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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城镇建设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金不在 时间: 2014-6-3 08:27
标题: 小城镇建设建议
1、科学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为了科学的指导小城镇建设,要根据小城镇建设的总体发展思路和地理位置、交通条件、非农产业发展程度、产业布局、人口状况、辐射带动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小城镇布局,科学编制和调整完善小城镇规划。编制规划一定要有超前意识和战略眼光,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在选择主导产业和确定发展规模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资源基础条件进行系统分析,综合论证。要以城镇为中心,全面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住宅、商业、交通、文化、市政设施等各项建设,使近期规划有较强的超前性,可操作性和控制性;远期规划要留有发展余地,增强规划的弹性和应变能力,克服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短期规划行为。同时,还要认真制定和完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使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配套。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有详细规划作指导。编制详细规划要有新观念,把各个规划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严格设计标准,提倡相对集中建设,连片开发,逐步扩大小城镇规模。同时,要维护规划严肃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发展,分步实施,避免走重复规划调整、重复建设的弯路。
2、小城镇建设要与乡镇企业发展相结合。乡镇企业是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条件,乡镇企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小城镇建设的速度,小城镇是乡镇企业生产活动的主要集聚基地,也是农副产品就近加工的最好基地,它具有交通方便、信息灵通、人才聚集、能源动力供应充足,原材料购进及产品运出便捷、生活环境优越等优势,不仅从事乡镇企业的人员聚集在小城镇上,而且带动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也向小城镇集中,使小城镇规模扩大,促进小城镇经济和乡镇企业不断壮大,使之从分散建设走向集中发展,推动乡镇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水平。乡镇企业建设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通盘考虑,选择企业比较集中、交通便利、便于工业“三废”处理的区域,有条件的要考虑污水处理。要有计划的布局企业项目,引导村办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实现集中连片发展。改善对企业落户小城镇的“软件”服务,创造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要简化办事程序,落实优惠政策,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禁止向进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使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乐意到小城镇中来。只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工业园区规划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就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的相对集中,吸引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到小城镇建设中来,就能够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行小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形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推动力,使小城镇发展成为充分展现当地经济优势和文化特色的中心。
3、拓宽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的关键是投融资问题。没有资金,小城镇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如何才能筹到资金,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改革的精神、开放的境界和市场经济的观点研究小城镇建设中的投资问题。要针对各自不同的经济基础和现状特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吸引外资,启动民间投资,变一方投资为多方聚资。要开放市场,鼓励竞争,放开小城镇公益事业的投资和经营,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小城镇建设,允许集体、个人投资兴办供排水、路、气、暖、通讯、娱乐以及市场、居民区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要认真学习借鉴城市建设经验及做法,用足用活现行政策,坚走以地生财、以地聚财、以地兴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路子。要大力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招标、拍卖、租赁、出让、置换等方式,激发活力,使土地收益成为小城镇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积极引导乡镇树立经营意识、市场意识,盘活用好存量资产,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产业来对待,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对原来的小城镇道路、供水、供气、绿化等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出让、转让、招标、拍卖等手段盘活变现,收回资金投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政府要做好以地生财的文章,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二级市场。凡小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划拨的外,全部实行有偿使用,增加乡镇政府的土地收益。同时,认真落实小城镇建设筹资政策,收足用好现有渠道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资金,增加财政收入,专款用于小城镇建设。
4、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小城镇的实质是发展小城镇经济,促进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阻碍了城乡人口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出去,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加快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必须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积极调整就业政策,培育和发展城乡一体、竞争公平、运作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用市场机制调节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进程,扩大城镇人口规模。凡是在小城镇内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的农民,可迁入小城镇,列入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在发展城镇人口上,应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政策,对于进入小城镇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照顾,为发展城镇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以增强小城镇的吸引力,逐步放宽外来人员的进镇条件。为使进入小城镇的农民专心致力于所从事的产业,积极参加小城镇建设,乡镇可以为其提供加工场地,实行优惠政策,减免部分规费,子女入学、就业、购房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新进镇农民有了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稳定的生活设施以后,才能放心的离开土地,丢掉农村宅基地真正成为小城镇人口,从而提高城镇化水平。对在小城镇内投资兴办相当规模产业并能安置部分人员就业的农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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