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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习时报摘记 时间: 2014-4-28 21:36
标题: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在《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16个战略布局,60多个改革领域,330项改革任务中,特别部署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改革任务,这样的战略部署是基于社会组织几十年的发展和现实作用考虑确定的。
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社会组织深入发展。应该说,我们对新的历史起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到十八大我们党一直讲“新的历史起点”这一概念。从国内来看,“新的历史起点”新在十六大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中国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人的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迈上一个大台阶。从国际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思想文化多样化的挑战,更需要在全方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中,重视社会结构调整,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公平公正的对待社会组织。从深化改革任务来看,我们正处在改革的转型期、深水区、换档期,改革攻坚任务十分繁重,顺利渡过中等收入陷阱,需要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汇聚各种智慧,共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上特别做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伟大斗争”的判断。伟大斗争涉及众多领域,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也在其中。各类社会组织应把握发展趋势,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决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战略部署及重要阐述,提高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自觉性、主动性,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主体地位。主体地位是特指一个组织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层面所拥有的社会认同度。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确立体现在《决定》首次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整体布局之中。《决定》15处提到了社会组织,这在党的历史文献是前所未有的。党的文件确认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是多年来学界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各类社会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中发挥作用的结果。它表明社会组织结构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的组织格局得到历史认定。这件事意义重大。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搭建了良好平台,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保证。
适应多元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一个组织的活力与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体制顺畅,组织的活力就会得到释放。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问题上始终有争论。一种是取消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业务主管单位制约了社会组织发展,主张全部放开。一种是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特别是已经成为业务主管单位一些部门不愿意放权。一种是实行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我国各人民团体的优势,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目前有三种形式:无业务主管单位体制;有业务主管单位体制;多部门共同参与社会组织管理的体制,即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政法委综治委参与社会管理,组织部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选择什么样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需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情、党情来确定,完全照搬西方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会犯历史性错误。一个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采取何种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采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决定了社会组织也要在这一根本政治体制之下生存和发展,社会组织不可能游离于这一根本制度之外。照搬国外那些政府失灵等理论观点来解释中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是行不通的。
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包括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人才成长环境等等。在一段时间内,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不是很理想。主要是法律环境不完备,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始终在修订之中,制定社会组织法还没有被提上日程。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些政策在国家层面上逐渐清晰了。政府购买政策辐射范围日益广泛,逐步由仅限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扩展到公共文化服务类社会组织。税前的捐赠政策由仅限于慈善类基金会,逐步拓展到重点发展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税前捐赠时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此外,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简化年检手续。年检时只需到民政部门盖章、登记备案,而不必经过审查、审计和对工作情况的评估。职称福利政策与人才政策也普惠到社会组织层面。这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作者:杨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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