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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县在全省首推海渔事纠纷大调解机制 [打印本页]
作者: 牧歌 时间: 2014-6-17 18:16
标题: **县在全省首推海渔事纠纷大调解机制
**县在全省首推海渔事纠纷大调解机制
一、项目实施背景
**县地处浙南沿海,是全国14个海岛县(区)之一、10个重点渔业县。**海洋资源丰富,渔业发达,有近90%的村居、60%人口涉及渔业生产,伴随渔业生产的扩大,海渔事纠纷也呈现易发多发态势。
一是重大疑难纠纷多。据统计,近三年该县成功调处的356起海渔事纠纷中,80%以上为劳资纠纷、股份重组、海上碰撞、人员伤亡等重大疑难纠纷。仅2010年,因渔船重组引发的纠纷就达98起,涉及标的额达1.2亿元。
二是纠纷发生期较为集中。每年的禁渔期和春节期间是各类渔船重组的高峰期,由此引起的渔船内部的股份清算及渔船与船外的债权债务纠纷成为矛盾纠纷的焦点。如2009年底,该县传统渔乡--鹿西乡,48对渔轮因股权重组而出现渔轮重组纠纷集中爆发现象。
三是纠纷调处难度大。各类渔船海上作业时,由于船上作业操作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导致雇员的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雇员往往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导致调解难度陡增。尤其是渔轮合股股东受到人身伤害时,国家有关赔偿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具体操作性不强,无形中加大了案件的调处难度。渔轮重组纠纷案件往往在渔船价格确定上,缺乏明确的价格评估体系,同时渔轮的交付使用和船证的过户手续时间上的差异,导致协议违约现象严重。
基于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为进一步维护渔区和谐稳定,**县委、县政府着力在全县建立海渔事纠纷大调解机制。
二、主要经验做法
立足海渔事纠纷多发实际,建立健全县级海渔纠纷调委会、重点乡镇海渔事纠纷调处中心、村居海渔事纠纷调解小组和海上调解船等四级调解网络,积极对接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涉渔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成为全省首个海渔事纠纷诉调对接县,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多级联动,健全海渔事纠纷调解网络。一是建立完善县级海渔事纠纷调委会。县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海洋渔业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建县级调委会,指导较为突出、复杂疑难的海渔事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成立羊栖菜行业调委会,专门调处因羊栖菜养殖、被盗、被损害等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二是成立重点乡镇海渔事纠纷调处中心。在东屏、鹿西等渔业生产重点乡镇建立调处中心,吸纳综治干部、司法调解员、人大代表、法律顾问、渔民代表等基层优秀人才、专业人士充实调解专家库,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东屏街道还成立了全县首个社区行业性调处中心—半屏社区海渔事调处中心。三是实行渔轮网格化管理。在渔业村建立调处工作室,同时划分“海上网格”,实行渔轮网格化管理。根据渔轮作业特点,对渔轮进行编组帮带,由网格内的党员先锋示范船联系负责网格,及时调处海渔事纠纷,指导渔船安全生产,共享互通渔场信息。开展调解示范船评比活动,充分发挥示范船在安全生产、依法处理渔事纠纷、规范管理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鹿西乡还专门成立了渔轮网格党小组和渔轮工会,切实保障“海上网格”平台的深入实施。
(二)多措并举,做好矛盾预防化解工作。一是开展乡镇、街道干部夜访活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带队前往渔业重点村开展夜访活动,每组配1名渔技员负责夜访民情记录,填写《网格任务单》,夜访结束后的次日提交乡镇、街道领导审阅批办,转流后统一汇总梳理。对渔民反映的问题,联系的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和科室,能及时解决的马上解决,对难以当场处理的问题,根据任务单领导批示,对落实情况进行答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2010年至今,通过夜访排查并化解涉海渔事矛盾纠纷167件,均得到妥善解决。二是普及渔区法律知识。为从源头上预防海渔事纠纷的发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县、乡、村三级调委会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形成源头治理的工作合力,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全过程。根据渔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在渔区大力普及法律知识,通过送法上渔船、配备渔船法律顾问、休渔期集中普法教育、为渔船订阅《浙江法制报》等形式推进渔民普法教育,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引导渔民群众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努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因素。三是开展专项排查。根据渔民出海作业的特殊性,成立海上渔事流动调解队,建立以渔事流动调解队调解员为基础、村干部、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的例会制度,定期排查海上渔事矛盾纠纷。在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委组织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进行滚动式、拉网式、立体式大排查,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2010年至今,通过海上渔事流动调解队排查涉海渔事矛盾纠纷103件。
(三)探索创新,建立海渔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1、以三项共识推进海渔事调处无缝对接。一是明确调解程序。对当事人同意海事法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由海事法庭给人民调解组织出具《案件委托调解函》,载明调解要求、调解期限等事项,并告知当事人选择和确定人民调解员以及调解的时间,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人民调解组织将调解情况函告海事法庭,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庭申请撤诉。若在一定期限(一般自申请日起30日内)内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中途反悔,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并将案件移送回海事法庭,直接转入原来的诉讼程序。二是明确调解效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海事法庭委托的海渔事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向海事法庭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非海事法庭委托的海渔事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向海事法庭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海事法庭根据人民调解组织或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三是明确诉讼费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经济负担,对经人民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的海渔事纠纷,当事人向海事法庭申请撤诉或申请司法确认,海事法庭在按照有关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的基础上,视其案件性质,再酌情减免;对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依法给予法律援助。2011年以来,该县已提供海渔事纠纷法律援助6件。
2、以三项机制完善海渔事调处衔接平台。一是建立诉前引导机制。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起诉的海渔事纠纷,在海事法庭立案审查前,实行诉前引导调解。立案人员先询问其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但对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及时予以立案受理。今年实施以来,经立案引导,当事人自动先行人民调解的有2件。二是建立委托调解机制。海事法庭对已经立案的海渔事纠纷,符合民事和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直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和成本。近年来,该县东屏和鹿西两家调委会积极参与调解已进入诉讼阶段的海渔事纠纷,分别成功化解1起渔船债务伤害纠纷和1起渔船股权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建立协助调解机制。人民调解员在海事法庭的邀请下,可以参与调解。通过协助调解,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能力。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有法律等相关问题,海事法庭及时予以指导、协助,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以三项制度深化海渔事调处互动合作。一是落实工作指导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对带有典型性的海渔事纠纷调解进行指导,帮助理清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巡回审判、观摩庭审及参与调解等方式定期开展海渔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工作能力。二是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海事法庭和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诉调衔接联席会议,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共同商讨解决“诉调对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促进诉调对接更加密切、流畅。三是落实工作联系制度。海事法庭和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共同建立**海渔事纠纷诉调衔接工作协调机构,及时沟通衔接,共同承担各类海渔事纠纷诉调衔接的指导职责。实行联络员制度,负责海渔事纠纷诉调衔接日常工作中案件移交和接收,强化工作协调,实现信息互通、合作互动。
三、绩效评价
案例:渔民何某等人诉林某合伙经营船舶纠纷案,双方就股东退伙渔船如何作价以及柴油补助款如何分配等发生矛盾,经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多次调解未果,于2011年7月中旬诉至海事法院。期间,退股股东拒绝配合证书年检,并将渔船移泊至自家门口抛锚,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眼看休渔期将过,渔船急待整修,如不及时调处,势必影响生产,当事人和乡、村干部都非常着急。经过温州法庭诉前引导、邀请协助、诉中委托等方式, 9月3日在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顺利签下调解协议,确保渔民正常生产。
2011年,通过海渔事纠纷诉调对接,共成功调解4起,挽回经济损失79.15万元,有效维护了渔区社会稳定。
海渔事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建立是**县立足海区实际,有效化解海渔事纠纷的一种创新,是**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域的又一拓展,将有利于发挥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对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妥善化解海渔事纠纷,促进渔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创新启示
一是实行诉调衔接,能够凝聚调解合力。诉调衔接工作的着力点在于“对接”,对海事法庭来说能够通过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密切配合,把各种调解力量集聚起来,克服海渔事纠纷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构建起职能互动、优势互补的多元调解新格局;对人民调解组织来说能够让海事法庭在法律上、效力上提供引导和指导,以法律的手段和权威为后盾,使得传统的人民调解格局得以优化。
二是实行诉调衔接,能够有效地破解工作难题。实行诉调衔接,可以破解长期困扰海事法庭的案多人少的工作难题。人民调解员置身于基层,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情况,对于各种矛盾隐患,能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调处,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即使案件进入诉讼,通过采取多元方式,如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引入各种力量和手段强化调解,亦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实际。通过效力确认,提升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当事人从纠纷解决方式和解决成本上考虑,自然会选择人民调解,缓解诉讼压力的同时提升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活力。
三是实行诉调衔接,能够有效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实行诉调衔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海渔事纠纷,是直接服务我老秘网县渔区发展稳定大局,增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措施。在实践中,通过联席会、工作指导、巡回审判、观摩庭审及参与调解等,实际上向辖区党委、政府传递了较为集中的海渔事纠纷的类型、状况,为党委、政府做好海渔事纠纷的预防、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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