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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文知识:“意见”与相近文种的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龙腾苍宇 时间: 2014-2-12 14:01
标题: 公文知识:“意见”与相近文种的区别
公文知识:“意见”与相近文种的区别
“意见”与“报告”的区别。“意见”上行时,与“报告”的相同之处是具有“报阅性”,但是,意见与报告的分工不同。《办法》将“报告”中原有三项职能中的“提出意见或建议”一项调整给了“意见”,使行政机关公文中的“报告”职能只保留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而党的机关公文中,报告仍然具有“提出建议”的职能。
“意见”与“决定”的区别。“意见”下行时,与“决定”和“通知”的共同之处是,都可向下级部署工作,提出工作政策、原则、方法和措施,但也有区别。“决定”的职能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或者是经过会议讨论决断(但并非法定要求)的重要事项与行动安排。写作重点是要明确做什么和怎么做,一般不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而“意见”则要求“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讲“见解”必须以理服人,所以在阐述时,往往都是做什么、怎么做与为什么这样做相结合。意见里的“重要问题”并非“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意见”和“通知”的区别。两者的目的都是解决问题,但是“意见”针对的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重视阐明有关指导思想、相关政策,提出具体措施和执行要求,发挥的是指导功能;而“通知”则是传达需要下级办理、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发挥的是“知照”功能。
“意见”与“函”的区别。“意见”与“函”的相同点是,都可用于平行,都具有商洽职能。不同点:“函”作为平行文种,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不分地区、系统、级别,也不分党、政、军、民、群团、企事业单位,只要有公务沟通、协调、商洽、答复,均可用“函”相互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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