边患频仍,最后只有偏安一隅,但至少这不是内乱所致;明代燕王入京篡位的情况与汉代类似;清朝三藩之乱,虽然最后被镇压,但依然可见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减弱与文官政治的成熟度相关。这些内乱大都发生在王朝的初前期,这是因为,整个帝国的官僚政治尚未及有效地全面运行的时候,武将在改朝换代时期形成的势力尚未被文官系统控制住。韦伯认为社会的稳定程度与官僚制的稳定程度成正比,这在中国历史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中国历史上的这套文官系统以科举制为龙头,它的平等性是不言而喻的。韦伯认为,正是家产官僚制使得中国的家族财富基本上被投入到培养官员的行动之中,当一个家族的读书人通过科举考试做了官之后,他就有义务通过在辖区内的盘剥,全面地荫蔽本家族,由于官员数量少,同时缺乏以可计算的理性化治理即明确的规则约束,辖区内的官员在给中央交纳一定份额的税赋之后,凭借其权力即可将剩余的盘剥作为自己辖区的行政开支和家产增量,这种全国上下默认的贪贿传统使得王亚南先生将古典中国的官僚制看作是贪污犯群体。因此,各个家族培养官员的投入,阻碍了脱离政府行为的财产增值方式,即在法治护佑下自由的市场经济难以建立。
然而,无论家产官僚制多么发达,我们依然不能遗忘,悬在官僚们头上的那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土地国有”(这意味着无论是官员还是人民,他们的财产都是皇帝赏赐的)——随时都可能落在自己头上,中国历代豪门往往瞬间被皇帝褫夺一切财产甚至包括身家性命以及家人眷属的自由和生命,便是明证。而在地方上,政府官员一方面需要与当地豪门联合,以期政令畅通;另一方面,他们的权势也常常可以为所欲为,所谓“知县破家、府尹破族”便是这个原因。
当然,历史总是有一个平均值的,我们既不能将古代中国视为鲜花一朵,也不能将古代中国看得一塌糊涂。在大多数情形下,家产官僚制下的中国,官员们的行为并非毫无忌惮,例如在辖区内刮地皮,都有一定的度——这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只凭人们对传统的记忆和默认,超过了度,不但人民不能接受,即使朝廷也要弹劾,在限度内,大家就都相安无事。历代王朝末世,往往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管理越来越弱,这就容易导致家产官僚制下的官员不断变本加厉地胡作非为,最后,人民造反,王朝轮替。“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这句话是很到位的,并不是古人傻,以为皇帝都是好的,而是他们知道,官员的恶行并非皇帝的旨意,这句话可谓最充分地解释了家产官僚制下的中国经济政治特征。
由于中国土地制度历2000年而无本质性改观,因此,在这2000年中,虽然各个方面并非全无变化,但是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大体也就保持比较稳定的状态,明清时代科举制进入巅峰时代,家产官僚制理当更为稳定。但是自唐朝两税制开启税制改革以后,直到清朝初期开始实行的摊丁入亩制度,税收仅仅与拥有的田土挂钩,人口不再成为税收的考虑对象,于是,人口激增,这终于导致了科举制难以为继,到清代中叶,科举入仕已经变得像中六合彩一样困难。这时,建立在科举制基础上的家产官僚制遇到了真正的难题。加上西方坚船利炮的轰击,中国的大门终于洞开。
当中国进入民国以后,原有的家产官僚制并未寿终正寝,它对资本主义以及宪政法治的拒绝几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但是,科举制早已在怨声载道中难以起死回生,因此家产官僚制失去了传统的宿主。
但是,只要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状态未能改变,尚未死去的家产官僚制就会寻找新的宿主,这次它找到了一个更有力量的寄生之所(但也可能是不能持久的一种力量),这就是1927年以后群(党)产制与官僚制的结合所催生的群(党)产官僚制。这种制度具有非常独特的特点,第一,它摒弃血缘关系的组合(也部分地隐性保留着,但不以此为主导),代之以宗奉某种观念的群体,该群体的领袖在实质意义上扮演了原来的皇帝角色,因此它创造了一种拟制性的宗法制,原有宗法制的那种纵向血缘关系被修改为横向类似于教权制的关系;第二,这种制度也奉行一种官僚制,该官僚制的选拔机制不以平等为特征,不需要考试,但是它的官员几乎全部从上述群体中选拔;第三,群(党)产官僚制比历史上任何一种家产制都反对商业。
从制度的稳定性角度看,这种群(党)产官僚制避免了原有家产官僚制的一些缺陷,但也新增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病。
第一,建立在土地王有和科举制基础上的家产官僚制,在遇到人口迅速膨胀的情况下,无法满足社会对仕途的需求,因此而引发的怨恨难以消除,但群(党)产官僚制不需要考试,只需要加入某个群体即可能走上仕途,并且从中获益;
第二,群(党)产官僚制的官僚数量可以无限增加,只要有人愿意加入这个群体,或者通过其群体内的同志推荐、鼓动,总会有新人加入,同时由于它结合了现代技术,因此它可以避免古代社会中央的弱权力状态,而将权力贯彻到它希望到达的任何一个地方,真正做到无远弗届;
第三,由于群(党)产官僚制的群(党)产制部分,缺乏强有力的凝聚力,当其所宗奉的观念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原来许诺的成果时,其最初的卡里斯玛将迅速递减甚至完全丧失。群(党)产官僚制与家产官僚制相比,其卡里斯玛的递减速度远高于后者,当该群体的观念衰弱之际,也就是群(党)产官僚制即将转型之际;
第四,由于群(党)产官僚制与家产官僚制具有卡里斯玛统治的共性,但是它的卡里斯玛不但容易耗损,而且本身即不足,因此它比家产官僚制更加彻底地反对商业尤其是自由贸易就是必然的,但是反对商业只能带给它一时的稳定,长期实行必然导致经济上难以为继,于是,它最终必须接受商业;
第五,当群(党)产官僚制无奈地接受商业之后,理性化的官僚制就会逐渐兴起,因为商业尤其是自由贸易的市场不能没有理性化的规则保护,于是在法律与群(党)产制之间就形成新的矛盾,商业处于不稳定和扭曲状态;
第六,群(党)产官僚制在接受商业上,具有不可逆性,即它不可能在无法忍受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再次拒绝商业,因此商业尤其自由贸易将冲破群(党)产官僚制的束缚;
第七,群(党)产官僚制在遇到上述两难困境时,只有一条出路,就是实行全面的理性化的官僚制,结束群(党)产制。但是在它徘徊期间,官僚群体极有可能出现寡头制,这种寡头制如果都仅仅是为了急功近利地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产生,则其最后结果只能是混乱;而如果寡头中存在某一股或者多股力量,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向全面的理性化官僚制转型而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那最后的结果就要看力量对比以及全社会的配合程度而定。
台湾50年代的土地改革表明,要让家产官僚制转型到理性化的官僚制,领土内的绝大部分土地的最终处分权必须归于具体产权人,而不是国家或者某个群体。目前大陆的土地制度与古代中国相比,许多地方不是进步了,而是严重退步,土地的二级处分权设置是古代王朝的致乱之源,今天,这种二级处分权甚至还不如古代。因此,土地改革对于中国大陆来讲,可谓当务之急。
综上,中国在自西周以来迄今为止的3000年里,由于土地制度的独特性,及其与其他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形成的特殊互动,造就了相异于世界其他地方的种种特质,使得中国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发展路径的道路。西周以来中国经历了宗法封建制(以区别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封建制)、家产官僚制、群(党)产官僚制,正如韦伯所言,家产官僚制是从封建制到官僚制的过渡阶段,而中国的过渡阶段居然延续了2000年之久,至今未息,这是很让人深思的历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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