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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xx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4-6-14 10:09
标题: xx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xx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是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指导规范xx社区清产核资工作,确保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顺利进行,依据《xx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
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经济实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核实,界定资产权属,明确产权关系,为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提供准确、合理、公平、公正的依据。具体要做好界定产权、摸清存量、明晰结构、理顺关系、完善管理五方面工作。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机构。
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由xx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镇成立由镇领导,镇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社区“两委”、村民组长、社区财会人员、监事会成员、社区党员群众代表等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本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具体业务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但必须在xx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二)进场清查。
清查时,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审查、盘点、函证、讨论和处理。审查账目,要按领导小组制定的清产核资表格进行,所有表格必须签字、盖章确认;实地盘点,盘点记录要有单位负责人、监事、财务签名确认;函证债权债务,对信函的制送和回收要统一控制,确保函证的及时和真实;对需要调整的事项,要向单位负责人、监事等有关人员进行说明,集体研究后形成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监事、财务签名确认;对转销应收款项和处理大额资产等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包镇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会议要形成书面记录,由到会人员签名确认。
(三)出具报告。
清查完成后,要先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初稿,征求社区两委和党员
干部、监事、财务、部分村民代表的意见。报告初稿经修改后,形成正式报告,由社区清产核资工作组报经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清产核资报告须由单位负责人、监事会、会计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报告中各种附表和资料也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还须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单位负责人、会计要对清产核资报告出具书面声明,为报告的附件,声明不再有重大事项的遗漏。
(四)公布结果。
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将清产核资的结果在居民代表会上公开,同时在财务公布栏上公布清产核资报告。
三、清产核资的重点和方法
(一)资产。
1、现金:以实地盘点现金(包括存折)为基数,倒基准日的账面数,基准日后到盘点时的收支不予计算。有以借(领)款单等抵库的,要具体分析,区别处理:符合规定且未逾期的可视为现金;不符合规定或逾期的要及时追缴或办理结算手续,暂时不能收缴、清结的,要办好债权确认手续,暂时不能收缴、清结的,要办好债权确认手续并予入账;已成坏账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转销;实质上属于支出项目的列入当期费用。
2、银行存款:以基准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定期存单为准,若存在未达账顶,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调整。
3、应收款项: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基准日应收未收为准,依据合同、协议计算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符合坏账条件的债权依法予以转销,因公诉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必须在清产核资报告单中单独说明情况。
4、社员往来:基准日社员往来账面上的个人借(欠)款、预付工资等除需有借、欠条等凭证外,还需取得当事人确认。
5、材料和库存商品:材料和库存商品以基准日为准进行分类盘点,并按账面成本作价。盘盈的同类作价,盘亏的要经社区两委和监事会讨论后调整。实际已销售,但仍挂账的材料和库存商品(包括商品房)应予调整。
6、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分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两大类。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商铺、机械设备和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设施,道路、桥梁、绿化等公共设施,水闸、堤围等支农设施,办公楼、汽车、办公设备等管理设施,以及闲置未用的设施等。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先进行清理,账上原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中有生产经营性质的要转作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所有账上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计价(价值重估的除外),但如有把外购或自有的土地作价计入其地上建筑物固定资产成本的,外购的要转作无形资产,自有的要转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造成价值明显虚增的,要补提折旧,调整账面净值。
7、内部往来:主帐与分账之间的内部往来账目,须由双方核对、确认。分账中有关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清查、处理方法与主账相同。
8、长期投资:长期投资以基准日账面价值为基础,以有关合同协议和会计投资准则为依据进行清查。核实确认基准日的实际价值后,如现实的价值大于原账面或原合同规定的,直接调增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反之,要经社区两委干部和监事会成员讨论后调整,并附详细说明。
9、无形资产:集体自用土地的办证、三通一平等费用应计入无形资产,以后集体自用土地作价时,应考虑已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基准日前购买非自有土地的,以实际支付的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其他用电、用水增容费等无形资产,应调整冲销。
10、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以已支付的工程款为准,但经核实已完工工程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应付未付工程款要挂账,同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价值;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要分成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两类。以基准日为准,已完工并已结算但未转账的在建工程或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应先转作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
以上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有产权证、土地证的要取得产权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没有产权证和土地证的,其合同协议、红线图、平面图等资料要取得其复印件,并有村委会确认。以上资产均需实地盘点查看 ,必要时对该资产进行拍照作为依据。盘盈资产以评估作价后的价值入账;盘亏资产应追查原因,明确责任,属责任人原因的,应追究责任,无法落实责任的,应予转销。
(二)负债。
1、借款:借款包括银行借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所有借款必须取得合同或债权人的确认。
2、应付款:应付款主要包括投标或经营押金、应付工程款、应土地转让款、应付青苗款和其它应付款。小额应付款可以账面数为准,通过查对合同或与债权人核对确认;大额应付款必须发出询证函取得债权人的确认。应付给村小组或村民的土地转让款、青苗补偿款,以有关合同、协议为依据逐笔清查并与对方核对,基准日时未登记入账的,要补充入账。
3、社员往来:社员往来主要包括应付未付的干部工资以及村民福利分配。如基准日存在大额应付未付工资及福利分配,英按有关规定和政策的标准进行预提。
4、预提费用:主要包括到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和固定资产大修费用,应逐项核对确认。
基准日村组集体的大额或有负债必须在清产核资报告中说明,并在报告附表中予以披露。
(三)净资产。
1、股本:属村民集资或入股性质的,按特殊事项处理中“村民的集资和股份项目”进行清查,相关的股本要及时注销。
2、土地基金:已完成转让的土地,要清查确认面积和金额。对未完成的土地开发或转让项目,有合同或协议价格的,按合同或协议价计入土地基金贷方,同时三通一平、办证费及应付的有关补偿费等应由本单位负担的土地转让成本要预提记入土地基金借方;无合同或协议价格的,按特殊事项处理中“土地的分类和清查”的要求处理。
3、统筹基金:历年来形成固定资产的统筹基金要逐项清查核对,若相关资产已不存在或需报废,先冲销对应的统筹基金,冲销后统筹基金明细项目如仍有余额,应转入盈余公积;有代收代付、应付未付性质的统筹基金应转作应付款。
4、征收款:重点对历年来的计生经费收支结余进行清查,核实计生经费是否专款专用。若已购置计生工作使用的车辆等设备的,应从本账户中转入统筹基金账户。本账户可以是借方余额。
5、待摊收入:属于往年结转的待摊收入一般应予冲销,但数额大、对收益影响大的应予保留。待摊收入和待摊费用科目中专门用于核算商品房收支的明细科目应该保留,到实际销售完毕时再行冲销或调账。
(四)特殊事项。
1、土地的分类和清查
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农业用地、经营性用地、非经营性用地及未开发利用地进行分类,这些土地暂不作价计入股份资产,只在章程中明确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是指集体生产经营性建筑物所占用及附属土地,包括厂房、商铺及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经营性用地应进行计量和登记。
非经营性用地包括非经营性建筑物所占用及附属的土地和行政管理、支农、公益、公共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用地除道路、桥梁等永久性使用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外,其余的应进行计量和登记。
农业用地指耕地、林地、园地、水面(含河流、水库、鱼塘)等用地。农业用地应分别农田保护区和其它用地进行计量和登记。
未开发利用地指为实际投入使用的土地,包括已有规划但未实际利用的土地和已出租但未建有厂房、商铺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地。未开发利用的应进行计量和登记。
上述土地清查,可借助国土部门的电子测量地图进行,以减轻工作量,提高清查准确率。
集体已转让或已被征用的土地,要按照有关合同、协议逐单进行清查核实,另行登记,留存备查。
2、村民的集资和股份项目
(1)完全由村民投资,收益全归村民,集体只出土地不出资金,其资产在集体帐内核算并由集体统一招商管理的有独立建筑主体的项目,如村民投资额作股本等权益科目核算的,必须转作负债反映。
(2)资产在集体帐内核算,有独立进展、建筑主体,集体、村民或其它第三方均有投资的安股分红项目,需计算核实集体股权的价值(含土地作价)并转作长期投资反映,非本集体的投资额须作负债反映。
(3)没有独立建筑主体,村民集资以以固定利率方式按股分红不负担风险的“股份项目”,其项目资产全部列作集体资产,村民集资金额要从股本转作借款反映。
3、到期收回资产
到期收回资产特指合资、合作、合伙项目根据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有明确期限,在项目到期时全部或部分收归集体所有的资产。已到回收期的资产要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进行清查,并办好交接手续,登记入账;未到回收期的,应在清产核资报告中予以说明。
4、土地换物业
(1)基准日止,已用土地换回的物业,如投资方能出具有效造价证明的,按造价减除折旧价;不能出具有效造价证明的,物业按评估价计入资产。换出的土地,应当同时以物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入土地基金。
(2)基准日以后换回物业的,暂不作价入账,但要在清产核资报告中说明,并在报告附表中予以披露。
5、分账及投资
为确保清产核资数据的完整真实,必须对分账及投资进行清查。
所属分账及集体独立投资经济实体的清查方法参照主帐进行。清查核实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后,若不需要继续设置独立帐的,应并入主帐;确需设置分账的,必须明确分账与主帐的从属关系,正确反映内部经济往来关系。如分账有资产未通过有关科目在主帐反映的,要借记内部往来,贷记盈余公积。属于投资性质且确需独立设帐的,相互间投资关系需以“长期投资”、“实收资本”等科目反映,并与村组主帐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反映村、组集体整体财务状况。
非单独投资项目的清查,可以在被投资实体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基础上进行,但集体控股的20%以上的,必须对被投资实体的重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确认。
6、预提事项
下列事项应进行预提:
(1)基准日止应付未付的当年干部和其他人员工资报酬、村民福利分配;
(2)基准日止应提未提的生产经营用和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
(3)基准日止应收未收的租金、管理费和结汇等大额收入。
7、对外担保事项
社区集体及下属单位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逐项清查、登记,并在清产核资报告中说明,在报告附表中予以披露。
8、期后事项
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清产核资报告日发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重点变动情况,应在清产核资报告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调整基准日的相关数据。
9、除特殊情况外,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转销调整事项在“盈余公积”账户中反映。
四、本方案由XX市农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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